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發展道路的歷史選擇》白皮書說,在舊西藏通行了數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確將人分成三等九級,將森嚴的等級制度法律化。
法典規定:“人分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級。此上中下三等,係就其血統貴賤職位高低而定”,“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上級人命價為與屍體等重的黃金”,“下等下級人命價為一根草繩”。
至20世紀50年代末,佔西藏人口不足5%的三大領主及其代理人幾乎佔有西藏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河灘以及大部分牲畜。據統計,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有世襲貴族197家,大貴族25家,其中居前的七八家貴族,每家佔有幾十個莊園,幾萬剋土地(15克相當於1公頃) 。十四世達賴家族佔有27座莊園、30個牧場,擁有農牧奴6000多人。
十四世達賴本人手上有黃金16萬兩,白銀9500萬兩,珍寶玉器2萬多件,有各種綢緞、珍貴裘皮衣服1萬多件。而佔西藏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則一無所有,處境悲慘,毫無人權可言。對這些人,西藏有民諺稱:“生命雖由父母所生,身體卻為官家佔有。縱有生命和身體,卻沒有做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