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jennypun 於 08-11-1 10:53 發表
大家幫我評下理:
我家工人做了10個月, 只照顧2隻狗,我,和未婚夫. 我們只有27歲, 絕唔係難相處之人. 加上工作需要周圍飛. 工人的工作係少之又少. 只需煮比自已食, 同狗仔散步. 食物我定時定候買. 在家看到的都可以食 ...
, 你已把佢服侍到變成一個皇后了,工人就係工人,當然,合約上的我跟到足,生活上所需絕不欠她,在我覺得她直獎勵時,我也會獎勵,一定不是由佢要求的.你對佢好到過咗頭, 佢會覺得你對佢好是理所當然架, 如果佢有點良心,你對佢咁好, 佢就唔應該無啦啦要去加拿大做啦.起碼都完咗個約先啦.
,無謂做咗佢嘅踏腳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