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858D 於 19-11-22 12:24 編輯
Money媽 發表於 19-11-2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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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出現係你先生同前妻未簽字離婚前或後?
我 有困難 閱讀理解你的問題。我嘗試用你的用字來回你的問吧。
我先生出現係前妻同她前夫未簽字離婚前。(我先生是前妻的第二任老公)
我出現係我先生同前妻未簽字離婚後,仍然與前妻住在同一屋簷下,房屋的一半價錢前妻買,但唔夠錢,就繼續租畀我先生住來填補她欠我先生的屋價。
我先生從來都是他向人提出分手,主動提出分手的女人只有兩位,但這兩位分手後都主動打電話來給我先生要求復合。因為我先生就是一位得人鍾意的男朋友,未婚夫,老公,繼父,同屋住(roomate)。失去後方知錯過的大好人。
第一次,前度女朋友打電話來給我先生要求復合那時,我先生已經正與他前度未婚妻(不是前妻)拍拖。
第二次,前妻打電話來給我先生要求復合當時,我先生已經和我結了婚搬左出來和我一起住了。之前過年過節的家庭聚,前妻都請我先生回去過。我支持我先生不讓前妻知道我的存在,而且甘心樂意自己留在先生家獨自過節。我先生亦表明畀我知 他回去過節只是為了他和前妻共生的兒子。前妻那時還問我先生搬左出去住的日子過得好唔好。我先生還說:「搬左出去住後 日子過得好好多,好開心。」希望前妻聽得明他在沒有她的日子裏比有她的日子好過得多。但前妻應該是聽不入耳。那時他兩的共同兒子已經知道我的存在,也在家庭聚當中。他兒子聰明,不以兒子身份告訴母親我的存在。而且當時還有前妻與她第一任前夫共生的子女在場。前妻還特意聯絡我先生的家姊,請教她如何煮我先生喜歡食的蘋果批。那時我先生已經帶我回男家見過曬男家的人。當然我先生的家姐也沒有告訴前妻我的存在。(我記得那時我還在此版分享過這則,有網友替我抱不平,覺得我的身份不應如此隱沒。我覺得值得的,正如我先生說,是為了子女過節時可同時與父母共度。)
現在前妻已經知道我的存在,她才有「剩餸」給我食,就是來緊0既過年過節家庭聚,我先生的兒子因工作不能回來,我先生就可以帶我去與我前夫和女兒處一齊過節。
我與先生相反,我從來都是對方提出分手的,我從來沒有主動提出分手。我前夫以前話若果他再也受不了我,會和女兒一起搬開住。我還很理性地提出實用的方案說:「你和女兒不用搬出去,我一個人搬出去住比較切實際。」
Love is when the other person’s happiness is more important than your own ~ H. Jackson Br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