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議會上個月通過了允許橫穿馬路的法案,該法案于上週末成為法律,從明年2月份開始,紐約人在車流之間過馬路時將不再違法,也不再因亂穿馬路而被罰款。
該法案允許行人在任意地點過馬路,也允許不按交通信號過馬路,甚至闖紅燈都不算違法。
不過,該法案也警告說,在人行橫道外過馬路的行人沒有優先通行權,他們應該為有優先通行權的其他車輛讓路。
而在之前,紐約市自1958年起禁止橫穿馬路,違反規定最高可處以250美元罰款。
報導指出,修改允許橫穿馬路法案,是由議員梅賽德斯·納西斯發起,她指出,去年開出的亂穿馬路罰單中,超過90%是發給黑人和拉丁裔的,亂穿馬路合法化將消除種族差異。
並且,有警員告訴她,如果把給亂穿馬路行人開罰單的時間,花在其它地方,他們可以更好的進行警務工作。
此外,美國步行組織執行主任邁克·麥金恩對媒體表示:“真正關心安全的城市會關注街道設計、超速和危險的大型車輛,而不是亂穿馬路的法律。”
***遲啲到啲司機唔滿意,因為揸車期間要打醒十二分精神,隨時都會有人衝出嚟…車死人車傷人責任誰負成疑?但美國是一個包攬訴頌氾濫嘅國家(即係有律師免費同你打官司,成功後抽一半或以上賠償)…司機又要上庭又要請律師,條數點計?就算最終無罪,但折騰你一年半載,加上保費難免增加,就是為了一群不懂得法律、規矩為何物之黑人和拉丁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