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kptsui 於 16-11-5 17:09 編輯
hkaa 發表於 16-11-5 15:38 
是否肯定呢? 我都想知, 多謝賜教!
根據現時的建議,可按第2 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或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的情況沒有改變。請參閱「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及第2標準稅率的常見問題。第12題列出可按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及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的情況。
12.
問: 在甚麼情況下,「從價印花稅」不會以第1標準稅率計算?
答: 第1標準稅率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第2標準稅率將適用:
(i)
買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不論是否連同一個車位)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如適用);
(ii)
由多於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不論是否連同一個車位),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如適用);
(iii)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v)
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時,是否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v)
提名一名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
(vi)
購買人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vii)
根據轉易契,將一個按揭住宅物業轉讓或歸屬予該物業的承按人(該承按人須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