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外家庭傭工(Domestic Helper) | |
| <注意事項> | |
・ | 如僱傭合約在到訪日本期間或到訪日本之前完結的情況下,申請不獲受理(必須確保可以以工作資格返回香港或澳門。)。 |
・ | 在一般情形下,日本國並不認可海外家庭傭工。故此、只有隨同僱主一行人於短時間內,在日本國觀光等的情況下,方被認可。不過,對於為日本國為生活基礎的人士進行個人之傭工活動(看護、照顧兒童、家務勞動)的情形下,不獲認可。 |
・ | 必須與僱主同行(同一航機出入境)。 |
・ | 如僱主因事未能同行的時候,與僱主之同住家屬(配偶等,但不包括未成年人士)同行亦可。 |
| <所須文件> | |
1. | |
2. | 護照(正本及複印本) |
3. | 香港或澳門身份證(正本及複印本) |
4. | 有效香港或澳門居留許可(正本及複印本) |
5. | 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證件相1張(4.5厘米 x 4.5厘米、正面、無帽、無背景) |
6. | 僱傭合約(正本及複印本) |
7. | 僱主之護照複印本及有效之日本入境簽證複印本(如需簽證之人士) |
| 如僱主因事未能同行,而與僱主之同住家屬(配偶等,但不包括未成年人士)同行的時候,該同行家屬之護照複印本、有效之日本入境簽證複印本(如需簽證之人士)及與僱主之間的關係證明文件(結婚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等)(請出示正本,並提交其複印本。) | |
8. | 僱主擔保信(記載有同行人的個人資料、到訪日本期間、目的地、携同傭工前往之理由等,並擔保支付傭工訪日相關旅費。)(請參考樣本) |
9. | 申請人及僱主之已確定機位來回機票 如僱主因事未能同行的時候,依上述第7項提交護照複印本之人士的已確定機位來回機票。 |
| <發出簽證> | |
| 原則上,在受理簽證申請(必須已提交所有被要求之文件)日起約1星期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