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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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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0-15 14:49 |只看該作者
COPY番之前JM條LING先

http://www.baby-kingdom.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037621

http://www.baby-kingdom.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037621

參考完D答案再改少少,有D冇提過既答案都比大家參考吓......

快D幫幫手,我地既下代.....

有D答案會跳過,因為5係大家所針對問題,自己用番自己意見.....




諮詢問題1.



在改革現行歧視法例時,你認為政府應否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 例?



不應該,殘疾/家庭岡位/種族…..內地人,原因不能同出一徹,種種原因個個不同,尤其是未滿7年居港期的新移民,在未合乎資格時,更不應享有同合資格的本港居民同等的公民權利



第二章:法例目標與受保障的特徵


諮詢問題2.


你認為歧視條例開首應否加入條款,說明該條例的目標?



我不認為需要刻意為一撮人,刻意改動任何一直相安無事的條例,這並不代表歧視任何國籍的人,如非必要的強行加推,效果只是變相的歧視原有合資格的本土居民





諮詢問題 3.


你認為與性別有關的條文應否使用性別中立的字眼如「任何人」?



不一定,視乎要看情況和實際需要,強行附加,可能和實際現況有出入



諮詢問題 4.

你認為應否明確列明保障懷孕女性於產假期間免受歧視?

////


諮詢問題5.


你認為應否保障女性不會因潛在懷孕的實質可能而受歧視?

////


諮詢問題 6.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 視?


反對!合法婚姻狀況一定要建基於一男一女(雙方是單身,並且沒有重婚),除卻這種可能,一切的形式會衝激著原有婚姻的矛盾,只會引申多種違反倫常,道德,財產,認知的種種問題,不知道貴署想立法的用意何在?我不想看見社會上出現婚姻的方出現現在流行的說法,..小3小4小5小6小7……………..,社會資源亦會錯配,例如公屋,更不想下代有錯誤婚姻觀念,例如一段婚姻可多於2人,3人,4人,5人,………或更多,更不想有同性婚姻的觀念,對於些心智未成熟的年輕人和小朋友,會被有心人去侵犯而覺得合乎情理;對於更改婚姻狀況此情況非三言兩語可以道盡貴署

所言實在令人憤怒。_


事實作為人家的婚姻的第3者或456789…….,和同性戀者,這是閣下選擇和意願,和社會沒有關係,這是個人選擇不要違反社會上大部份人的意願,平等精神要建基於社會大衆,不是一小撮人的意願,作為一個中國人的社會,不要過份地把西方的一套模式入侵原有的華人文化,華人文化已數千年歷史,,,,恥已經開始下滑,…….貴署苦其心地推反,何其不智!



諮詢問題7.


你認為目前殘疾的定義和殘疾範圍的界定是否適當,與條例目標是否相稱?應否 修訂定義,如只限於有重大影響及/或可能維持一段時間的身體或精神缺損?


不應該,例如精神狀況就醫生的診斷情況未必可以將事實反映出來,無須刻意再改動任何方案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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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0-15 14:50 |只看該作者

諮詢問題 8.




你認為應否以「家庭責任」一詞代替「家庭崗位」,以便更清晰指明這是關乎個 人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2者名稱都沒有分別的意義,改再改只會加大市民對稱呼上的混亂。






諮詢問題 9.




你認為家庭崗位歧視範圍應否擴大保障至需要照顧事實婚姻關係中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若是,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再者,應否把保障擴大至包括需要 照顧前度婚姻或前度事實婚姻關係的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




反對,廷申任何以名義上的關係,只會令保障令未滿7年居港的新移民從平機會所有條文獲得政府資助






諮詢問題 10.




你認為應否指明家庭崗位的定義包括餵哺母乳的女性?




不應該,香港是個特別社會,外國有些條例根本不適合用於香港,再者立例,會使香港的營商環境造成壓力,這只會令一些小舖難于經營,對大財團沒有多大影響。







諮詢問題 11 .




有關種族歧視,你認為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等應加入為受保障 特徵嗎?




不應該,種族歧視條例第8(1)已經將種族解釋得非常清楚;這幾樣事項根本跟種族完全無關,不應該當作種族歧視;一直以來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等都不會被當作受歧視條例的理由;為何要作出改變迎合沒理據的事情?




