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傭工的合約屆滿前九十日,僱傭公司會提醒家庭傭工及僱主有關續約一事。 |
※ 僱傭公司會知會及安排傭工,在香港進行醫療健康檢查的時間(最少在合約期滿前一個月進行) |
※ 僱傭公司收到醫療健康報告後,有關部門會將所有文件提交印尼駐港總領事館,作出署批。 |
※ 僱傭公司從印尼駐港總領事館,領取已作出署批的合約(三份)後,通知傭工到入境事務處3樓,提交所有所需文件。 |
※ 如果傭工未能在指定日期,親臨入境處領取工作簽證,傭工可以簽署一封授權信予指定人士,代為領取工作簽證(以及護照及舊合約)。在領取工作簽證時,僱傭公司會代僱主支付簽證費用港幣230元給入境處。 |
※ 一般而言,傭工約滿後應返回其原居地,並申請回港簽證,以便返港開始履行新合約。如在舊合約屆滿時,傭工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只要僱傭雙方同意,傭工可申請延期逗留,押後放取例假;而僱主須安排傭工填寫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書(ID988A),然後交給入境處處長審批。 |
※ 傭工如提出申請,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批准其延期逗留,期限通常不超過一年。之後,傭工在該合約期內不可再次申請延期逗留。因此,應安排傭工在一年的延長逗留期限內返回原居地度假,和安排傭工持有有效期與獲批的逗留期限相同的回港簽證(簽證費用豁免)返回香港完成合約。 |
(註 : 當有需要時,僱主亦有可能須與傭工一同往入境處辦理有關續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