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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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積分: 78


1#
發表於 05-6-15 23:30 |只看該作者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MRS. So,

我地tea幾時飲, 趁現在有這麼多人同曾生反映問題, 係一個好時候, 快些行動, 找一個議員可以幫我地.


大宅

積分: 2737


2#
發表於 05-6-16 14:52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我都回應過個post好幾次,但總好似覺得mrs.so唔係好想攪似的(恕我直言),唔知係咪佢忙得很交關,睇怕都係不了了之lu!

如果有人肯做龍頭,我一定會支持!

我前天(14/6)曾致電立法會申訴部(T:2526 4027),就現有法例投訴及反映我的意見,有位沈小姐(申訴專員)話會將我的意見向下星期當值的立法會議員反映,看看會否作為其中一項議題,但以佢所知,很小收到一般市民對外傭條例的反對聲音;所以依我所見,最好有多些投訴.反對的聲音出現,才會有效;如果可以的話,大家不妨在現階段盡量抽空致電該申訴部,比多d投訴關於現有的外傭條例,看看是否有用!

我也很希望大家能'齊心協力,急急行動',改善我們這群可憐僱主的境況!!!
:cry: :cry: :cry:
我係KaboMa ;-)


男爵府

積分: 5007


3#
發表於 05-6-16 20:45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KaboMa:
Agreed!
I will phone tomorrow (tel:2526 4027)!

KaboMa 寫道:
我都回應過個post好幾次,但總好似覺得mrs.so唔係好想攪似的(恕我直言),唔知係咪佢忙得很交關,睇怕都係不了了之lu!

如果有人肯做龍頭,我一定會支持!

我前天(14/6)曾致電立法會申訴部(T:2526 4027),就現有法例投訴及反映我的意見,有位沈小姐(申訴專員)話會將我的意見向下星期當值的立法會議員反映,看看會否作為其中一項議題,但以佢所知,很小收到一般市民對外傭條例的反對聲音;所以依我所見,最好有多些投訴.反對的聲音出現,才會有效;如果可以的話,大家不妨在現階段盡量抽空致電該申訴部,比多d投訴關於現有的外傭條例,看看是否有用!

我也很希望大家能'齊心協力,急急行動',改善我們這群可憐僱主的境況!!!
:cry: :cry: :cry:
:-P


別墅

積分: 505


4#
發表於 05-6-16 21:16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不如我地一人一信fax 去當局反應意見, 就參考之前有人post 出來的內容, 我地再加以修改或增加, 唔知好唔好呢, 同埋唔知有無人知個fax no.呢

海外家庭傭工為獨特的勞工組別
僱主為家庭,不是商業機構
雖然《僱傭條例》將家庭視為一種商業經營
,但僱主並無賺取利潤,工作地點在僱主家
中而僱主�僱員間的關係很個人化及基於信
賴。


由低收入國家入境的短期外來工人
外籍家庭傭工只是臨時的外來工人,按照嚴
格的入境條件逗留本港,其中最重要的條件
是她們是否適合工作。外籍家庭傭工的合約
亦訂明「不適合任職」可成為合理的即時解
僱的理由。倘傭工懷孕,僱主可將其解僱,
因為懷孕令合約不能得以執行。現時的條例
草案建議使傭工可享有生育保障,這會違反
傭工在本港的逗留條件。


該會認為傭工按照合約只能居留兩年,而最多只能居留六
年,所以傭工在此時選擇懷孕,便是選擇在本港「不適合
任職」。因此,傭工應被視為另一組別的勞工組別,需有
不同的規管及僱傭條文。