將這項建議加入種族歧視條例,那麼以後香港人對批評大陸人不恰當行為時就很大機會觸犯法例,由此可見,這條例大陸人可以用歧視理由來享受香港人所有的公民權利。就以上2點,有理由相信貴署是否歧視土生土長的香港人呢???







諮詢問題 12.




關於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若你認為應有保障,那麼應如何定義居民身份或相關 身份?




我不認為以任何形式身份再去定立歧視保障有關條例,這個是沒有再需要討論下去。









諮詢問題 13.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 8(3)(b)(i)及(ii)條有關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和居留權的例外情 況?




不應該,2者根本沒有關係,從沒聽過因為此關係會歧視任何人。也應該保留作種族歧視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 14.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 8(3)(c)條有關香港居住年期的例外情況?




不應該廢除,根本不涉及歧視,是任何國家或地區對新移民作出合理的要求,應該絕對保留居住年期作種族歧視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 15.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 8(3)(d)條有關某人在另一國家擁有國籍、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 的例外情況?




不應該廢除,多種身份而論,根本和歧視與種族毫無關連,亦不應籍口著當中的身份會因此而被歧視,更絕對應該保留這些東西作歧視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 16.




你認為應否考慮制定基於居民身份給予待遇差別的例外情況,而有關例外情況必 須有相稱且合理的目的?




完全不應該將 “居民身份” 加入為受歧視身份保障的任何屏障。









第三章:違法行為




諮詢問題 17.

你認為應否修訂直接歧視的定義為: - 包括任何基於一項受保障特徵(而非某人的)而引致的較差待遇;及 - 澄清直接殘疾歧視的比較對象可以是沒有該種殘疾的人(即可以是有另一 種殘疾的人)?

////




諮詢問題 18.

你認為應否把直接懷孕歧視的條文改為「基於她的懷孕、通常屬於懷孕或可能懷 孕女性的不適或其他特徵,而給予她不利待遇。」?

////







諮詢問題 19.




上述條文可有效保障懷孕員工不會在產假後被僱主以替工的表現較好為藉口而 被解僱?

////







諮詢問題 20.

你認為間接歧視的定義應修訂為: - 適用於一項「規定、準則或措施」;及 - 列明「有理可據」的意思就是一項規定、準則或措施「為某合法的目的而施 加,並與該目的有合理和相稱的關連」?




不應該修定,討論次層面的(間接歧視)稱謂是沒有意義的






諮詢問題 21.

你認為是否需要制定具體的同值同酬條文?




反對,此造法只可對小撮人做成所謂的(公平),但對於絕大部份的人會做成矛盾的局面。






諮詢問題 22.

你認為殘疾歧視中,應否加入就需輔助動物陪同而引致歧視的條文?




可以考慮個別情況,如果在私人地方就不適用,例如私人地方等等。






諮詢問題 23.

你認為應否增加有關「因殘疾引發的狀況而被歧視」的新條文?




不應該,現時現有的法制裡面,現在還沒有一套完善可以除了保障殘疾人仕以外的身份人仕,如這類人仕被對方濫用歧視條例而受到一些法律上控訴,就那些人的身份已經被歧視了。






諮詢問題 24.

你認為應否以英國法例的模式為藍本,規定有責任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遷就?




反對,根本沒有此種需要,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文化背境,每個地方都有自己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方式,若要硬推一些不合方式思惟,極大機會増加人與人之間衝突和矛盾。











諮詢問題 25.

你認為應否禁止基於性別、懷孕、家庭崗位和婚姻狀況等方面的騷擾?







反對!就以上各類人仕的身份,背境狀況個個不同,就算同一類背境,也就人人不同,同時何謂騷擾?貴署亦沒有個明確的範圍和答案。










諮詢問題 26.

你認為所有受保障特徵的騷擾定義應為:



「若某甲 - (a) 做出與受保障特徵相關的不受歡迎行徑;且 (b) 該行徑的目的或效果是: (i) 侵犯 某乙的尊嚴;或 (ii) 製造一個令某乙感到具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或冒犯



的環境,



即屬某甲騷擾某乙。」 嗎 ?







完全不同意,第一;何謂”不受歡迎”?完全空泛,毫無準則。任何被批評的人都可以話批評自己的人做梗啲不受歡迎的行為,假設小店東主有人搗亂行為,而拒絕此人再逗留小店,想請問這種情況又是否納入呢?



