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閣下百年歸老後,您一生辛勞工作所累積得來的財產,包括樓房、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會怎樣分配?
是根據香港法律還是外地法律分配?
遺產當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所管轄。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而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無論它在甚麼地區,它的繼承一般都會受閣下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就外地法律如何處理遺產的事宜,最好是向當地律師查詢,或從其他途徑了解更多。
至於香港法律方面,閣下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列明如何分配閣下的財產。一般而言,閣下可以自由選擇把財產留給您的親人,亦可留給其他人,包括朋友或慈善機構。閣下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會留給某某人。
如果閣下沒有訂立平安紙,又或者閣下所訂立的平安紙沒有提及某部份的財產如何處理,那閣下全部財產(完全無平安紙的話)或平安紙沒有處理的那部份財產,將根據法律如下分配:
子女尚存的話,由子女平均分得閣下的財產,而孫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錢(「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兒(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但若果閣下的子女不幸在閣下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遺下子女的話,那麼他/她的子女(即閣下的孫子女)將平均分得閣下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甲乙皆健在的話,甲乙各得100萬元,甲和乙的子女則分不到一分錢。若果甲早逝,有兩子,則乙得100萬元,而甲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若甲早逝而無兒無女,則乙得全部200萬元。若果甲乙均早逝,而甲有一子而乙兩子,則甲那一子得100萬元,而乙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另一方面,若閣下曾經、或正準備給予閣下的子女一大筆財務上的支持,例如在他/她結婚置業時,代為支付首期,那麼那筆錢有可能會被視為閣下遺產的一部份,並連同閣下其他遺產,平均分發給您的所有子女。
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但您曾經給予甲100萬元作置業之用,而沒有給予乙,那您的遺產總額應為200萬元+100萬=300萬元,甲跟乙最終各自可分得300萬元 ÷ 2 = 150萬元。(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5條)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條,若果閣下與您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為您所有,那麼閣下的丈夫或妻子,有優先權分得那居所,以滿足他/她應得的那部分之遺產,但若果他/她應得的遺產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業權,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錢,才可取得居所。
之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遺產策劃的好處
香港奉行普通法,根據法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Intestate's Estate Ordinance ch29》,若有人離世而沒有立遺囑,一般會將遺產分給配偶及子女,年紀老邁的雙親往往會遭忽略。有了平安紙,便可確保上一代仍會得到妥善的照顧。
承受遺產的人需要經過遺產認證手續。若沒有遺囑,認證過程可能會長達半年至一年; 如資產複雜、繼承人數眾多的個案,更可長達數年。而在認證過程中所有資產均會被凍結。
若過身者是家庭的經濟支柱,配偶又沒有充裕的流動現金,隨時會令家人陷入拮据的財困中。遺產策劃則可避免這問題的發生。
若某人生前擁有大量股票,又愛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活動,若他離世後,家人在遺產認證期間遇上股市大跌,便會因無法作出適當調配,隨時令資產大幅貶值。
現時的強積金並沒有註明受益人,因此立了遺囑,便能保障家人可以在短時間內收取這筆金額。
平安紙更能大大減少出現混亂或爭產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