對僱主的影響
該會認為本港的傭工的僱主大多收入並不豐厚,僱用外地
傭工純屬家庭需要。條例草案有關生育保障的修訂建議對
僱主有嚴重影響,範圍不單限於僱主選擇及解僱僱員的權
利,以及對分娩假期所要付的各種責任,以致僱員因與分
娩有關的疾病而要放取的假期、其疾病津貼及醫療費用。
有關修訂大大提高外地傭工相對於本地工人的各種權益。
例如撤除子女數目限制;立即給與免受解僱的保障;補償
額由以前的5,000-11,000元提高至14,000元,倘僱主令僱員
擔任「粗重、有害及有危險性」的工作,可被視為刑事罪
行,罰款提高至50,000元,連同建議的不公平解僱條例草
案,有關罰款會超過150,000元,這與小型家庭的經濟能力
不成比例。該會認為條例草案有以下漏洞,令傭工有機會
濫用該制度:


不公平
由於傭工的合約期只為兩年,倘傭工懷孕而
不能工作,這對傭主極不公平。懷孕是可以
計劃的,因此傭工若在受僱期間懷孕,便是
蓄意違反工作簽證有關適合任職的條文。


不切實際
由於處理家務涉及體力勞動,倘懷孕女傭取
得醫生證明其「不適合」工作,則僱主可能
須要辭去工作,回家打理家務。


濫用
訴訟及法律援助

現時外地傭工已有利用法例漏洞去做兼職工
作,並有因虛假、無證據支持及瑣屑無聊的
理由控告其僱主,此條例草案會令傭工有更
大動機去進行訴訟,並會花費納稅入金錢在
法律援助上。

醫療費用�醫院設施

此項生育保障會鼓勵更多外地傭工懷孕,令
僱主�納稅人負擔更重。剛抵本港的傭工倘
遭解僱,最少也可取得14,000元;倘不公平
解僱條例草案通過後,她們所得的補償額會
更高。


人權�平等機會
本港政府已透過法例推行性別平等、平等機會、消除種族
歧視等,但該條例草案則不符合此等法例的精神。香港女
性僱主的工作權利及女性外籍傭工的分娩權利會產生矛盾
,而後者往往是經決定後懷孕,違反其簽證及合約條件。

國際指引�慣例
A.國際勞工公約

第97號移民就業公約--
准許該等外來工人在僱傭保障及社會保
障方面有靈活性。


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
保證工作及平等機會,本地工人獲得優先。


第111號歧視(就業�職業)公約訂明「基於某
種工作本身的要求而作出的排除及喜好不應
視為歧視」。

第143號外來工作(補充條文)准許基於國家利
益所需而對從事某類工作作出限制。

第3號分娩保障公約應用於本港《僱傭條例》
時已予修訂,考慮到政府部門的特別需要,
所以不禁止解僱在放取產假而缺勤的女性公
務員。

第100項有關保障發展中國家�地區的外來移
民的建議准許將經醫生證明不適合工作的外
來工人遣返原居地。

B.外國的經驗

英國

英國的僱傭法例在僱員權益及僱主的責任
之間取得公正的平衡,當局會按照機構的
大小及性質而給予豁免或特別考慮。例如
有薪產假,小型機構僱主便可申請發還所
有支付的產假津貼。

