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激氣呀 !!!!!!點我都要打完呢d先去打掃家啦~~~~~話說我一早落街入數,路過地鋪賣靚靚kitty廚window果d貼紙,好平,我好辛苦先擇到3張,已經俾人買晒......我俾錢啦,有5毫子係 散紙(3個1毫+1個兩毫 ) <...............都唔係好散姐,都係超市/街市找返黎,唔係用黎買送,可以係邊度用呀 ? 搭車我只係搭mtr , 一定用 八達通啦~~~佢話唔收我d毫子,我咪話囉 : 港元一蚊留下,係要收的,我又唔係成幾蚊都係毫子咁俾你,要你數........
佢就話總之唔收,我話無錢啦,佢話$1000/$500都有得找,我又重複 :法例有定明 港元一蚊留下,係要收的,(多過某個數先係可以唔收,呢個我知 ),佢仲叫我唔好買添 :tongue: :tongue: :tongue: 我彩佢都傻,你咁拒收,我叫佢報警.......

wig 寫道: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454章硬幣條例第2條 屬法定貨幣的硬幣
憲報編號: 68 of 1999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8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2) 每枚硬幣只屬其所示面額的法定貨幣。
(3) 凡硬幣除因正常損耗外而破損、消損或減輕,或因其上印上或刻上任何名字、字樣或標記或以任何形式被切割、穿孔或砍劈而遭毀損,該硬幣須當作已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規定任何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的硬幣,可按照該規例予以收回、切割、毀掉、毀損或處置。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1994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