第二;侵犯尊嚴都算犯法,有冇攪錯?以後鬧人”朱錦春”咪都會犯法?我咪連鬧仔,教仔都犯法??同老公鬧交都犯法????????????_



第三;”感受到威嚇、敵意、眨低人格、受侮辱、冒犯”就算係騷擾?咁以後香港人咪5使再講嘢?大陸人一句感到乜乜就可以告香港人騷擾?_







不應該!多元交織的目的就係等政府可以一次過用很多罪名去告香港人”歧視”大陸人,但我現在常常卻感到我生於香港長大的原住民,自97回歸後,政府不斷歧視我這種香港人。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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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0-15 14:50 |只看該作者
諮詢問題 30.

你認為: - 就所有受保障特徵而言,有聯繫人士都應受保障,免受直接歧視、間接歧 視和騷擾? - 若是,你認為「有聯繫人士」的定義應否擴闊至包括直系家庭成員、其他 親屬、照顧者、朋友或工作關係?







反對!,一個人被歧視與否,其他人關乜事呀?吾係要銖9族呀???









諮詢問題 31 .



你認為應否明確保障免受被假設擁有任何受保障特徵而起的直接歧視、間接歧視 和騷擾?







反對!既然那個人根本沒有”受保障的特徵”何來歧視?呢個立法建議的目的只有一個,就係為了阻止香港人辱駡大陸人。為何不守一切法則的人,例如隨街大小二便的人……….卻會想立法加以保護?貴署可否詳細解釋???








諮詢問題 32.



你認為若主事人已採取合理可行措施防止違法行為,是否可對代理人的違法行為 有免責抗辯?







不認為!任何人的身份都不應有免責的條文抗辯







諮詢問題 33.

你認為為達到歧視目的而索取資料的保障應否擴至所有現有受保障特徵?




反對!現在的法例已足夠保障,擴大保障範圍只是為了以歧視為名義,而阻止公眾獲得重要資訊。







第四章:保障範疇




諮詢問題 34.




你認為應否有明確條文規定歧視條例適用於所有公共機構,並訂明公共機構在執 行職務和行使職權時的歧視屬違法行為?




反對!假如設定歧視條例適用於所有公共機構的話,當通過修訂國籍、居民身份、居住年期變成受歧視條例保障的特徵後,公共機構就必須將大陸新移民和香港公民看齊,已經係變相比大陸新移民獲得香港公民權利,即使新移民未正式成為香港公民。每個地方的移民法,因應當地法制都有一定居住年期才正式成為當地居民,亦在給于的年期裡去了解和適應當地法制和文化背境,人與人相處技巧………….等等。是相當合理的一件事,不明貴署要改變正常不過的事情,用意何在?






諮詢問題 35.

你認為種族歧視條文應否明確涵蓋政府職能及職權?




反對!假如規定歧視條例適用於所有公共機構的話,當通過修訂將國籍、居民身份、居住年期變成受歧視條例保障的特徵後,公共機構就必須將大陸新移民和香港公民看齊,已經係變相比大陸新移民獲得香港公民權利,即使新移民未正式成為香港公民。每個地方的移民法,因應當地法制都有一定居住年期才正式成為當地居民,亦在給于的年期裡去了解和適應當地法制和文化背境,人與人相處技巧…….等等。是相當合理的一件事,不明貴署要改變正常不過的事情,用意何在?






諮詢問題 36.




你認為為求一致,應 否明文規定禁止在公共機構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該等機構方面的殘疾歧視?若是,你認為應否有例外情況,在有相稱且合理目的的情況下, 容許限制殘疾人士參與?




不一定,一切視乎當時需要和環境決定。







諮詢問題 37.

目前體育活動免受歧視的保障,只限於殘疾歧視。你認為應否延伸至所有受保障 特徵?




反對!一切以”廷伸/擴大/保障特徵…..等等”名義上的目的就是容許大陸新移民未滿7年居港期而獲得政府資助。










諮詢問題 38.

你認為應否廢除《種族歧視條例》於教育和職業訓練範疇的授課語言方面的例外 情況,從而解決它在運作上的局限?




