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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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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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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05-4-6 17:40 |只看該作者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政府就上述議題進行諮詢,對同性戀有立場的基督徒應把握機會表態.否則一旦立法,你們日後如表達出對同性戀行為有任何排斥,即可能犯法.

不要以為這樣的立法像佂我們的社會夠寛容,或覺得反對會顯出自己心胸狹小.其實這樣的立法, 實質是一種逆向歧視!!(詳見下列網站明光社文章)

如果你愛和體諒同性戀者及他/她們的處境,但卻反對同性戀行為,並希望能自由地按照你的價值觀,向下一代灌輸同性戀是罪這觀念,一定要把握機會向政府發表意見----除了參與簽名行動外,最好亦能以個人名義(或加上本身的專業身份)以白紙黑字方式寫信給政府.內容方面, 可以參考一些有關的基督教討論文章或到這網站看,不一定要寫很長的:

千萬不要以為在集體行動中簽了名就足夠,政府會點算並滙報收到意見書數目的!!!!

明光社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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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05-4-7 14:59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有非信徒朋友完全不知道什麼是"反性別歧視立法", 請問有沒有相關新聞的網頁提供? (我是指非基督教的網頁).
「多元社區,和諧並存;你我出手,聾健共融 」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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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05-4-8 11:37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我們的牧者於家書中有以下提醒:

不知大家有否留意到整個世界的局勢與潮流不斷在改變,目前,「性傾向歧視」之立法正受政府認同,故民政事務局正在積極部署,為性傾向歧視立法。這法案乃涉及到我們的社會將會同意同性戀非刑事化、同性婚姻合法化,料這等法案若被政府認可或肯定,相信這會帶來香港社會的道德下滑。在後現代的社會,高舉人權的行為是正在鼓吹中;然而我們作為信徒的,切不要忽視同性的戀愛與婚姻是上帝厭惡的事(利18:22;羅1:26-27;林前6:9-10)。同性戀與同性婚姻等事情均違背了上帝為世人創立婚姻制度的心意。教會在聖經教導與輔導工作上也相對地受到不可預料的衝擊,若牧者在教會上反對有人有此過犯時,牧者與教會不免受到法律上的檢控,為要維護上帝的真理,我們作為信徒的,豈能閉口不言呢?這法案也涉及到我們下一代能否有健康的人格與幸福婚姻生活,若我們讓此法案成功地通過的話,相信香港家庭的倫理也會趨於蕩然無存!若大家對上述法案有所反對的話,我們可電郵給民政事務局[email protected],以表達我們的觀念,另一方面,若我們希望就此「反對性傾向歧視」之立法事情有所關注的話,大家亦可上網www.truth-light.org.hk觀看有關資料或致電香港性文化學會 3165-1858詢問有關情況。弟兄姊妹,主說我們在世上的角色是要成為世上的光與世上的鹽,我們切不要為這些事情掉以輕心,一齊行動吧!
:wave: :wave: 我心專主為大。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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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05-4-8 14:03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要這法例真的可以通過,不難相將來有一天,為了不歧視同性戀,在小孩子的教科書上會有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的家庭。難道我們希望小孩子受這樣的教育嗎?

請快快拿起你的筆向政府表達意見為我們小孩子的將來出一分力。

耶和華是我的牧者.我必不至缺乏。Thanks God for my lovely family.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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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醒目開學勳章


5#
發表於 05-4-8 23:06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仲有,如果反對歧視同性戀通過,基於一視同仁,平等之原則下,我們將來會被要求接受"人獸戀,父女戀.........."etc!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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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05-4-11 14:31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An example as this............

