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BB係早過產假開始便出世,否則按勞工法例最盡只可以係放預產期的前2後8,並無什麼「除非特別得僱主同意」,因為萬一個同事唔生性,告個僱主唔按勞工法例安排產假,咁個僱主就大獲喇!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放取產假
•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 至4 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 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
娩後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10 星期產假的打算。
原帖由 lkfamily 於 15/2/2011 15:50 發表 
我都有諗過放前1後9, 但勞工法例最多只可放前2後8, 除非特別得僱主同意。我覺得有d麻煩, 所以都係放前2後8。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篇127:3)
Sons are a heritage from the Lord, children a reward from Him. (Psalm 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