反對!廢除之後,香港所有學校變成都要用普通話授課來遷就大陸人,否則隨時會比大陸人告種族歧視;貴署知否近有香港某大學,有大陸旁聽生因不滿以英語授課而(嘔)打一名外籍老師,……………嘩!惡到呢……………..貴署知道嗎?如果不知道,請多看報紙,係咪要我地去改制去迎合呢啲暴民?香港一直以廣東話和英語授課,_ 廣東話亦係咁多種華語將句語文字演譯得最到肉既語文,就算唐詩來說,亦係以廣東話朗朗而讀係最順口,音韻抑揚,……….,好多証據顯視古代都是用廣東話作為主要溝通語言,從歷史上的古代文詩可見一班,作為家長,如覺得學習普通話,我們會自動另選校外課程, 貴署急於將廣東話殺死???









諮詢問題 39.

你認為應否制訂新的騷擾條文,涵蓋所有受保障特徵,並規定: (1) 僱主須對僱傭關係以外,已知而未有採取合理行動制止的騷擾,即由顧客、 租戶及其他第三者對傭員所作的騷擾,負上法律責任; (2) 騷擾者須對共同工作間內與其沒有僱傭關係人士的騷擾負上法律責任,例 如一名義工騷擾另一名義工,則前者須負責; (3) 教育機構須對學生之間已知而未有採取合理行動制止的騷擾負上法律責 任; (4) 服務使用者騷擾服務提供者須負上法律責任; (5) 服務使用者騷擾其他服務使用者須負上法律責任; (6) 與船舶及飛機有關的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範疇的騷擾的法律責任; (7) 租戶及分租戶騷擾其他租戶及分租戶須負上的法律責任;及 (8) 會社管理層騷擾會員或準會員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反對!簡直荒謬!直情想係一言堂一面倒。

第一,老闆為何要對員工負責非僱傭關係以外既事負責呀?咁老闆去厕所都吾得閒? 仲要老闆背上法律責任,講吾講得通呀?咁樣即係要強迫僱主出來幫手阻止香港人反大陸人啦!

第二,學校只需要對學生在校內的安全負責,絕對沒可能和理由要求學校對學生之間生活事情負上法律責任,要學校負法律責任,係無非要迫使學校出來幫手阻止香港學生反大陸人。

第三,例如普通市民去大機構門口示威算吾算”服務使用者”騷擾”服務提供者”???請貴署詳細解釋。

第四,義工同義工之間根本沒有法律責任關係,為何要受歧視條例監管???







第五章:促進平等主流化




諮詢問題 40.

你認為: - 應否把歧視法例的特別措施條文定位為促進實質平等的措施,而不是的例 外情況?;及 - 特別措施的定義應否像第 5.18 節所建議般,清楚訂明其目的、使用情況和 何時結束?




反對!種族歧視條例中所指例外情況,就係話呢種情況根本吾係歧視,為何仲要爭取”促進平等”呀???是否要全港僱主請哂大陸人才叫_”促進平等”。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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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0-15 14:50 |只看該作者
諮詢問題 41.

你認為應否規定所有公共機構在職能和政策上都有法定責任,為所有具受保障特 徵人士促進平等及將之主流化和消除歧視?




反對!請將”主流化”清楚列明含意,公共機構只需要依法辦事已經足夠,無需去”促進平等及將之主流化和消除歧視”,繼而實行”大陸化”。









第六章:法庭訴訟程序與平機會的權力及體制等方面的事宜




諮詢問題 42.




你認為應否加入明確條文,訂出歧視訴訟的舉證標準和舉證責任?若是,你認為條文應否說明申索人一旦確立事實基礎可作有歧視的推論,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答 辯人身上要其證明沒有歧視?




反對!簡直荒謬!沒有更荒謬只有更荒謬,為何告人歧視的人不用提出証據,反而被人告的要去証明自己清白?咁我以後出街咪吾可以望到任何人?我亞媽生到我個樣”寸寸貢”分分鐘都會無端端話我眼超超人地,比人告歧視呀?

為咗幫大陸人,連香港法律都去撕裂,破壞,冇嘢呀????????_







諮詢問題 43.




你認為在間接性別、懷孕、婚姻狀況、家庭崗位和種族歧視等方面,判給申索人 賠償時是否不需考慮歧視意圖,令其與間接殘疾歧視的條文一致?




