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wer 寫道:
我有個朋友, 佢上星期才上法庭, 被個工人屈佢沒有給他一個月通知, 現告佢給回一個月代通知金. 在庭上仲話, 你唔比一個月咁比半個月啦, 但我朋友唔肯, 因為他覺得自己沒有沒錯, 明明是她要求提早走, 因佢找到新顧主, 個法官沒有聽任何人辯詞, 只是要看證據, 而法官亦提醒, 若給顧員一個月通知, 最好要有第三者簽證, 第三者是指非親屬關係, 例如是你的朋友
這個工人在後期做得非常差, 打小朋友(另他上堂沒有心機, 活動懶散), 偷家中物品, 包括衫褲電器等, 買送打斧頭, 借財務公司錢, 走後上門, 電話追, 大話連篇.
佢係香港工作多年, 回家後再來香港工作(我朋友家), 請各位若請到這個工人要加倍小心, 怕臨完約前搞搞振
工人姓名: Reves Lorna R?y?s (偁: Lorna)
出生年份: 1964年
我都提醒我朋友, 切勿請在香港工作多年的工人, 他們會知道從何處得到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