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個工人就快3年了,湊2.5歲大B. 而我仲有第2個工人做了半年, 湊0.5歲小B.
由於第一個工人續約後真是好差又教壞第二個工人, 我好想炒佢,而炒了我便KEEP一個工人算了, 唔會再REPLACE, 因為處理2個工人真的好煩,寧願自己辛苦D!
我想問, 是否不論我炒佢, 定唔再同佢續下個約,我都要比遣散費?
我有沒有理解錯﹖我睇唔明個僱傭條例, 似乎所有情況只要我唔請個replacement, 都可以叫做「裁員」?
如果係咁,真是益佢,根本同比長期服務金沒有分別,計法也是一樣的。
條氣唔順係,如果佢好地地,我根本唔會炒佢,我會一直請住2個工人。而家我炒佢是因為佢差,不是我家環境改變而「裁員」,根本同我會否找人replace佢無關!我如何向有關機構證明此點而不用將來為遣散費負責呢﹖
請指點下我!

8.1 在 以 下 情 況 , 僱 主 須 向 傭 工 支 付 遣 散 費 :
傭 工 因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 或 僱 傭 合 約 在 期 限 屆 滿 後 , 因 裁 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以及
傭 工 在 被 解 僱 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 個月。
以 下 的 計 算 方 法 適 用 於 計 算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註]
註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裁員的定義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 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