反對!為何要放棄考慮歧視意圖?殘疾歧視係純粹歧視身體上的缺陷,汲有意圖可言,但其他歧視可能基於其他原因,一定要考慮被告人行為的意圖,今次若然立法通過可任意告香港人歧視大陸人,香港人更需要用”意圖”來作辯護理由了。




諮詢問題 44.

你認為應否修訂歧視法例,以確保平機會在得到法律協助的申索人獲判給訟費時, 能向答辯人追回訟費?




反對!平機會幫大陸人打官司,大陸人勝了官司後,平機會仲要想問香港人拎番錢???咁香港人做乜要納稅出錢成立平機會?不如摺咗平機會啦。






諮詢問題 45.

你認為為求與平機會類似的其他執法權力看齊,平機會是否應可以自己名義對 「歧視性的做法」展開法律程序?




反對!第一,起訴程序係屬於司法機構工作,平機會係屬於行政機構。




第二,司法和行政絕對一定要分開,ICAC都沒有告人的權力,平機會點解要有?如果平機會權力淩鴐於任何行政機構,咁平機會咪好惡。




第三,點解平機會要有告人的權力?歧視重要過廉潔咩?點解平機會成日想幫大陸人用歧視告死啲香港人?????









諮詢問題 46.

你認為歧視法例應否賦予平機會明確權力,可發出非法定指引?




反對!解釋任何法律條文,都是由法官定義的工作,為何要平機會列出法定指引???即係任何解釋法例內容係由平機會決定,即係神又係你,鬼又係你,得平機會講哂。







諮詢問題 47.

你認為關於正式調查的條文應否更清楚列明一般調查與具體調查的分別?




不應該,兩者只係字面上不同,沒必要改動任何屬於”調查”的動機。









諮詢問題 48.




為求與平機會類似的其他執法權力一致起見,你認為平機會應否可對影響殘疾人 士的歧視性的做法發出執行通知?






不應該!執法要有執法機構,平機會是行政機構,不要意圖或企圖做出一切淩駕行



政的動作。
















諮詢問題 49.




你認為正式調查的條文應否讓平機會有可與相關機構締結自願但具約束力的承諾書或合約,且能就違反有關承諾書或合約自行提出法律程序?




不應該!平機會是行政機構,不要意圖或企圖做出一切淩駕行政的一切動作。









諮詢問題 50.




你認為歧視條例應否明確規定平機會有權就所有受保障特徵進行研究及教育工 作?




反對!教育工作是教育局/學校的責任,平機會責任係處理投訴,平機會不要權力淩鴐於教育工作上,吾關你地事。







諮詢問題 51.

你認為改革後的歧視條例應否明確訂明平機會有權監察以下事宜並提出意見: - 政府的現有及建議中的法例與政策;及 - 政府在平等及歧視事宜上是否符合國際人權責任?




反對!所有法例審議過程都是立法會的工作,平機會絕對不可以用任何形式越權參與其中。









諮詢問題 52.




你認為平機會應否有明確權力可就任何相關的歧視問題申請介入或以法庭之友 身份出席法庭訴訟?




反對!平機會不應干涉司法機構的工作,司法機構會處理訴訟的問題,不用你平機會”行政機構”操心。









諮詢問題 53.

你認為應否更清楚地列明平機會有獨立權力,可提出司法覆核程序?




反對!平機會只是行政機構,接受和處理一切投訴,無需要獨立,更不應參與司法上的任何形式程序。







諮詢問題 54.

你認為平機會應否在諮詢公眾後制定一份策略性計劃,列明若干年內的策略性優 先工作領域?




不應該!何為”策略性計劃”???是否指”香港人歧視大陸人的條文”???在文字上含糊地表達去諮詢公眾再實行”策略性計劃”,請詳細列明。









諮詢問題 55.

你認為改革後的歧視條例應否加入新條文,指明平機會應維持獨立,不受政府左 右?




為什麼要平機會獨立?不受政府左右?為什麼行政機構要獨立???可以隨時咁告香港人???平機會咪會權力過大囉。









諮詢問題 56.

你認為政府應否公開讓有志人士申請成為管治委員會委員,並設獨立的委員會進 行面試和推薦委任?