團體抗議書店歧視 擺放女同志小冊子被拒
4月 11日 星期一 05:05 更新

【明報專訊】「香港彩虹」不滿榆林書店拒絕擺放女同性戀者心路歷程小冊子《她們的女性印記》,昨日派員到書店遞交請願信,以示不滿書店以宗教理由封殺「性傾向平等」的資訊。書店負責人回應時指出,他們並無歧視同性戀,但希望對方尊重其「揀書」的自由,不要有「逆向歧視」。



平機會表示,暫難評論事件是否涉及歧視。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及劉慧卿(相關新聞 - 網站)表示,尊重信仰自由,但亦希望書店有容人的雅量,讓不同類型的書刊能百花齊放。

「香港彩虹」發言人煒煒表示,他們早前獲民政事務局資助,印製了數千本講述15個女同性戀者口述歷史的小冊子《她們的女情印記》,放在一些大專院校、民間組織、樓上書店及商店等供市民免費取閱,但榆林書店以宗教理由拒絕擺放,她指摘該書店封殺「性傾向平等」資訊。

「香港彩虹」昨日一行十多人手持標語及手提攝錄機「衝上」書店,向負責人表達不滿及遞交請願信。雖然負責人一再表示,書店乃私人地方,多次請他們離去,但部分成員仍然在店內逗留,表示要找其顧客做問卷調查,直至負責人表明要報警,他們才肯離去。

書店負責人﹕絕對有揀書權利

榆林書店負責人徐美玲事後接受訪問時強調,他們並無歧視同性戀,只是書店所有合股人都是基督徒,不希望擺放同性戀書刊,希望對方尊重他們的選擇權,不要對他們「逆向歧視」,她說﹕「作為私人公司,絕對有揀書的權利,我們無興趣推介他們的書,正如我們在他們那裏放一些推廣異性戀的書籍行不行﹖如果反性傾向歧視條例通過,我們這些做小生意的書店還有『位企』嗎﹖」

平機會發言人何漢琛表示,書店決定擺賣什麼書籍有很多因素,難以評論事件是否涉及歧視。他又表示,近年平機會收到有關性傾向歧視的查詢及投訴保持平穩,由於本港仍未有性傾向歧視法例,他們只能把個案轉介予民政事務局跟進。

...你們不要憂愁,因靠耶和華而得的喜樂是你們的力量.(尼 8:10)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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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05-4-12 12:10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引文供各位參考:)

