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3)條對「簽立」的定義,有關條文已清楚寫明,除非及直至授權人在律師面前妥為簽署授權書,否則該持久授權書仍然只屬一份未完成及無用的文件。如果授權人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之後,分隔一段時間才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在這段時間內並沒有效,甚至不能構成一般授權。第10(2)條清楚列出:「為免生疑問,持久授權在其簽立之前,並不作為授權書而生效。」
只有授權人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方為簽立。換言之,只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之持久授權書,並未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