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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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積分: 3965


1#
發表於 09-10-29 19:26 |只看該作者
虐待半歲女少主印傭囚兩月 【本報訊】來港僅半年的印傭,聲稱六個月大的女少主手舞足蹈時,打翻保溫器,遭熱水灼傷,大半邊身體出現紅腫,令女嬰需要留醫治療。醫生卻指女嬰身上另有多處瘀傷,不似意外造成。涉案女傭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虐兒罪,仍堅稱自己只是疏忽,並非蓄意虐待。惟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不信其解釋,判她入獄兩個月。
背胸傷勢不似意外 事發於美孚曼克頓山住宅單位。今年 6月 17日早上,屋內菲傭發現廚房傳來女嬰哭聲,察看發現 29歲被告印傭 Sri Wahyuni正抱着受害六個月大女嬰。被告指女嬰不停掙扎,令保溫器內熱水濺出,灼傷女嬰左手及左腿。女戶主聞哭聲驚醒後,替女兒塗藥膏。男戶主晚上發現女兒新增多處紅腫,怒炒被告。翌日女嬰入院,醫生發現她背部、胸部均有傷勢,不似是意外造成。警員拘捕被告,她指是熱水循嬰兒孭帶滲透到女嬰皮膚。雖然被告昨日仍堅稱自己疼愛女嬰,犯案只是疏忽,惟裁判官不敢苟同,認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否則其他傭工可能不會妥善照顧少主。案件編號: KTCC6787/09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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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09-10-29 23:18 |只看該作者
兩個月咁少?應該判兩年。响香港坐監益咗佢,好食好住。


大宅

積分: 2660


3#
發表於 09-10-30 00:23 |只看該作者
太少了!


大宅

積分: 3732


4#
發表於 09-10-30 09:00 |只看該作者
屋企有兩個工人都攪成咁
BB身上有傷痕瘀痕,唔係一朝一夕o既事,父母都唔察覺,平時乜都倚賴工人,自己都要負上責任


寶石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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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09-10-30 11:18 |只看該作者
個 BB 真係可憐呀
我鐘意你同我講 I Love U, I Love U Too!
You are the sunshine of my life. That's why I'll always stay around. You are the apple of my eye. Forever you'll stay in my heart.


公爵府

積分: 27814


6#
發表於 09-10-30 11:21 |只看該作者
我唔會信d工人,十句九句腦作, 明明係佢犯錯,佢第一時間就話唔係故意,唔通疏忽就唔係罪? 我個惡妃咪又係自私自利,佢睇住阿b由梳化扑落地磚(但佢只係企係梳化前面一步),佢都可以不加援手,睇住佢跌, 認真冷血!

兩個月叫阻嚇性?香港d官真係人道主義咯.補都補唔番bb的肉體同心靈傷害啦.


別墅

積分: 939


7#
發表於 09-10-30 11:54 |只看該作者
WHY only two months imprisonment??? The victim was too small to protect herself!!! If in adult, this kind of harmful attack would be imprisonment in YEARS!!!
HOW COME??? What is LAW??? WHY NOT PROTECTING VICTIM???


公爵府

積分: 27814


8#
發表於 09-10-30 12:1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1# alexyu 的文章

就係因為bb細,所以唔顯眼,覺得佢係狗仔猫仔咁判咯.同虐畜參唔多.咁弱小的心靈,唔知受了幾多痛苦?d官都唔知有咩資格做官,都不是按公平判斷.

父母幾忙都好,始終小生命最寶貴,點解唔早發現佢有瘀痕?交哂俾d毒婦手上?d惡婦最曉扮嘢, 係你面前扮到好錫bb, 我自己會同女女沖涼,不會假手於人.咁就易睇到有咩唔妥.


伯爵府

積分: 15837


9#
發表於 09-10-30 12:23 |只看該作者
只判兩個月全因香港法律傾斜囉


伯爵府

積分: 15536


10#
發表於 09-10-30 12:52 |只看該作者
唔該個官出去俾人打完心口打背, 打到瘀晒唔俾出聲, 再用熱水6埋, 睇下判兩個月夠唔夠阻嚇性?


珍珠宮

積分: 32052


11#
發表於 09-10-30 14:05 |只看該作者
判多左架啦~~ 你睇下平時D外傭點害僱主, 犯法, 都可以冇左下聞咁, 今次肯判入獄, 對我地HK人好好架啦~~


男爵府

積分: 7125


12#
發表於 09-10-30 14:24 |只看該作者
咁細個BB好慘呀!Li個判期比左mug野信息D工人?咪係吾洗客氣,隨便打啦,判得好輕架咋!???
我忽然諗,如果僱主發現BB被虐後怒炳工人,工人有少少瘀傷啫,但僱主又會判幾耐呢呵?!我絕吾係鼓吹暴力,而係想D官諗下香港人條命係咪賤D?


別墅

積分: 939


13#
發表於 09-10-30 14:42 |只看該作者
章:
212 標題:侵害人身罪條例憲報編號:
條:27條文標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版本日期:30/06/1997
(1) 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2) 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3) 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1913年第9號第2條增補)
[比照 1908 c. 67 s. 12 U.K


別墅

積分: 939


14#
發表於 09-10-30 14:43 |只看該作者
I just searched from the HK Department of Justice. I don't know whether this apply to OVERSEA MAID or not! If different, WHY?
Why not 3 years/ 10 years at least???


公爵府

積分: 27814


15#
發表於 09-10-30 14:5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1# alexyu 的文章

費事花米飯養佢地卦。上次惡妃故意讓阿b由梳化仆落地磚,撞到個頭但無事,我打去差館問可否報警拉佢,差人話要有強證據方可,未必告到云云,又話會否怕關係轉差,.其實我唔係至在告到佢,而係俾佢知佢唔可以亂嚟,要負刑責.等佢打醒十二分精神.明明係佢疏忽都咁難告佢,你話佢地點會驚呀?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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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面勳章


16#
發表於 09-10-30 16:11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Elefant老婆 於 09-10-29 23:18 發表
兩個月咁少?應該判兩年。响香港坐監益咗佢,好食好住。

兩個月比佢地就當放大假, 真唔明啲所謂法官點做嘢, 兩個月可起到咩做用, 真希望啲官有帶腦返工, 真不知所謂


大宅

積分: 1235


17#
發表於 09-10-30 18:56 |只看該作者
哇!咁大件事都只得兩個月,唔怪得我個女單case告唔入啦。個官攪個咁的案例,一時同情個工人,就差d害死我個女!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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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09-10-30 19:41 |只看該作者

回覆 1# petunia 的文章

你個係咩CASE來的?女女無事嘛?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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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09-10-30 20:54 |只看該作者
判咁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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