沉默不是開明 發言衛護公平
──性傾向歧視立法將會帶來甚麼危機?
性傾向歧視法在歧視誰?
加拿大有教師在報章撰文討論同性戀的健康與道德問題,結果失去教書的權利;瑞典有牧師在教會講道時根據聖經批評同性性行為,被判坐牢三十天。……這是維護同性性行為權利所應付上的代價嗎?如果「同性戀平權」是某些人所言的世界趨勢,我們憑甚麼認為這些事將來不會在香港出現?二○○三年同志組織在彌撒進行時衝擊天主教堂,不就表明了他們對同性戀異見人士的態度嗎?
民政事務局在同志組織的催迫之下,已傾向為「性傾向歧視」立法,將於四月進行意見調查,若有逾半受訪者支持立法,便會隨即展開立法程序。然而「性傾向歧視」跟性別歧視、殘障歧視不同,並不是毫無爭議的,甚至可以說:這是一條危險的法例!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幾乎所有重要的決定都出亂子,這次,我們憑甚麼認為它不會又出問題呢?所以我們應該克盡公民責任,幫助政府做一個合乎公眾權益的決定。
性傾向歧視缺乏堅實的立法根據
反歧視是現代社會信奉的共同價值,然而歧視卻是一個含糊的概念,容易被誤用及濫用。現代社會追求自由與平等,卻應避免出現「人人自由平等,但有些人比別人更加自由平等」的情況。而且,「政治正確」還須「知識正確」,我們不應該容讓官員及政客根據偏頗的觀點作為立法的依據!
自從同性肛交非刑事化後,同性戀者已有權自由選擇其生活方式;近年傳媒更似乎與同志運動同氣連枝,一面倒對同性戀歌功頌德,說香港人還普遍存在同性戀歧視,已是遠離事實的講法,除非那是指我們連對同性戀存有異見都不可以吧!
事實上不是所有同性戀者都認同同志運動的言論,他們有些一直想離開同性戀生活(有些已成功改變其性傾向);有些只想過自己的生活,不希望社會傳統倫理為他們而改變;……然而同志運動卻企圖包攬所有同性戀者的言論,使同性戀族群的不同意見消音,更散佈許多不盡不實的資訊,甚至多方阻攔一些想改變的同性戀者接受治療,又不斷抹黑宗教團體和一些幫助同性戀者的組織和人士。
我們尊重同性戀者,是因為他們作為一個人就應該受到尊重,而非認為同性性行為不具爭議。然而一旦性傾向歧視立法,等於宣告同性戀跟異性戀一樣正常,同性肛交跟異性性交一樣正常,而這卻有違社會大多數人的想法,甚至有害公共健康,因為肛交容易引致失禁、腹瀉、直腸潰瘍等問題,與性別歧視、殘疾歧視等沒有相同的立法基礎。
立法有違多元、平等原則
更重要的是,性傾向歧視立法表面上是在保障平等,實際上在製造特殊階級。同志組織雖然口口聲聲說他們不會濫用這條法例,但外國的經驗卻告訴我們:這條法例不斷被濫用!而且屆時他們可以運用公帑來控告異見人士,但對方卻必須自付律師費,即或最終證明被告人無辜,已消耗了不少的金錢、時間與心力,也不可能得到甚麼賠償,這就是所謂的公義、平等嗎?這樣下去,一切反對同性戀的聲音就會被迫消音。這就是「多元社會」的意思嗎?只能贊成不能反對,充其量只是一個「偽多元社會」或「寡頭多元社會」吧!而我們又是否希望政府在這種本應是透過民間討論來解決的議題上,擔當仲裁者,扮演道德警察呢?
如果我們社會真的有甚麼地方傷害同性戀者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益,我們可以透過其他方面的修法來保障他們,卻毋須訂立一條甚具爭議且危險的法例。所以,如果你擔心以上的局面將會出現,我們請您支持「一人一信行動」,致函有關政府單位反對立法(有關做法請參下文),以免我們重蹈西方社會為求「政治正確」而犯下的政治錯誤,帶來社會更大的不公平。

維護家庭聯盟、生命領航培訓協會
香港性文化學會、生命教育關注組
性傾向歧視立法關注組、教師牧養團隊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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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05-4-12 12:12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引文供各位參考:)

「一人一信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行動方法

請將信件分別傳真或郵寄(白紙黑字較電郵為佳)至以下三個機構:
民政事務局:
傳真:(852)2591-6002;電郵:[email protected]
地址:香港灣仔軒尼 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1字樓
行政長官辦公室(特首辦):
傳真:(852) 2509-0577;電郵:[email protected]
地址: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中區政府合署中座五樓
平等機會委員會:
傳真:(852) 2511-8142;電郵:[email protected]
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會展廣場辦公大樓20樓
抬頭寫:「致: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先生、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余志穩先生、特首董建華先生、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鄧爾邦先生」

主旨可以寫:「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內容建議:
請你就著自己的身份(如家長、教師、社工、醫療人員、僱主等)發言,字數可多可少,短短數十字也可以。以下只是一些建議,僅供參考,如果想採用,請你稍作修改,也可加上個人感想,免得政府將內容相同的信件合併為一封計算。

如果你是家長──
身為家長,本人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這等於說同性戀與異性戀是沒有分別的,這實在有違傳統家庭倫理。本人不希望下一代獲得的資訊是:跟同性談戀愛與跟異性談戀愛沒有分別,跟同性發生性行為也很正常。

如果你是教師──
作為教育工作者,本人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因為同性戀實有違傳統的倫理價值,在生活形態上也有爭議,而男同性戀者的性交方式更會危害公共健康。政府不應為求討好同志組織,但強迫大多數市民接受他們認為有爭議的價值觀念。雖然學校可能獲得豁免權,但那不代表教師真的有權在課堂講授同性戀在道德和健康方面的種種問題,這將有違教育工作者要將正確的知識與觀念傳授給學生的職責與良知。

