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53 載客L.N. 66 of 2005 30/06/2005
(1) 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
(a) 不足3歲的兒童不計算在內;
(b) 3名3歲或3歲以上的兒童,如每人身高不超過1.3米,則算作2人。
(3)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所運載的乘客,人數不得超過該車輛的登記
文件所指明的數目,或不得超過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E)發出
第374G章 -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24 的超額載客許可證所許可的數目。 (1985年第241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