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通常撥歸有子女管養權一方
翻查房屋署《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資料顯示,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1. 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
2. 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3.(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離婚後沒獲判子女管養權,或戶籍內沒認可住客選擇與其共住的單身一方,則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單身一方可申請下列安排:
1. 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 ; 及
2. 透過一人申請登記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