如果你是社工、輔導員──
從社工�輔導員的立場,本人以為性傾向歧視立法是會產生不良的影響。立法後容易誤導市民以為同性戀跟異性戀一樣正常、同性肛交與異性性交一樣可以接受。這會為青春期的青少年帶來更大的迷惘,為輔導工作帶來更大的障礙;也會使一些不滿意自己身分的同性戀者,更怯於尋找協助。其實心理輔導界多年來已累積了許許多多同性戀者成功改變的案例,而且依據他們的經驗,同性戀的成因似乎是後天因素多於先天因素。這些都跟當初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知識背景有所不同,但因為「政治正確」的理由,許多研究成果皆無法在公共空間發表,也招來同志運動者的反對,致使社會大眾以及許多同性戀者皆以為同性戀不可逆轉。性傾向歧視法將加深這種偏見,妨礙這方面的研究與治療。

如果你是醫療人員──
作為一名醫療人員,本人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因為這會誤導市民同性肛交與異性性交是沒有分別的。然而肛交實為一種高危的行為,有機會導致肛裂、脫肛、失禁、腹瀉、直腸潰瘍等問題,產生多種併發症。當我們說同性戀與異性戀沒有分別時,等於宣告肛交是正常的,這會嚴重危害公共健康,不是一個負責任政府所應做的!

如果你是僱主──
站在老闆的立場,我以為性傾向歧視立法是危險的,很容易遭濫用。性傾向與性別、孕婦及殘疾人士不同,除了當事人的自己聲明外,沒有其他明顯而客觀的特徵可以被區分,容易被人假冒,一旦僱員宣稱他是同性戀者,縱然該位員工的工作表現如何差,老闆的任何處分都要冒著被人投訴性傾向歧視的風險,試問這樣對其他員工以至公司本身公平嗎?

如果你是僱員──
性傾向歧視立法將令異性戀打工仔低於同性戀打工仔一等,因為一旦有同事宣稱自己是同性戀者(我們無從驗證是否屬實,就算對方有異性朋友,也可以說自己是雙性戀者),老闆若要裁員,礙於性傾向歧視法,可能先向異性戀員工開刀。但到時我們卻不可能控告老闆因我們是異性戀者而開除我們,因為這條法例顯然是偏幫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有違「平等」精神。

如果你是法律界人士──
性傾向歧視立法是一條極具爭議的立法,根據外國的經驗,這條法例不斷遭到濫用,危害到對同性戀持異見者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可舉呼籲信中的例子)法例會使同性戀者擁有特殊保障,而非法例所宣稱的「平等」,因為屆時他們可以運用公帑來控告異見人士,但對方卻必須自付律師費。作為一條民事法,這實有違公義、平等的原則。故此本人作為法律界的一員,反對此項立法。

你也可以提出其他的反對意見,譬如說:性傾向容易被冒充;過去所立的歧視法已有濫用情況,應該檢討而非繼續立法;平等、融和應該透過遊說、教育來達成,而非利用懲罰,這只會激化雙方的對立,加深矛盾;平等、反歧視是一種道德義務,如今卻以懲罰性法律為手段,這是荒謬的,有違自由社會的精神……;當然,你也可以嘗試提出你的獨特觀點。
信末不妨補充說:我們並不歧視同性戀者,如果我們社會真的有甚麼地方傷害同性戀者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益,我們可以透過其他方面的修法來保障他們,卻毋須訂立一條甚具爭議且危險的法例。
寫完意見後,請記得加上署名及附上聯絡電話。
如果你支持這行動,請按上面指引發信給政府,然後將你的姓名、所屬界別電郵或傳真至香港性文化學會,並註明「支持一人一信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以便我們統計人數。

香港性文化學會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
傳 真:3105-9656 電 話:3165-1858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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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05-4-12 12:14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引文供參考:)

性傾向歧視法的不寬容──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
很多人認為性傾向歧視法只是保障同性戀者的人權的方法,但下面的實例告訴我們,這種「保障」的真實涵義,就是對一些不認同同性性行為的人的壓制,和對多種自由的侵犯:

