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分辦法準則」甄選學生:
一.父/母全職在與該小學同一校址的幼稚園或中學部工作
(20分)
二.兄/姊在與該小學同一校址的中學部就讀
(20分)
三.父/母為該小學的校董
(20分)
四.父/母或兄/姊為該小學的畢業生
(10分)
五.首名出生子女﹙即為家庭各子女中最年長者﹚
(5分)
六.與該校的辦學團體有相同的宗教信仰 *
(5分)
七.父/母為該小學主辦社團的成員
(5分)
八.適齡的兒童(即翌年九月開課時年滿五歲八個月至七歲)
(10分)
*
在遞交申請表前,家長宜直接向申請的學校查詢有關「相同宗教」的定義。
註: 申請人只能在第(一)至第(五)項中選一項填報;而在第(六)至第(七)項中,亦只能申報
其中一項。所有申報的關係必須證明屬實,才可以獲得有關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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