美國

並無有關分娩權利的聯邦規例。僱員通常
可得6星期無薪產假,但沒有強制性的有薪
產假權利。

台灣�星加坡

外來工人倘懷孕或不能通過定期身體檢查
便須立刻遣送回國。星加坡的勞工法例對外
來工人另外訂有條文。

權利衝突及法定規例
建議擴大生育�僱傭保障會與人民入境管制
產生衝突,並會製造更多法律漏洞。

香港女性僱主的就業權利與外來工人的生育
權利會產生衝突。

摘要
外籍家庭傭工會濫用新制度,生育第三、四
個孩子,並取得補償。

在《僱傭條例》訂立適用於外籍家庭傭工的
條文並不是歧視的做法,因為多個國家亦有
類似的做法。

香港女性僱主及外來工人之間的權利�利益
並未取得平衡。公眾意見亦支持僱主解僱懷
孕的外籍家庭僱工。

條例草案通過會引致更多訴訟,而很多僱主
又不符合資格申領法律援助,這對僱主不公
平。

修訂項目會容讓外籍家庭僱工違反其入境簽
證條款及合約條款。

政府採用本港尚未採納的國際勞工公約及建
議,這是魯莽的做法。

結論
建議的修訂,倘獲通過,會是草率而未經詳細考慮的。女
性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之間的權利必取得平衡,而各方的
利益亦須得到適當的保障。本地居民的權益應較外來工人
的權益獲得優先考慮,特別是外來工人涉及故意的選擇或
決定。換言之,外來工人的就業保障是有疑問的,特別是
她們透過懷孕,故意違反僱傭合約,令自已「不適合工作
」。這與香港女性僱主的就業權利產生衝突。
該會促請政府當局:


使小型機構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獲
得豁免,不受建議的修訂所規管,並將此
等外來工人排除於《僱傭條例》第III部(生
育保障)之外。

未來目標應是完全將外籍家庭傭工排除在
《僱傭條例》之外,並制訂另一套專門為
該等工人而設的規例及規定,考慮到僱主
為家庭的性質及僱員的入境情況。此項建
議可簡單地實施:將外籍家庭傭工合約說
明第17及18(5)段刪除,使合約不再受到《
僱傭條例》所規管。該會建議制訂「輸入
勞工條例」。


別墅

積分: 505


5#
發表於 05-6-16 22:14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不如我地一人一信fax 去當局反應意見, 就參考之前有人post 出來的內容, 我地再加以修改或增加, 唔知好唔好呢, 同埋唔知有無人知個fax no.呢

海外家庭傭工為獨特的勞工組別
僱主為家庭,不是商業機構
雖然《僱傭條例》將家庭視為一種商業經營
,但僱主並無賺取利潤,工作地點在僱主家
中而僱主�僱員間的關係很個人化及基於信
賴。


由低收入國家入境的短期外來工人
外籍家庭傭工只是臨時的外來工人,按照嚴
格的入境條件逗留本港,其中最重要的條件
是她們是否適合工作。外籍家庭傭工的合約
亦訂明「不適合任職」可成為合理的即時解
僱的理由。倘傭工懷孕,僱主可將其解僱,
因為懷孕令合約不能得以執行。現時的條例
草案建議使傭工可享有生育保障,這會違反
傭工在本港的逗留條件。


該會認為傭工按照合約只能居留兩年,而最多只能居留六
年,所以傭工在此時選擇懷孕,便是選擇在本港「不適合
任職」。因此,傭工應被視為另一組別的勞工組別,需有
不同的規管及僱傭條文。

對僱主的影響
該會認為本港的傭工的僱主大多收入並不豐厚,僱用外地
傭工純屬家庭需要。條例草案有關生育保障的修訂建議對
僱主有嚴重影響,範圍不單限於僱主選擇及解僱僱員的權
利,以及對分娩假期所要付的各種責任,以致僱員因與分
娩有關的疾病而要放取的假期、其疾病津貼及醫療費用。
有關修訂大大提高外地傭工相對於本地工人的各種權益。
例如撤除子女數目限制;立即給與免受解僱的保障;補償
額由以前的5,000-11,000元提高至14,000元,倘僱主令僱員
擔任「粗重、有害及有危險性」的工作,可被視為刑事罪
行,罰款提高至50,000元,連同建議的不公平解僱條例草
案,有關罰款會超過150,000元,這與小型家庭的經濟能力
不成比例。該會認為條例草案有以下漏洞,令傭工有機會
濫用該制度:


不公平
由於傭工的合約期只為兩年,倘傭工懷孕而
不能工作,這對傭主極不公平。懷孕是可以
計劃的,因此傭工若在受僱期間懷孕,便是
蓄意違反工作簽證有關適合任職的條文。