言論和表達自由
1) 2002年11月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開除一名技師薩沙柏,理由是他收到一封「全國出櫃日」的電子郵件(同志運動的宣傳)後,回覆給寄件人:「請不要再傳送這類消息給我,因為我覺得很噁心,看了很不舒服」。 (或許有些人覺得此君不甚禮貌,但要明白很多時同志運動的宣傳資料相當露骨,宣傳攻勢且往往一浪接一浪,不認同的人在飽受轟炸的情況下表達反感也是可理解的。再者,他只是希望自己有自由不受類似電郵轟炸,難道就可因此而剝奪他的就業權?這樣受「歧視」的人又有沒有法例保障?)
2) 2004年1月美國惠普(HP) 有一員工因張貼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經文而遭到解僱,理由是他煽動不寬容的工作氣氛。
3) 2004年4月美國洛杉磯一個校區在支持同性戀者的「靜默日」期間,高中及專上學生都被呼籲保持沉默,以示支持有同性戀、雙性戀及易性(服?)癖的學生們,期間有一名學生因穿上寫有「同性戀是羞恥」字句的T 恤而遭到禁止;指該學生違反了衣著條例中,禁止穿著帶有引發對他人性身份厭惡的衣服。 (或許有些人厭惡T恤上的看法,我們也不一定認同這種表達方式,但可以因著我們的厭惡,剝奪別人用和平非暴力方法表達意見的權利嗎?請也注意,他的表達方法其實在現代政治爭論和運動中是很平常的。)
4) 2004年10月10日,四名男子在費城一個同性戀街頭活動進行和平抗議時,被起訴『仇視罪行』重罪。四名被告如被宣判三項重罪和五項行為不檢罪成立的話,將面臨總共47年的監禁。CWA文化及家庭研究所主任Robert Knight說:「地方檢察處瘋狂地把控罪強加於他們身上,原本是和平示威,卻說成意圖引發暴亂。他們的罪行是:引用聖經章節,因為檢察官認為這是『仇視』,以及催促同性戀者要像其他罪人一般悔改。在美國國土上,特別是在獨立宣言的誕生地目睹宗教迫害,實在令人震驚。司法部必須介入調查這件費城政府侵犯民權的事件。」事緣11名「美國悔改」的成員在稱為Outfest的同性戀街頭集會中開始講道和唱詩時,他們被手持發泡膠標語的同性戀「粉紅天使」阻擋。當時警察只拘捕基督徒。Knight說:「這些控罪是橫蠻無理的,我們只是在公眾地方發表意見。」

選擇租客的自由
5) 1989年5月,美國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有兩名婦女不將房間租給一位女同志,因此她們不單被罰款1,500美元,還要寫道歉信,和被逼參加同志教授的「覺醒課程」—當中有很露骨的同性戀行為的描述。 (這似乎和大陸要求異見人仕寫悔過書和受思想教育的手法相似。)

結社自由
6) 2002年美國Rutgers University停止了InterVarsity Christian Fellowship’s (IVCF) 在大學裡面的基督徒學生團契,它不能再以學生組織的名義申請資助。原因是該團契要求職員接受IVCF的信仰和目標,所以不接受同性戀者任職員,就是違反了大學的反歧視政策。數十個其他大學的團契也面對類似的壓力。 (我們要問:美國大學裡有很多同志學生組織,他們也不會接受一個反對同性戀的人做主席,為何這就不是歧視?)

