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公務員的朋友出席一個關於「公務員廉潔的重要性和守則」的講座,講者告訴她,一個關於港女的噩耗:「所有公務員,都不可以收授三千港元以上的禮物。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有一個男人和女人分手,女人是公務員,男人就向廉政公署投訴,說女人身為公務員,收取他三千元以上的禮物。」結果,女人就要把所有男人送過她,而又三千元以上的禮物交還,當中包括筆記簿電腦、手提電話、平板電腦、兩顆鑽石耳環、鑽戒和幾對「飛甩雞毛」的高跟鞋。
這男人要「飛甩雞毛」的高跟鞋幹甚麼?他真的把所有送女朋友的禮物都記住嗎?他把單據都收起,之後列出「交還清單」?
愛情在賞味期限過後,走味了,就不用向任何人交代的。只要,她一天是公務員,她一天就需要接受這樣的規範。
生日禮物也不可以嗎?我問。
「不行,甚麼也要上報。但如果你是訂婚的,即是如果你的男朋友跟你訂婚,你就可以收取他三千元以上的鑽戒。」友人覆述有關當局發言人的說詞。
香港可愛的地方,就是一切有規有矩。身為公務員,就有很多制約,以證「程序公義」。這也是香港其中一個可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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