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 簡 便 指 南 ) ( ID 989 )
I. 資 格 準 則
1有 意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 下 稱 「傭 工」 ) 的 僱 主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
a.有 足 夠 經 濟 能 力 僱 用 傭 工 。 一 般 來 說 , 以 每 僱 用 一 名 傭 工 計 算 , 僱 主 的 家 庭 入 息 必 須 不 少 於 每 月 15,000 元 , 或 僱 主 須 擁 有 款 額 相 若 的 資 產 , 足 以 在 整 個 合 約 期 內 僱 用 該 名 傭 工;
b.傭 工 與 僱 主 必 須 簽 訂 指 明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 407 );
c.傭 工 只 可 為 僱 主 執 行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內 所 列 的 家 務;
d.傭 工 在 香 港 特 區 逗 留 期 間 不 得 為 他 人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e.僱 主 須 承 諾 給 予 傭 工 的 薪 金 不 少 於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公 布 的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 如 沒 有 膳 食 提 供 予 傭 工 , 經 議 訂 的 膳 食 津 貼 不 得 少 於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公 布 的 適 用 的 膳 食 津 貼;
f.傭 工 必 須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內 列 明 的 僱 主 住 所1 工 作 和 居 住 ;
g.僱 主 須 為 傭 工 提 供 合 適 和 有 合 理 私 隱 的 住 宿 地 方;
h.僱 主 及 傭 工 僱 傭 關 係 的 真 正 目 的 並 無 疑 問;
i.僱 主 及 傭 工 均 無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j.僱 主 須 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
2傭 工 在 來 香 港 特 區 前 必 須 持 有 適 當 簽 證 。 個 別 傭 工 能 否 獲 發 簽 證 , 須 視 乎 他 / 她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例 如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國 或 所 屬 國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沒 有 刑 事 紀 錄 , 且 其 入 境 不 會 對 香 港 特 區 構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問 題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為 香 港 的 負 擔 等 ) 。 即 使 僱 主 符 合 上 述 準 則 , 亦 不 應 假 定 其 傭 工 的 簽 證 申 請 會 自 動 獲 得 批 准 。
3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內 地 、 澳 門 或 台 灣 的 中 國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的 國 民 。
http://www.immd.gov.hk/tc/forms/forms/id-e-989.html
想不開、就別想. 得不到、就不要. 失去了、繼續笑. 擁有了、要珍惜。
快乐不是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
生悶氣,發脾氣,煩躁,焦慮,失眠. 是指因生气(生闷气、怒气、着急上火生成的火气、思虑生成的郁气)。
理性討論交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