宗教自由
7) 美國明尼蘇達州一個天主教教區,因為不借它擁有的物業給一同志組織開會,最後被罰款15,000美元,並要賠償20,000美元。
8) 美國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市一位神父John Buchanan,拒絕聘用一位同志在他的天主教學校任教,在1977年被控訴,他雖然最後勝訴,但已花去大量金錢、時間和心力,而控方的律師的薪酬則全由政府支付。
9) 2004年6月30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Borgholm的五旬宗牧師Ake Green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歧視條例。該牧師曾在一場講道中以「不正常」來形容同性戀。主控官要求被告澄清是否認為同性戀是病態,被告直認不諱,並指這是聖經的觀點。辯方律師辯護時指牧師也有言論自由,但最後法庭仍判該牧師有罪。當地一個關注同性戀權益的團體(Swedish federation for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 ) 的主席 Soren Andersson直言,宗教自由不是辯護理由。 這就不禁令人產生疑問:難道同性戀者有人權,宗教人士反而沒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不也是最甚礎的人權嗎?
(2005年初上訴庭為這個瑞典牧師平反判罪,但經歷大半年折騰,他的工作和生活肯定已受影響,且還不知終審庭會有何判決。總而言之,歧視法例對這牧師的傷害已是不可改變的事實,對別人的威嚇當然還是存在。)
10) 加拿大Sakaschewan省的人權委員會認為聖經禁止同性性行為的律法(利未記十八章和二十章)會煽動性傾向仇恨,2002年,該省由Justice J. Barclay領導的法庭支持這看法。換言之,引用這些經文也可能會犯了「煽動性傾向仇恨」罪,墮入法網。
教育自主權和教會辦學的自由
11)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的Trinity Western University是一間基督教私立大學,它開辦的教育文憑課程在1996年被當地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 (BCCT) 拒絕承認資格,只因為大學的立場並不認同同性戀,最後兩方對簿公堂。2001年6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判BCCT敗訴,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這課程訓練出來的學生會歧視同性戀學生,縱使他們理念上不認同同性戀行為。雖然大學最後勝訴,但已花去大量金錢、時間和心力,因為訴訟期達五年之久。 (這事件中法庭的判決較合理,但也有贊成BCCT的法官,若這類法官佔多數,判決就可能很不同,這表示反歧視法始終會把同性戀異見分子置於法律的利刀之下,不知道甚麼時候會斬下去。再者,如拿大尊重宗教信仰的傳統較深[但下面例子顯示其實宗教自由亦已日益被腐蝕] ,香港的情況卻非如此。)
12) 2002年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一位有很好名聲的模範老師Chris Kempling,在地區的報紙撰文批評Gay and Lesbian Educators of BC (GALE BC) 的一些教材,認為它有誤導性、會冒犯不少家長和摧毀道德標準。因此,政府設立的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認為Kempling違反了教師操守,被停職停薪了一個月。 最後他被吊銷了教師牌照,無法再執教鞭。(值得注意的是:Kempling不是在學校或課室表達他的意見,難道他只是用市民身分表達意見也要被懲罰?)
13) 安大略省的一間天主教中學舉行畢業舞會,一位同性戀學生和他的男伴要參加,但學校以有違學校的天主教信仰為由不批準。學生上訴(在同志組織的支持下),2002年,法庭判學校敗訴。(以後私立的宗教學校還有自由維持他們的傳統嗎?)

經商的自由
14) 加拿大Prince Edward Island一間家庭式旅店(Bed and Breakfast) 的東主拒絕租房給一對來自蒙特利爾的男同性戀者,後來省的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ssion) 作出這樣的判決:那東主若不想旅店「關門大吉」,就要租房給同性戀者,並要出席一些研討會(再受教育)。2000年8月,東主決定結束營業,但仍要賠償一千元加幣給那兩位同性戀者。 (究竟人權委員會有沒有尊重東主的人權?這是哪門子的「平等」人權?)
15) 加拿大多倫多地區有一個基督徒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在2000年2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五千加幣。 (當事人只是不接生意而已,只有自己損失,沒有傷害他人,為何要被罰巨款?同志組織其實要找其他廠商一點也不困難,為何死纏爛打,還要提出控告,這樣有尊重別人接不接生意的權利嗎?為何歧視法可容讓這樣霸道的行為,還提供法律的支持?)
傳媒中的言論自由
16) 1999年加拿大Alberta省的電台本來有一些節目,由Focus on the Family討論學校裡同志運動的議程,但Canadian Broadcast Standards Council認為這有違反歧視政策,所以把它禁制。這事件產生了一種寒蟬效應,很多Focus on the Family的節目都不能播出;而且很多節目都要先錄製再播出,以便把不利同性戀的言論剪掉。

