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看看以下的links:
陳惜姿女士認為,世界各國只有公民教育,沒有國民教育:
http://www.tvboxnow.com/thread-2185364-1-1.html
她引述的參考資料,並不難找,全部在網上都可隨便找到,以下是其中兩份較重要的:
德育及國教育科課程指引 (《指引》)
http://www.edb.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2428/mne%20guide%20%28chi%29%20final%2020120619.pdf
策略發展委員會國民教育專題小組
香港推行國民教育的現況、挑戰與前瞻 《前瞻》
http://www.cpu.gov.hk/tc/documents/csd/csd_2_2008c.pdf
再以下是陳女士的背景:
陳惜姿,香港大學文學院學士畢業,香港大學新聞碩士畢業。她任職記者多年,現為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的導師,任教中文採訪,亦為中大新傳學院實習刊物《大學線月刊》的採訪顧問。陳惜姿曾在明報任職記者,後來成為黎智英集團旗下壹週刊的副總編輯。2012年8月9日,在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中,陳惜姿表示他們只是一群著緊子女的家長,無意取代資深教育工作者而對香港教育課程作規劃。
客觀事實,陳女士是資深新聞從業員,但她沒有有關教育或一有關公民教育與國民教育的相關經驗及資格。所以,她表示:“無意取代資深教育工作者而對香港教育課程作規劃”
正題
何謂公民教育與國民教育
陳女士指出:“許多教育界的學者、論者早已強調,「公民教育」(civiceducation)和「國民教育」(nationaleducation)是兩組截然不同的概念,《指引》提到的法國、澳洲和美國等國家,重點推行的並非「國民教育」,而是公民教育。”
這是真的嗎?讓我們看看指引下的法國:
法國政府沒有為國民教育制訂整體策略,但把歷史、文化、政治制度與環境、習俗和傳統,及羣體生活規則等納入學校的公民教育中,以鞏固學生的國民身份認同,把青少年培養成具責任感、熟知國情及愛護國家的公民。
還有美國:
在學校推行國民教育方面, 大部分州政府根據公民教育中心及國家社會學委員會提倡的教育課程標準,制訂學校的公民教育課程, 並將公民權責、政治體制、
經濟、歷史及地理列為核心科目,著重培養青少年的公民知識及愛國情懷。
事實上,你可看到,它們所謂的公民教育,已經包括了國民教育的要素:“鞏固學生的國民身份認同,把青少年培養成具責任感、熟知國情及愛護國家的公民”以及“著重培養青少年的公民知識及愛國情懷”.
其實公民教育,有狹義與廣義之分,根據九七回歸前,殖民地時代的一份「教育評議會」公民教育關注組1995年9月的內容:
教育評議會公民教育關注組1995年9月的報告
http://144.214.29.180:3080/critics/CIVIC_ED.htm
以下是第二節:公民教育之定義及有關概念的釐清
2.1 要辦好公民教育,第一步當然是先要對「公民教育」下個準確的定義。
2.2 我們認為,一般來說,下面是一個不錯的界定:公民教育是社會為使下一代具備「公民」此角色所要求的素質而向下一代實施的一種影響。
2.3 不過,此處有一個關鍵的地方要先解決:何謂「公民」?
2.4 據我們理解,「公民」的狹義界定是:「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依此界定,「公民」正是「國民」;所以,「公民教育」就是「國民教育」,實質上也是「政治教育」。此是「公民教育」的狹義界定。
2.5 另一個寬鬆的界定是:「公民」一詞也間中指「在一國或一地之內所有合法的居民」。依此定義,則「公民」可以是指「住在一國之內的外籍居民」或指「住在一個地區之內的居民,無分國籍」。依此界定,「公民教育」實質上不再是「國民教育」,也不一定等同於「政治教育」了。此是「公民教育」的廣義界定。
2.6 那麼,在香港談公民教育,我們該採用那一個界定才較合適呢?我們不妨先檢視一下香港各中小學施行公民教育的情況:
2.7 教育評議會公民教育關注組為了解香港各中小學施行公民教育的實情,曾約見了各校施行公民教育有聲有色的主責教師座談,其數量不下十所中小學,學校類型廣泛,有文法中學、職業先修中學、直資學校等。我們發現:在這些學校施行的所謂公民教育,其內容廣泛,幾乎無所不包,包括:選舉教育、職業教育、性教育、宗教教育、道德教育、環保教育、民族教育、生活教育等等。
2.8 所以有此情況,我們不感奇怪,部份原因(大抵亦是主要原因)是與教署一九八五年頒佈的《學校公民教育指引》有關;正是在該《指引》內,教署對「公民教育」作了廣義的界定。在此界定下,「公民」就是「沒有指定國籍的市民」而已,她不等同「國民」。於是,「公民」的地位乃相對於「社會」而言,無需要有國籍聯繫;然而「國民」的地位卻相對於「國家」來說,國籍是其重要的紐帶,不可或缺。
2.9 我們認為:教署對「公民」一詞採取此廣義界定,完全可以理解。事實上,只有採取此界定,教署才可以在九七前在香港推行公民教育;否則據另一個界定,「公民」就等同「國民」,於是,香港便成了具有「國家」性質的政治實體了,這當然是不許可的。換言之,九七前正在香港施行的「公民教育」只能是「市民」教育,不能是「國民」教育。
2.10 上述有關公民教育定義及對有岐義概念的釐清,本會認為,實屬必要。我們主張:對「公民教育」,教署宜採取狹義界定,即「公民教育」就是「國民教育」,實質上也是「政治教育」。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將「公民教育」與其他林林總總的教育區分出來;我們希望,教育界同工再也不要含含糊糊地將「公民教育」等同「個人品德教育」,使「公民教育」內容涵蓋一切,幾乎無所不包!
