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sb.gov.hk/print/tc_chi/admin/conduct/145.html
制 裁
對 於 公 務 員 違 反 品 行 規 則 的 行 為 ,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 並 時 刻 嚴 格 執 行 紀 律 處 分 。
公 務 員 如 在 任 何 方 面 行 為 不 當 ( 例 如 :不 遵 守 政 府 規 例 或 訓 令 :其 行 為 使 政 府 聲 譽 受 損 等 ) ,會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
視 乎 政 府 的 聲 譽 是 否 受 損 和 受 損 程 度 而 定 , 被 裁 定 刑 事 罪 名 成 立 的 人 員 , 可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
對 於 輕 微 及 個 別 的 不 當 行 為 , 例 如 上 班 遲 到 , 當 局 可 採 取 簡 易 式 紀 律 行 動 , 例 如 發 出 口 頭 或 書 面 警 告 。
至 於 嚴 重 的 不 當 行 為 或 輕 微 但 屢 犯 不 改 的 不 當 行 為 , 當 局 會 採 取 正 式 紀 律 行 動 , 視 乎 不 當 行 為 或 刑 事 罪 行 的 嚴 重程 度 , 可 施 以 譴 責 、 嚴 厲 譴 責 、 罰 款 、 降 級 、 迫 令 退 休 或 革 職 等 懲 罰 。
當 局 會 按 照 《 公 務 人 員 ( 紀 律 ) 規 例 》 載 列 的 程 序 ( 根 據 《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 制 定 ) , 向 公 務 員 採 取 正 式 紀 律 行動 。 至 於 紀 律 部 隊 員 佐 級 人 員 及 某 些 級 別 的 人 員 , 則 受 有 關 紀 律 部 隊 的 法 例 規 管 。
正 式 紀 律 行 動 的 程 序 按 照 自 然 公 正 的 原 則 進 行 。 被 控 人 員 有 權 接 受 研 訊 , 並 有 權 就 指 控 作 出 申 述 。 紀 律 處 分 制 度已 有 妥 善 的 機 制 , 確 保 懲 罰 公 平 合 理 。
假 如 當 局 認 為 有 關 人 員 在 未 裁 定 無 罪 之 前 繼 續 執 行 職 務 , 將 會 有 違 公 眾 利 益 , 可 以 飭 令 他 在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未 有 結果 前 停 職 ( 即 暫 時 停 止 執 行 職 務 ) 。 同 樣 的 停 職 安 排 也 適 用 於 正 在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的 人 員 。
除 了 規 定 可 就 不 當 行 為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外 , 《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 也 規 定 當 局 可 以 採 取 行 政 措 施 , 以 公 眾 利 益 為理 由 , 飭 令 有 關 人 員 退 休 。
尋找「閃光點」,努力不懈,堅毅不屈,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但是,有準備不一定能找緊機會,因為....命運就是這樣的敲門。要找緊機會,就要戰勝自己和戰勝命運。
遇到逆境,堅持,不要放棄。黑暗是可怕的,極難耐的.....但是,渡過了黑暗,不就是黎明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