逆向歧視
17) 同志運動經堂批評反對他們的人是在提倡異性戀霸權,而這會導致同性戀者的壓逼。但事實上卻有不少異性戀者受壓逼的真實故事。 有一位社工,在開會的時候一些同性戀的同事建議邀請同性戀者來主領講座,她沒有反對,只是提議同時也找一些異性戀的人來。從此她就長期被那些較高級的同性戀同事針對和留難,工作幾乎不保,總之多年來吃了不少苦頭。另一位女士被政府委任為「種族關係基金」的主席,這基金是明文規定用來促進種族和諧和打擊種族歧視的,然而一些政府官員和同事都提議把基金用來促進同志運動,她不贊同,此後幾年就被他們針對、滋擾甚或誣告!她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差不多崩潰。又一位女士因為表達了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最後被解僱。我們會問:為何她不去人權委員會投訴呢?一位熟悉加拿大的情況的人答:他們不會受理的,因為他們大多是支持同志運動的。試問誰才是弱勢群體呢?

結論
綜觀以上的例子,確有部份人士對同性戀者的言論不很禮貌,但他們始終並沒有訴諸暴力,何解偏偏關於不接受同性戀的言論自由就得不到保障呢?再加上不少例子中案主並非主動挑釁,只是基於信仰及價值觀原故被動地拒絕合作,但也遭受刑事控訴,這對於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實在是一種道德歧視。

同志團體過往往將同性戀者描述為遭受歧視的弱勢社群,而將一切反對同性戀的言或行(不理會其理據是否合理)通通標籤為「歧視」,並斷定反對同性戀人士背後的動機是出於「異性戀霸權主義」、「同性戀恐懼症」(醫學上並沒有這個症)等,甚至要求立法將之禁止及懲罰,可見同志團體以平權為名,實質乃透過各種方式,將同性戀價值觀強加於社會每個人士身上。


大宅

積分: 1058


10#
發表於 05-4-12 12:17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謝謝大家忍耐讓我貼上這些篇幅頗長的文章.我很少在這兒這樣緊張的做一件事.但這次真的需要大家關注,了解,代禱,行動.


子爵府

積分: 10867


11#
發表於 05-4-12 14:15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引用一位傳道人對榆林事件的回應:

在宗教自由下,我們不會要求「基督教書店」擺放「印度教書藉」,也不會要求「伊斯蘭書店」擺放「佛教的儀具」,那是不尊重宗教的做法。[size=medium]現在同志運動以性傾向平等的口號,卻強迫社會接納其思想,強制不認同同性戀的人讓步,此正是一種霸權心態
[size=large]就一人一信建議:請留意﹐請你稍作修改,也可加上個人感想,免得政府將內容相同的信件合併為一封計算。
「多元社區,和諧並存;你我出手,聾健共融 」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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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05-4-12 21:20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size=x-large]絕對是逆向歧視

我覺得這真是一件對我逆向歧視的條例. 而且我覺得他/她們已擁有相當的保障. 起碼他/她不會因為表明是/支持/認同同性戀後會被起訴. 但如果一旦這條對我逆向歧視的條例通過後你我表明不支持/認同同性戀是會被起訴.

這看似平等的條例是絕對不公平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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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05-4-13 12:46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agree. 支持!!支持!!
我Fax 左去la. :lol: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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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05-4-13 21:22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林太,請check pm.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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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05-4-13 21:28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momo, how are you? Long time no talk to you ! I miss you very much !
Recently, I had some problem make me very unhappy ! ai.... until now, haven't solve ! Annoyed ! :-(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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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05-4-19 17:07 |只看該作者

Re: 反性別歧視立法----基督徒應要表態

我們為甚麼發起「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運動」[url=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28665&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click here
[/url]
~~關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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