反對!就以上問題的內容,平機會以,多次/多方面任何鑽空子方法,不停淩駕法制,更不應擴大機構的價構,平機會根本吾係公平,應該可以吾使存在了







諮詢問題 57.

你認為條例應否訂明管治委員會委員必需在消除歧視或推廣平等範疇具備適當 經驗?




反對!就以上問題的內容,平機會以,多次/多方面任何鑽空子方法,不停淩駕法制,更不應擴大機構的價構,平機會根本吾係公平,應該可以吾使存在了。









諮詢問題 58.




你認為《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中應否有條文保障平機會委員

和職員,倘他們在執行職務和行使權力過程中真誠行事,便可像《性別歧視條 例》 和《種族歧視條例》一樣,免於負個人責任?



反對!為何可以平機會在執行職務和行使權力過程中真誠行事,便可像《性別歧視條例》 和《種族歧視條例》一樣,免於負個人責任? _

請解釋”真誠行事”….;係咪講話自己”真誠行事”就可以免於負個人責任????荒天下之大謬。







諮詢問題 59.

你認為歧視條例應否按保密原則,明確列明限制平機會披露與投訴有關的資料?




反對!平機會所接獲的投訴個案,非純單一投訴處理,會有潛在司法程序的個案,香港一直以來所有的有關法律性的個案會公開讓公眾知悉(除卻性侵犯或有關兒童的案件),歧視投訴沒需要,也更沒有必要讓歧視投訴個案保密。









諮詢問題 60.

你認為香港應否設立充分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委員會? 若是,該人權委員會的架構應如何?應具備甚麼職權?




反對設立充分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委員會!華人社會不應以外國標準同視,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其獨特的文化背境,不應一概而論,更不應破壞/衝擊華人社會的安寧。









第七章: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 61.

為求清晰起見,你認為應否把歧視條例的所有例外情況放在同一部份(附表)中列 出?




反對!不同的例外情況屬於不同種類的歧視,放在一起只會令市民混淆視聽,也會更令到一些種族歧視的例外情況為了遷就個別的或歧視而被刪除,此舉是一點也不公平;隋即是令到一些不是種族歧視的情況變成屬於種族歧視。







諮詢問題 62.

你認為應否革新「真正的職業資格」的定義,以一致適用於所有受保障特徵,即 符合以下條件便為「真正的職業資格」: 「 - 某項職業要求與是否擁有受保障特徵有關; - 引用該項要求是達到合理目標的相稱方法; - 申請人或員工達不到該項要求;或僱主有合理理由信納有關申請人 或員工達不到該項要求;至於殘疾方面,若可透過合理的遷就而達到該職業要求,則例外情況並不適 用。」?




反對![真正的職業資格]定義絕對不應該革新,把這個[真正的職業資格]套用在所有歧視條例保障的情況下,如將:國籍、居民身份、和居住年期列入受保障的情況下,假設香港僱主提出要求申請人懂得說英文或擁有香港公民身份時,即隨時被控告歧視。




諮詢問題 63.

你認為歧視性訓練的例外情況是否不必要,應該廢除,並將之納入特別措施的定義之中?



反對!條例列明那一些例外根本不屬於歧視,何解會有”歧視性訓練”???將那些例外的情況廢除後,再把它們納入”特別措施”的定義,即係變相要求僱主以後都要為呢啲例外情況提供”合理意圖”,否則僱主就會觸犯歧視條例!所以絕不可容許廢除那些例外的情況。






諮詢問題 64.

你認為應否修訂關於慈善的例外情況,規定所提供的福利必須有合理目標和相稱 方法,才算合法?




反對!那些例外情況根本不屬於歧視,為何要求”有合理目標和相稱方法,才算合法”????????????????簡直不能相信如此荒謬政策,絕不應該。









諮詢問題 65.

你認為政府應否檢討新界丁屋政策?




不應該!在沒有詢問過新界原居民前,政府不能私下閉門檢討丁屋政策,原居民一直是香港原住民,是前政府為著徵用土地而承諾世世代代擁有丁權,所有大原則下,不能客家佔地主。






諮詢問題 66.

你認為政府應否盡快廢除《性別歧視條例》下有關下述項目的例外情況: - 身高或體重要求;及 - 發給已故公職人員尚存配偶及子女的撫恤金?




