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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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條件,則僱主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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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員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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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員己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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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撒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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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在以下情況下仍可以解僱懷孕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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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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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仍可解僱僱員,但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解僱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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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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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解僱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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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款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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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薪酬,僱主須古付僱員10星期產假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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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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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後,說明其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產生對懷孕有害的氣體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14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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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可在收剽僱員的醫生證明書後14天內自費安排僱員接受另一註冊醫生的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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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僱員因上述理由被調離本身的工作而令收入有所改變,該僱員的產假薪酬或解僱賠償,應以僱員原來的工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