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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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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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3-10-19 16:05 |只看該作者
大家點睇這行為?為什麼有法律覆蓋都做?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如果網絡欺凌者威脅任何人,指會傷害其身體、名譽或財產,或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意圖令受害人作出他/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不作出他/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即屬犯罪。 干犯此罪行,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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