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男積犯涉嫌透過Instagram認識15歲「兼職女友」後,女子同意互摸身軀並為其手淫,但男子強行與女子性交,並以其相片和呻吟聲錄音作要脅。他早前被陪審團裁定強姦及刑事恐嚇罪成,邱智立法官今於高等法院指被把精心設計及把握機會來博取女童信任,最終判其監禁7年零3個月。
邱智立法官判刑時指,女事主X因事件而受到心理及精神創傷,自我形象極低並認為自己不值得被愛,難以信任別人。雖然被告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強姦時沒有在女事主體內射精,女事主亦沒有因事件而懷孕或患上性病,但被告強姦時沒有使用避孕套實屬加刑因素,最終判其監禁7年零3個月。
39歲被告陳永霑被控在2018年4月17日於元朗區某酒店內強姦15歲女童X,另被控在2018年4月20日恐嚇會破壞其聲譽。控方指被告過往共有38項案底,其中13項涉與未成年女童性交,4項非禮,2項刑事恐嚇。(他自○二年起開始犯案,已有三十八項案底,當中有六項涉及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告於案發時任職倉務員,月入約一萬五千元。據資料顯示,被告過往曾兩度誘騙十四歲女童到時鐘酒店與他「性交」見工,再安排對方援交及抽佣,他先後於一二年及一五年被判囚四十個月及三十八個月。)

判7年零3個月好似好合理,但不要忘記佢係積犯、積犯、積犯:包括與6次16歲及1次13歲以下兒童性交...最長一次都係40個月...今次扣減假期及還押期,四年左右佢又再出獄,到2024年5月...佢出黎又會重施故犯...受害嘅可能係任何人嘅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