陳女士的文章又提到:
“2008年的《前瞻》引述,澳洲和法國政府均規定有意在該國永久居留的移民,須通過語言能力、歷史、傳統及價值等方面的考試,以融入該國。該文件更提及,法國政府於2007年成立「移民、融和、國民身分認同及共同發展部(Ministry of Immigration, Integration, National Identity andCo-development)」,以培養移民對共和國原則的尊重,並加快融入社會。然而,由於該部門有排外主義和種族主義之嫌,故於2010年撤銷。”
註:《前瞻》中有引述上述說話,但“然而,由於該部門有排外主義和種族主義之嫌,故於2010年撤銷”,相信是作者自行搜集資料時加入,抱歉本人找了半天,還未能找到相關資料。不過本人相信陳女士的專業,故亦假設資料完全正確.
然後陳女士又指出:
“至此,筆者不能不質疑,何以特區政府向本地中小學生所推行的國民教育,竟是向他國針對移民所實施的政策借鏡?他國的政策分明是回應該國移民的歸化問題,何以卻成為本港「國民教育相關的策略」?”
不過,《前瞻》卻說:“國民教育專題小組參考了法國、美國及澳洲在推行國民教育的經驗。整體上,這些國家側重於公民教育,培養青少年的公民觀, 當中與國民教育相關的策略概括如下...”
基本上,沒有出現過“某國家的政策會作為本港民教育借鏡”的意思或字眼.
我想提出的是,有甚麼理據支持陳女士口中所說:“他國的政策分明是回應該國移民的歸化問題,何以卻成為本港「國民教育相關的策略」?”我看不出,《指引》中跟法國政府考核移民的政策有何一脈相承之處.
再者,根據陳女士所言,該局已於“2010年撤銷”,那麼,在2012年4月推出的《指引》,會不會愚蠢到,將一個已經因為政策不完善而廢除的部門的政策,作為參考或借鏡??即使曾經作為參考資料,那已是2008年的事了,當時該局還未廢除.
忽略香港曾是殖民地的客觀因素
我反而會思考,陳女士是否忽略了香港作為一個曾經被殖民國家統治了一個長時間的客觀因素??陳女士說:“陳女士認為,“他國的政策分明是回應該國移民的歸化問題”,先不論他國政府的相關政策是否如陳口中所說及的歧視,其實也不應忽略,香港作為一個已回歸中國的社會,巿民普遍對自我身分的認知感到糢糊,那麼,重視或重新整合國民教育課程是否有其需要?
獨立成科
我這樣說,回應個別人士,指出“看過《指引》沒問題,但國民教育不須獨立成科”的說法.如果,你認為對於自我身分認知薄弱的香港學生而言,加強個人身分認同,加深對國情認識,及一如美國現行的政策:“培養學生愛國情懷”是應該的,那麼,要獨立成科,我看不到有很大的反對理由.
還有一點值得主意,根據“九龍社團服務聯會青年事務委員會在2006 年進行的調查”:
“有65.3%受訪者認為政府應該加強對青少年的國民教育,有73.8%受訪者認為政府這方面做得不足,及有76.7%受訪者認為政府目前國民教育的成績一般或不滿意。”
這些數據,幾乎沒有支持洗腦的評論或人士曾經提出.試問,要回應普遍巿民的訴求,把國民教育獨立成科,我看不出其陰謀有多大.
最後,我重申我不反對國民教育獨立成科.如果真的撤回國民教育,我還是會欣然接受,因為我深信,和諧社會,比一切來的重要
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