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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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6-11 11:25 |只看該作者
掟煲費也好,分手費也好。社會不知何時衍生出這種費用,目的好像是把曾在對方身上花過的好處,以一筆款項悉數清還。「如果非要在這份愛上加一個銀碼,我希望是一萬元。」我希望沒有這種對白。湖北一名熊姓女子任職銀行出納員,屢次利用職權私吞公款。最初她只挪用金額到男友公司周轉,數目約10萬;最近一次作案,純因她的男友有了外遇,狠心跟新知分手的男人向女友指,對方索取20萬作為分手費才能完結關係。
出納員沒有做好她這份工,受男友威迫下,再一次挪用了當地天門市漢江航道公司所存的金錢,把20萬元轉交男友手上。男友有沒有跟外遇斷絕來往無從奚考,可以肯定的是男友親自洗用了這筆款項。
該公司人員某次查賬,赫然發覺戶口只有800多元。經一番查證,痴情出納員及男友被控以指使取用公款、以及挪用公款罪處罰,兩人於日前各被判以11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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