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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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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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1-11-7 12:27 |只看該作者
《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早前修訂,將「貓」和「狗」納入「動物」定義内,並於11月7日起生效。

條例訂明,如司機駕駛車輛時發生意外而涉及貓隻或狗隻受傷,司機須停車,及向在場的動物畜養人提供資料,並盡快報警。

司機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2個月及罰款一萬元;而沒有按規定提供詳情或報告意外,則最高可被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2萬5千元。

有關最新《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指明的動物,請瀏覽以下漁農自然護理署連結:
https://pets.gov.hk/tc_chi/highlights/files/CAP_374_leafle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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