不切實際
由於處理家務涉及體力勞動,倘懷孕女傭取
得醫生證明其「不適合」工作,則僱主可能
須要辭去工作,回家打理家務。


濫用
訴訟及法律援助

現時外地傭工已有利用法例漏洞去做兼職工
作,並有因虛假、無證據支持及瑣屑無聊的
理由控告其僱主,此條例草案會令傭工有更
大動機去進行訴訟,並會花費納稅入金錢在
法律援助上。

醫療費用�醫院設施

此項生育保障會鼓勵更多外地傭工懷孕,令
僱主�納稅人負擔更重。剛抵本港的傭工倘
遭解僱,最少也可取得14,000元;倘不公平
解僱條例草案通過後,她們所得的補償額會
更高。


人權�平等機會
本港政府已透過法例推行性別平等、平等機會、消除種族
歧視等,但該條例草案則不符合此等法例的精神。香港女
性僱主的工作權利及女性外籍傭工的分娩權利會產生矛盾
,而後者往往是經決定後懷孕,違反其簽證及合約條件。

國際指引�慣例
A.國際勞工公約

第97號移民就業公約--
准許該等外來工人在僱傭保障及社會保
障方面有靈活性。


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
保證工作及平等機會,本地工人獲得優先。


第111號歧視(就業�職業)公約訂明「基於某
種工作本身的要求而作出的排除及喜好不應
視為歧視」。

第143號外來工作(補充條文)准許基於國家利
益所需而對從事某類工作作出限制。

第3號分娩保障公約應用於本港《僱傭條例》
時已予修訂,考慮到政府部門的特別需要,
所以不禁止解僱在放取產假而缺勤的女性公
務員。

第100項有關保障發展中國家�地區的外來移
民的建議准許將經醫生證明不適合工作的外
來工人遣返原居地。

B.外國的經驗

英國

英國的僱傭法例在僱員權益及僱主的責任
之間取得公正的平衡,當局會按照機構的
大小及性質而給予豁免或特別考慮。例如
有薪產假,小型機構僱主便可申請發還所
有支付的產假津貼。

美國

並無有關分娩權利的聯邦規例。僱員通常
可得6星期無薪產假,但沒有強制性的有薪
產假權利。

台灣�星加坡

外來工人倘懷孕或不能通過定期身體檢查
便須立刻遣送回國。星加坡的勞工法例對外
來工人另外訂有條文。

權利衝突及法定規例
建議擴大生育�僱傭保障會與人民入境管制
產生衝突,並會製造更多法律漏洞。

香港女性僱主的就業權利與外來工人的生育
權利會產生衝突。

摘要
外籍家庭傭工會濫用新制度,生育第三、四
個孩子,並取得補償。

在《僱傭條例》訂立適用於外籍家庭傭工的
條文並不是歧視的做法,因為多個國家亦有
類似的做法。

香港女性僱主及外來工人之間的權利�利益
並未取得平衡。公眾意見亦支持僱主解僱懷
孕的外籍家庭僱工。

條例草案通過會引致更多訴訟,而很多僱主
又不符合資格申領法律援助,這對僱主不公
平。

修訂項目會容讓外籍家庭僱工違反其入境簽
證條款及合約條款。

政府採用本港尚未採納的國際勞工公約及建
議,這是魯莽的做法。

結論
建議的修訂,倘獲通過,會是草率而未經詳細考慮的。女
性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之間的權利必取得平衡,而各方的
利益亦須得到適當的保障。本地居民的權益應較外來工人
的權益獲得優先考慮,特別是外來工人涉及故意的選擇或
決定。換言之,外來工人的就業保障是有疑問的,特別是
她們透過懷孕,故意違反僱傭合約,令自已「不適合工作
」。這與香港女性僱主的就業權利產生衝突。
該會促請政府當局:


使小型機構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獲
得豁免,不受建議的修訂所規管,並將此
等外來工人排除於《僱傭條例》第III部(生
育保障)之外。

