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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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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8-5 09:51 |只看該作者
議員梁玉華及關翠杏指出,《勞動關係法》法案中有關婦女懷孕的工作保障方面,除了將產假提高至五十六天外,其餘的保障不足,根本沒有保障懷孕婦女的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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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08-8-5 09:52 |只看該作者
兩位議員指出,法案將產假提高至五十六天,但懷孕婦女如遭解僱,僱主只須賠償五十六天產假薪酬,但這五十六天薪酬根本是懷孕婦女的有薪假期,所以僱主解僱懷孕婦女根本沒有損失。由於法案有關條文增加了產假,故不能就有關條文投反對票,因此,希望日後將有關行為列入輕微違反,才能體現對婦女的就業保障,同時強烈要求政府強制僱主在婦女產假期間,給予婦女足夠的保障。此外,議員容永恩對於未能將男性在妻子生產後,有兩天有薪侍產假列入法案中表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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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08-8-5 09:53 |只看該作者
勞工局長孫家雄表示,有關保障懷孕婦女的就業權的條文方面,主要是如果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如補償五十六日工資,若以單方解約來處理,亦滿足了有關條款,所以沒有訂定罰則。此外,該條文亦列明不影響其他應作的賠償,即要作出有關年資等方面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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