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8歲匿名男被告「N. P. S.」,女事主X現年26歲。承認事實指,被告是X的親生女兒。被告面對13項強姦罪,案件發生於2011年3月至2019年8月,案發地點方面,其中兩項為上水智昌路上水名都某單位,兩項為上水清曉路御皇庭某單位,兩項為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元朗廣場某單位,兩項為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豐裕軒,兩項為元朗公園南路藝典居某單位,兩項為元朗教育路寶城洋樓某單位,一項為上水彩園路彩園邨某單位。除彩園邨單位是X祖母居住外,其餘均為被告一家的住所。餘下一項非禮罪,則指他於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間的某日,在元朗游泳池非禮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