未來目標應是完全將外籍家庭傭工排除在
《僱傭條例》之外,並制訂另一套專門為
該等工人而設的規例及規定,考慮到僱主
為家庭的性質及僱員的入境情況。此項建
議可簡單地實施:將外籍家庭傭工合約說
明第17及18(5)段刪除,使合約不再受到《
僱傭條例》所規管。該會建議制訂「輸入
勞工條例」。

我地一班僱主希望能同台灣及星馬地區的外傭政策睇齊或可俢改以下一些政策
( A ) 公眾假期 – 由每年12日減至四日
即:1 ) 一月一日
2 ) 農曆年初三
3 ) 國慶日
4 ) 聖


公爵府

積分: 29600

畀面勳章 環保接龍勳章 hashtag影視迷勳章


6#
發表於 05-6-16 22:15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民建聯正向立法會索取以上文件既副本研究,要一段時間才可比意見, 當我收到消息後稍後才擺上email比大家參考, 或者各位有時間可提供多個版本供大家參考.


別墅

積分: 505


7#
發表於 05-6-16 22:20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不如各人都fax一封信表示我地有幾關注此事


大宅

積分: 2737


8#
發表於 05-6-17 11:14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如果要等民建聯回覆,不知要待何時!我們不能坐以待斃,必先打鐡應趁熱!

我也贊成sisi的提議,現階段先來個一人一信,比佢地知我地有幾關注此事;到時如民建聯真的有回覆,咁先可以再幫我們一把!

我們如不行動,就不能自救!

我們是否要fax去立法局先呢?還是仲有其他部門呢?請大家明示!
我係KaboMa ;-)


大宅

積分: 2419


9#
發表於 05-6-17 11:52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sisi 寫道:
不如各人都fax一封信表示我地有幾關注此事


我讚成!

首先, 我們要引起輿論和社會的注意. 之後, 相信會吸引更多其他團體或有心人幫我們去向政府施壓力或更進有關外傭條例的不公平.

我提議大家fax 去各報館、入境處和立法會.

大家看法如何?


別墅

積分: 702

好媽媽勳章 醒目開學勳章


10#
發表於 05-6-17 12:36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非常同意!


大宅

積分: 4369

好媽媽勳章


11#
發表於 05-6-17 12:56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非常同意!

請提供FAX NO. , 和FAX去何處?

立即行動!


大宅

積分: 2313


12#
發表於 05-6-17 14:39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有無封信可以參考下?? 係咪就用 sisi 果封??

fax 去邊度呀? 我都 fax 呀!
Hei-Hei


男爵府

積分: 7172


13#
發表於 05-6-17 16:56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不要用同一封 fax.

sisi 封信只作參考, 如大家 fax 同一封信已沒有一人一信的意義, 亦反映出我們已不夠誠意.

但封信怎樣寫 ?

我想...該寫出我們僱主的心聲及要求, 舉一些有證據的實例, 要求政府修改有關之僱傭條例, 及提出效法外國的保障本地僱主的做法...等.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 看看能否讓大家多點頭緒?)
但我尚未想到怎樣打...
^^


複式洋房

積分: 175


14#
發表於 05-6-17 17:18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我同我Agent提過呢件事,個staff 話會同我寫...........
Hihi !
But , I have to give her some time wor !


