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問題1.
在改革現行歧視法例時,你認為政府應否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 例?
不應該,殘疾/家庭岡位/種族…..內地人,原因不能同出一徹,種種原因個個不同,尤其是未滿7年居港期的新移民,在未合乎資格時,更不應享有同合資格的本港居民同等的公民權利。
第二章:法例目標與受保障的特徵
諮詢問題2.
你認為歧視條例開首應否加入條款,說明該條例的目標?
我不認為需要刻意為一撮人,刻意改動任何一直相安無事的條例,這並不代表歧視任何國籍的人,如非必要的強行加推,效果只是變相的歧視原有合資格的本土居民。
諮詢問題 3.
你認為與性別有關的條文應否使用性別中立的字眼如「任何人」?
不一定,視乎要看情況和實際需要,強行附加,可能和實際現況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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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問題5.
你認為應否保障女性不會因潛在懷孕的實質可能而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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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問題 6.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 視?
反對!合法婚姻狀況一定要建基於一男一女(雙方是單身,並且沒有重婚),除卻這種可能,一切的形式會衝激著原有婚姻的矛盾,只會引申多種違反倫常,道德,財產,認知的種種問題,不知道貴署想立法的用意何在?我不想看見社會上出現婚姻的方出現現在流行的說法,..小3小4小5小6小7……………..,社會資源亦會錯配,例如公屋,更不想下代有錯誤婚姻觀念,例如一段婚姻可多於2人,3人,4人,5人,………或更多,更不想有同性婚姻的觀念,對於些心智未成熟的年輕人和小朋友,會被有心人去侵犯而覺得合乎情理;對於更改婚姻狀況此情況非三言兩語可以道盡貴署
所言實在令人憤怒。_
事實作為人家的婚姻的第3者或456789…….者,和同性戀者,這是閣下選擇和意願,和社會沒有關係,這是個人選擇不要違反社會上大部份人的意願,平等精神要建基於社會大衆,不是一小撮人的意願,作為一個中國人的社會,不要過份地把西方的一套模式入侵原有的華人文化,華人文化已數千年歷史,禮,義,廉,恥已經開始下滑,…….貴署苦其心地推反,何其不智!
諮詢問題7.
你認為目前殘疾的定義和殘疾範圍的界定是否適當,與條例目標是否相稱?應否 修訂定義,如只限於有重大影響及/或可能維持一段時間的身體或精神缺損?
不應該,例如精神狀況就醫生的診斷情況未必可以將事實反映出來,無須刻意再改動任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