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moominkylie 於 10-9-4 17:52 發表
我朋友急住離婚(因另一半有第二個),越快越好,佢地已經分開住兩、三年,但而家佢搵唔到另一半,只可以單方面申請,之前問過一位律師,雙方同意就$4xxx,但單方面申請就要$8xxx,但我朋友經濟唔多好,$5xxx都可以,但8就負擔唔起,請問有冇 ...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詳情亦可致電家事法庭登記處(電話:2840 1218)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