大宅

積分: 2313


15#
發表於 05-6-20 12:24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而家點呀?
Hei-Hei


民房

積分: 24


16#
發表於 05-6-20 13:36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請問有沒有警告信給我~因我印傭來了8個月,而頭3個月工作很好很勤力,但後來開始很懶惰及時常黑口黑面,我因有一個小朋友要她照顧但她時常戲弄我的兒子,而工作態度又不好,我已打了很多次電話給AGENT


別墅

積分: 787


17#
發表於 05-6-20 14:59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quote]
sisi 寫道:
不如我地一人一信fax 去當局反應意見, 就參考之前有人post 出來的內容, 我地再加以修改或增加, 唔知好唔好呢, 同埋唔知有無人知個fax no.呢

海外家庭傭工為獨特的勞工組別
僱主為家庭,不是商業機構
雖然《僱傭條例》將家庭視為一種商業經營
,但僱主並無賺取利潤,工作地點在僱主家
中而僱主�僱員間的關係很個人化及基於信
賴。


由低收入國家入境的短期外來工人
外籍家庭傭工只是臨時的外來工人,按照嚴
格的入境條件逗留本港,其中最重要的條件
是她們是否適合工作。外籍家庭傭工的合約
亦訂明「不適合任職」可成為合理的即時解
僱的理由。倘傭工懷孕,僱主可將其解僱,
因為懷孕令合約不能得以執行。現時的條例
草案建議使傭工可享有生育保障,這會違反
傭工在本港的逗留條件。


該會認為傭工按照合約只能居留兩年,而最多只能居留六
年,所以傭工在此時選擇懷孕,便是選擇在本港「不適合
任職」。因此,傭工應被視為另一組別的勞工組別,需有
不同的規管及僱傭條文。

對僱主的影響
該會認為本港的傭工的僱主大多收入並不豐厚,僱用外地
傭工純屬家庭需要。條例草案有關生育保障的修訂建議對
僱主有嚴重影響,範圍不單限於僱主選擇及解僱僱員的權
利,以及對分娩假期所要付的各種責任,以致僱員因與分
娩有關的疾病而要放取的假期、其疾病津貼及醫療費用。
有關修訂大大提高外地傭工相對於本地工人的各種權益。
例如撤除子女數目限制;立即給與免受解僱的保障;補償
額由以前的5,000-11,000元提高至14,000元,倘僱主令僱員
擔任「粗重、有害及有危險性」的工作,可被視為刑事罪
行,罰款提高至50,000元,連同建議的不公平解僱條例草
案,有關罰款會超過150,000元,這與小型家庭的經濟能力
不成比例。該會認為條例草案有以下漏洞,令傭工有機會
濫用該制度:


不公平
由於傭工的合約期只為兩年,倘傭工懷孕而
不能工作,這對傭主極不公平。懷孕是可以
計劃的,因此傭工若在受僱期間懷孕,便是
蓄意違反工作簽證有關適合任職的條文。


不切實際
由於處理家務涉及體力勞動,倘懷孕女傭取
得醫生證明其「不適合」工作,則僱主可能
須要辭去工作,回家打理家務。


濫用
訴訟及法律援助

現時外地傭工已有利用法例漏洞去做兼職工
作,並有因虛假、無證據支持及瑣屑無聊的
理由控告其僱主,此條例草案會令傭工有更
大動機去進行訴訟,並會花費納稅入金錢在
法律援助上。

醫療費用�醫院設施

此項生育保障會鼓勵更多外地傭工懷孕,令
僱主�納稅人負擔更重。剛抵本港的傭工倘
遭解僱,最少也可取得14,000元;倘不公平
解僱條例草案通過後,她們所得的補償額會
更高。


人權�平等機會
本港政府已透過法例推行性別平等、平等機會、消除種族
歧視等,但該條例草案則不符合此等法例的精神。香港女
性僱主的工作權利及女性外籍傭工的分娩權利會產生矛盾
,而後者往往是經決定後懷孕,違反其簽證及合約條件。

