法官最後替謝姓男子(五十二歲、在押)定應執行刑為十六年。士林地院發言人王梅英說:「新法規定有期徒刑上限是三十年,但謝男犯案時間包括新舊法,須採對被告較有利的舊法,即有期徒刑上限是二十年,所以判十六年已經算很重了。」全案可上訴。
謝某與妻子離婚後,與母親和一對兒女同住在汐止,但他早在離婚前就開始性侵女兒。由於他智能不足沒固定工作,只能以資源回收換取微薄收入,謝母則經常上山種菜不在家,才讓他有機可乘。
判決書指出,謝某自二○○一年女兒七歲讀小學一年級起,就開始趁家中無人時出手猥褻,接著更以每周兩到三次的頻率性侵女兒,時間長達九年。女兒若反抗或不願配合,他就會以:「如果妳不聽我的話,妳等一下就死定了!」、「不可以跟別人說,不然就完蛋了!」等語威脅。
直到去年六月十四日,被害人參加國中畢業的謝師宴時,被老師發現肚子微凸,
經追問下才說出「懷了爸爸的小孩」,老師於是報警逮捕謝男。社會局也緊急安置被害人,並安排人工流產。
後來,檢警採胚胎DNA比對,印證謝某的亂倫犯行,但他僅承認與女兒有性行為,卻辯稱都是女兒自願。法官對此在判決中痛斥謝:「罔顧人倫,殘害幼小少女之身心發展,造成難以磨滅之傷害,惡性甚深!」
經榮總鑑定,謝某雖有輕度智能不足,但法官從他知道要趁家人不在時犯案、性侵後要脅女兒不得透露、被捕後更推說沒有違反女兒意願等行為,認定他犯案時判斷力正常,不適用減刑規定。
法官最後依謝某每周性侵兩次的頻率,自謝某女兒小一下學期至國三畢業推算,認定謝某在女兒十四歲前性侵六百零六次,十四歲後性侵一百一十二次;前者每次判刑七年兩個月,共可判四千三百四十三年,後者每次判刑三年六個月,共可判三百九十二年,兩者再加上一次強制猥褻判三年二個月、及一次性侵未遂判一年八個月,才做出「四千七百三十九年又十個月」這個刑期破紀錄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