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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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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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0 13:36 |只看該作者

關于內地BB居港權:轉貼-香 港 的 長 遠 利 益 是 堅 持 法 治

哩篇嘢似乎有d道理喔,大家唔好一味駡個官啦,同埋,理性冷靜d來睇事件好嗎?我只是提供別人的意見供大家參考,唔代表我完全認同,唔好鬧我。

以下文字轉自http://fungchiwood.com/ruleoflaw.htm

儘 管 特 區 政 府 表 示 不 會 就 莊 豐 源 案 的 判 決 要 求 人 大 釋 法 , 北 京 人 大 常 委 卻 已 表 示 「 關 注 」 , 譚 惠 珠 、 馬 力 、 蕭 蔚 雲 等 過 氣 草 委 則 更 紛 紛 表 態 , 指 控 終 審 庭 背 離 去 年 人 大 釋 法 的 精 神 。 事 情 恐 怕 是 欲 罷 不 能 了 。
四 大 護 法 之 一 的 蕭 蔚 雲 直 斥 終 審 庭 的 判 決 , 「 不 符 合 《 基 本 法 》 立 法 原 意 」 : 「 那 就 是 從 維 護 香 港 同 胞 的 根 本 利 益 出 發 , 不 要 讓 內 地 過 多 的 人 口 湧 入 香 港 , 不 要 給 香 港 增 加 太 多 的 經 濟 壓 力 , 避 免 香 港 承 受 過 重 的 住 屋 、 教 育 等 負 擔 。 」 沒 有 說 出 口 的 是 , 終 審 庭 助 長 內 地 人 口 湧 入 香 港 , 刻 意 和 香 港 人 為 敵 。

為 什 麼 只 有 人 大 常 委 、 過 氣 草 委 、 各 大 護 法 才 有 「 維 護 香 港 同 胞 利 益 」 的 菩 薩 心 腸 , 終 審 庭 卻 打 從 第 一 天 起 便 給 香 港 添 加 社 會 、 經 濟 壓 力 ?
終 審 庭 五 位 法 官 是 不 是 擺 脫 不 掉 殖 民 主 義 的 荼 毒 , 不 自 覺 地 替 昔 日 的 主 子 服 務 起 來 , 搞 垮 香 港 ? 又 或 者 李 國 能 真 的 像 金 庸 所 說 , 「 小 孩 子 逞 強 」 ?
在 終 審 庭 來 說 , 順 應 北 京 「 維 護 香 港 人 利 益 」 的 意 旨 還 不 容 易 嗎 ? 何 苦 一 再 像 馬 力 說 的 , 「 破 壞 人 大 對 香 港 法 院 的 信 任 」 ? 破 壞 這 個 信 任 , 對 一 國 兩 制 、 港 人 治 港 、 以 至 李 國 能 個 人 又 有 何 益 處 ?
為 難 的 是 香 港 人 的 利 益 從 來 都 不 好 界 定 。 別 的 不 說 , 就 以 大 陸 同 胞 來 香 港 而 言 , 過 去 所 謂 的 利 益 是 阻 止 大 陸 人 來 香 港 。 可 是 一 場 金 融 風 暴 , 我 們 便 急 急 向 大 陸 專 才 、 大 陸 遊 客 招 手 , 甚 至 擔 心 他 們 不 把 我 們 看 在 眼 內 , 慌 忙 建 個 迪 士 尼 樂 園 , 好 加 強 吸 引 力 。
倘 若 法 庭 是 按 經 濟 、 生 活 指 標 的 起 落 來 判 案 , 經 濟 不 景 、 失 業 率 攀 升 , 便 給 外 地 人 架 設 入 境 障 礙 ; 經 濟 蓬 勃 、 勞 工 短 缺 , 便 給 外 地 人 大 開 綠 燈 。 朝 令 夕 改 , 人 們 會 對 這 樣 的 法 庭 有 信 心 嗎 ? 對 法 治 沒 有 信 心 , 繁 榮 香 港 的 基 礎 又 怎 麼 了 ?
終 審 庭 對 莊 豐 源 案 的 判 決 , 基 本 的 考 慮 有 兩 個 。 一 、 鞏 固 《 基 本 法 》 保 證 的 「 一 國 兩 制 」 、 「 港 人 治 港 」 , 而 不 是 走 人 大 釋 法 的 捷 徑 , 化 解 短 暫 的 社 會 、 經 濟 壓 力 ; 二 、 鞏 固 《 基 本 法 》 保 證 的 司 法 獨 立 。
終 審 庭 的 判 決 如 何 保 障 司 法 獨 立 ? 在 「 一 國 兩 制 」 這 大 前 提 下 , 香 港 遵 循 英 國 普 通 法 的 傳 統 , 這 是 兩 制 的 基 本 立 足 點 。 沿 普 通 法 的 傳 統 去 演 繹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一 項 , 終 審 庭 沒 有 不 給 莊 豐 源 這 個 香 港 出 生 中 國 公 民 居 留 權 的 餘 地 。
反 之 , 追 隨 人 大 釋 法 的 精 神 , 否 決 莊 豐 源 的 居 留 權 , 也 就 是 推 翻 普 通 法 的 道 統 , 也 就 是 否 定 「 一 國 兩 制 」 保 證 的 司 法 獨 立 。
在 護 法 們 的 「 親 切 關 懷 」 下 , 就 算 我 們 僥 倖 免 於 大 陸 人 口 湧 入 帶 來 的 社 會 、 經 濟 壓 力 , 但 放 棄 司 法 獨 立 的 香 港 又 有 前 途 嗎 ? 維 護 香 港 的 真 正 利 益 豈 是 護 法 們 的 專 利 ?

Rule of Law ... means that government in all its actions is bound by rules fixed and announced beforehand — — rules which make it possible to foresee with fair certainty how the authority will use its coercive powers in given circumstances and to plan one's individual affairs on the basis of this knowledge. — — Friedrich von Hayek (1899-1992)


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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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0 13:47 |只看該作者

Re: 關于內地BB居港權:轉貼-香 港 的 長 遠 利 益 是 堅 持 法 治


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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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07-5-10 13:53 |只看該作者

Re: 關于內地BB居港權:轉貼-香 港 的 長 遠 利 益 是 堅 持 法 治

終審庭個官按普通法原理來解釋基本法,而唔系聽曬人大既話,無錯啊。
唔贊成釋法,費事釋法成爲習慣,就唔好了。都系修改基本法好d,雖然程序繁、時間長,但長遠來睇,都無更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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