國際指引�慣例
A.國際勞工公約

第97號移民就業公約--
准許該等外來工人在僱傭保障及社會保
障方面有靈活性。


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
保證工作及平等機會,本地工人獲得優先。


第111號歧視(就業�職業)公約訂明「基於某
種工作本身的要求而作出的排除及喜好不應
視為歧視」。

第143號外來工作(補充條文)准許基於國家利
益所需而對從事某類工作作出限制。

第3號分娩保障公約應用於本港《僱傭條例》
時已予修訂,考慮到政府部門的特別需要,
所以不禁止解僱在放取產假而缺勤的女性公
務員。

第100項有關保障發展中國家�地區的外來移
民的建議准許將經醫生證明不適合工作的外
來工人遣返原居地。

B.外國的經驗

英國

英國的僱傭法例在僱員權益及僱主的責任
之間取得公正的平衡,當局會按照機構的
大小及性質而給予豁免或特別考慮。例如
有薪產假,小型機構僱主便可申請發還所
有支付的產假津貼。

美國

並無有關分娩權利的聯邦規例。僱員通常
可得6星期無薪產假,但沒有強制性的有薪
產假權利。

台灣�星加坡

外來工人倘懷孕或不能通過定期身體檢查
便須立刻遣送回國。星加坡的勞工法例對外
來工人另外訂有條文。

權利衝突及法定規例
建議擴大生育�僱傭保障會與人民入境管制
產生衝突,並會製造更多法律漏洞。

香港女性僱主的就業權利與外來工人的生育
權利會產生衝突。

摘要
外籍家庭傭工會濫用新制度,生育第三、四
個孩子,並取得補償。

在《僱傭條例》訂立適用於外籍家庭傭工的
條文並不是歧視的做法,因為多個國家亦有
類似的做法。

香港女性僱主及外來工人之間的權利�利益
並未取得平衡。公眾意見亦支持僱主解僱懷
孕的外籍家庭僱工。

條例草案通過會引致更多訴訟,而很多僱主
又不符合資格申領法律援助,這對僱主不公
平。

修訂項目會容讓外籍家庭僱工違反其入境簽
證條款及合約條款。

政府採用本港尚未採納的國際勞工公約及建
議,這是魯莽的做法。

結論
建議的修訂,倘獲通過,會是草率而未經詳細考慮的。女
性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之間的權利必取得平衡,而各方的
利益亦須得到適當的保障。本地居民的權益應較外來工人
的權益獲得優先考慮,特別是外來工人涉及故意的選擇或
決定。換言之,外來工人的就業保障是有疑問的,特別是
她們透過懷孕,故意違反僱傭合約,令自已「不適合工作
」。這與香港女性僱主的就業權利產生衝突。
該會促請政府當局:


使小型機構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獲
得豁免,不受建議的修訂所規管,並將此
等外來工人排除於《僱傭條例》第III部(生
育保障)之外。

未來目標應是完全將外籍家庭傭工排除在
《僱傭條例》之外,並制訂另一套專門為
該等工人而設的規例及規定,考慮到僱主
為家庭的性質及僱員的入境情況。此項建
議可簡單地實施:將外籍家庭傭工合約說
明第17及18(5)段刪除,使合約不再受到《
僱傭條例》所規管。該會建議制訂「輸入
勞工條例」。

我地一班僱主希望能同台灣及星馬地區的外傭政策睇齊或可俢改以下一些政策
( A ) 公眾假期 – 由每年12日減至四日
即:1 ) 一月一日
2 ) 農曆年初三
3 ) 國慶日
4 ) 聖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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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05-6-21 15:42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唔該晒melody1234!

其實我諗copy信或自己寫都問題不大,最緊要係一人一信比佢地知我地
我係KaboMa ;-)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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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05-6-21 17:45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團結就要計畫下

我個人認為要搵一星期, e.g. 約定星期一
1)約定用幾封信,同一時段,一起fax過去同一個部門,等佢地知道我地係好團結的 等佢地頭痛下!!!

2)升級行動
一日內不停fax,fax暴佢地部機,等佢地要正視個問題,唔好以為我們小僱主好蝦 :tongue:

不過唔知搵邊個部門開刀好呢??


大宅

積分: 2313


20#
發表於 05-6-21 18:12 |只看該作者

Re: 齊心協力,急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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