反對!身高體重要求不應廢除,例如公職人員警察和消防員,要有一定身高體重要求,才可靈活使用各種工具,救人或執行各種職務刻不容緩。又例如香港地少峽窄, 為求可多做到生意,食肆道路往往偏窄,如僱員身驅過於龐大,除了會阻礙使用者外,可能會不小心碰跌其他物品造成意外 ,例如盛載沸湯….等等。我身邊有個例子:有個男性年青人,身驅很肥胖,找了一份街市送貨的工作,就是送貨期間,多次碰跌其他檔主的貨物,僱主接獲連番投訴,坦言原因,年青人都不好意思再做下去,,這種情況不存在歧視,因為由始至終沒有任何人歧視他肥胖,只是工種”適合與否”,這個年輕人是我親人。




至於發給已故公職人員尚存配偶及子女的撫恤金問題,我想反問為什麼要取消?人家失去經濟之柱,更失去至親,金錢上的資助不能缺失,試問連基本的保障都不存在, 警察和消防員這種潛在危險性的工作,會日漸流失人材,亦同時再沒有太多人會投身此行業。






諮詢問題 67.

你是否認為懲教署聘用的男女人數的例外情況乃不必要的,應該廢除?




反對!此問題真是無知!懲教署亦是一個特別機構,如屬男犯人地方有過多女性存在,實屬不智,若然發生暴力事件,體力和體能上一定應付不了,有時懲教署人員會有機會與犯人獨對,如是女懲教員,你們平機會會確保女懲教員不會有機會被人侵犯???

同樣相反地,男懲教員面對女犯人的事,平機會能擔保男的不會籍著便利情況去侵犯的可能性嗎???。






諮詢問題 68.

你認為關於性別的國家安全例外情況是否必需?若是,你是否同意應把它修訂, 加入須與目的相稱的要求?




不應該!什麼叫性別的國家安全例外情況在公眾未有詳細資料時,平機會應該詳細例明所有”名詞”上的演譯。






諮詢問題 69.

你認為容許與有組織宗教有關的僱用和頒授資格機構性別歧視這例外情況,應否擴闊至容許婚姻狀況歧視?




反對!什麼叫做有組織宗教有關的僱用和頒授資格機構性別歧視???平機會應該詳細例明所有”名詞”上的演譯。以免公眾有所誤會。







諮詢問題 70.

你認為根據婚姻狀況而提供不同福利的例外情況,應否修訂至讓已婚人士和有事 實婚姻關係的人士有同等福利?




反對!,不可能!已婚人仕係公認為有法律所承認婚姻狀態,除卻此種法律認可關係,絕不可能承認再有第三,第四,第五……..關係,如果一旦實行平機會的”事實婚姻關係,不單止衝激著道德價值觀,更鼓吹婚姻不忠,更對另外忠於婚姻的一方不平。









諮詢問題 71.

你認為: - 應否修訂《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撤銷要求接受人工受孕治療的人必須已婚 的規定?;及 - 應否廢除《性別歧視條例》中關乎生殖科技的例外情況?




反對!要求接受人工受孕治療的人必須已婚的規定,這個一定是必需要,否則人與人之間的倫常關係會徹底地破壞,道德觀念會一落千丈,受害者一定是兒童……及多種發生的情況……正常人都會知道,不再詳談。




更不可以廢除《性別歧視條例》中關乎生殖科技的條例,有些條例是保護梗道德倫常,何以平機會時刻都想要衝破道德基石???此舉甚為不智,西方和亞洲地區所需要的條文不可以混為一談,地方文化,習慣,道德認知上……….等等,是南猿北徹何苦梗要將家的搬過來???大中華文化…….例如父慈子孝,供養父母等,眾所認同孝義,西方國家大多父母老年都是政府金過活,所以平機會不要再衝激著道德底線。









諮詢問題 72.

你是否認為基於《領養條例》的條文,關於領養的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沒有 需要,應予廢除?




反對!《領養條例》的條文,原意在兒童福祉角度出發,不是領養者的條件問題,請平機會不要再試行衝破所有道德屏障,廣大市民是不會認同的。









諮詢問題 73.

你認為在提供公共房屋方面容許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應否廢除?




反對!不可能!總之法治社會要尊從一切認可資格,即是一夫一妻制,從來做第3者都不會是被強迫,成年人應當為自己行為負責任,平機會不要再試行衝破所有道德屏障,廣大市民是不會認同的。







諮詢問題 74.

你認為應否廢除基於家庭崗位而容許收取不同保費的例外情況?




不應該!







諮詢問題 75 .

你認為《最低工資條例》下可評估殘疾人士生產力的制度在運作上是否有效?你 認為《殘疾歧視條例》附表 5 第 1 至 3 項的例外情況應否保留及/或革新或廢除?




反對!此種問題會影響深遠,應該另外開一個特別諮詢問卷,不是一條簡單問題可以有一個完善的方案。









諮詢問題 76 .

你認為應否廢除可以不同僱用條件從海外招聘具有特殊技能、知識或經驗僱員的 例外情況?




反對!此種問題會影響深遠,應該另外開一個特別諮詢問卷,不是一條簡單問題可以有一個完善的方案。









諮詢問題 77.

你認為政府應否檢討容許以不同僱用條款聘用本地及海外指定公職人員的例外 情況?




反對!此種問題會影響深遠,應該另外開一個特別諮詢問卷,不是一條簡單問題可以有一個完善的方案。









其他意見:




////(請自行填上感想)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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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4-10-19 11:58 |只看該作者
好驚


男爵府

積分: 8067


6#
發表於 14-10-19 12:1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sms0117 於 14-10-29 10:39 編輯

請大家 回應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 2014年10月31日截止

* 完全相同內容只會當一封,列明內容7成唔同先接受,請盡量修改答案內容先 send!

* 如果你投多一次,請記得使用不同的名稱(中文/英文)和不同的 Email Address 電子郵件地址。

注意: 平機會咨詢 一定要有 << 平機會 auto reply mail >> = 佢哋先係收到
http://alpha.baby-kingdom.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145248&extra=page%3D14

^_^ 多謝您願意回應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

大家繼續撐 , 愛香港加油!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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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14-10-19 12:51 |只看該作者

回覆:CACAO123 的帖子

要答哂77題?


男爵府

積分: 9032


8#
發表於 14-10-19 13:26 |只看該作者

引用:要答哂77題?

原帖由 Babydevil666 於 14-10-19 發表
要答哂77題?
我自己就係,不過有d題目你可以答反對或不應該並不需要詳述,自己選擇啦!




男爵府

積分: 6184

畀面勳章


9#
發表於 14-10-19 13:49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原帖由 Babydevil666 於 14-10-19 發

原帖由 CACAO123 於 14-10-19 發表
我自己就係,不過有d題目你可以答反對或不應該並不需要詳述,自己選擇啦!



...
Ok


男爵府

積分: 6184

畀面勳章


10#
發表於 14-10-19 13:50 |只看該作者

引用:諮詢問題 8. 你認為應否以「家庭責任」一詞

原帖由 CACAO123 於 14-10-15 發表
諮詢問題 8.
Push


珊瑚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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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熱血 畀面勳章 BK猜猜猜慶中秋 BK Milk勳章 hashtag影視迷勳章 育兒性格勳章 開心吸收勳章


11#
發表於 14-10-29 08:38 |只看該作者

回覆:急..急,,急..平機會惡法問卷答案作參考

up

全力支持捐血行動~
Blood for Life 熱血使命 @ fb


大宅

積分: 1549


12#
發表於 14-10-29 10:04 |只看該作者
我答咗某d問題咋
七十幾題真係眼都曚哂


男爵府

積分: 8067


13#
發表於 14-10-29 10:40 |只看該作者
大家出點力,加油!


翡翠宮

積分: 97426

好媽媽勳章


14#
發表於 14-10-29 10:41 |只看該作者
已交...............


大宅

積分: 2250


15#
發表於 14-10-31 21:27 |只看該作者
今日deadline, 得返幾粒鐘! 大家行動呀!


男爵府

積分: 6783

開心吸收勳章 最關心BB問題熱投勳章 認識瑞士牛牛第三回 認識瑞士牛牛第二回 BK Milk勳章


16#
發表於 14-10-31 21:43 |只看該作者
大家要填丫


珍珠宮

積分: 38563

環保接龍勳章


17#
發表於 14-10-31 23:15 |只看該作者

回覆:CACAO123 的帖子

填完交左,頭暈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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