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到d對僱主不公平既法例同d衰工人d行為, 真係做唔到野?
其實有無d識政治或法律既人教下d僱主點可以爭取修例!!
香港有關外傭的法例,實在有好多對僱主不公平既條例:(1) 工資比很多地方(如:星加坡、台灣)為多,又要額外每年比多12日勞工假。 (2) 外傭犯錯或請辭,也要給予機票。外傭不喜歡時,隨時可告僱主未能給予合他們心水的機票。(3)
外傭為求可延期留港,即使沒有實質証據亦可提出控告,所有法律程序所需之費用亦是香港納稅人的錢,他們敗訴及已証明給予假口供,亦不用給予堂費或負上一些法律責任。此外,當僱主不怕麻煩與外傭於勞資審裁署跟進事件,很多時,調解員就勸僱主賠錢予外傭。 (他們當然樂意告僱主,因只有獲利而毫無損失!) (4) 他們不斷斷約又簽新約又斷約又簽新約,毫無後果可言。 (如果他們被僱主解約而僱主又能提出有力証據,而我們香港的勞工署會整理這些資料 (資料中有外傭指紋,以防他們可改名換身份又再來港) 而工人三次被僱主解約而僱主又能提出有力証據就會永不錄用,如本港法律程序已証明外僱行為傷害少主或僱主,如加尿加經血或虐打等,一經定罪就永不能來港打工) 相信今日不會有那麼多外僱會如此傷害僱主。亦會謹慎行為! (5)當外傭到港時或工作期間懷孕,他們跟本履行不了合約上的工作,傭主無奈地選擇賠錢中止合約,又或是讓他白支人工,還要給予有薪假期。事實上,當他們不能履行合約,法例是否可以保障僱主,外傭可不用賠償一個月待通知金而請辭或僱主可要求暫緩合約,由發現他們懷孕時,要求他們回國生產及休養後再回港完成合約,(來回機票由他們自行支付,由於他們因私人理由而被暫緩合約,正如我們的僱主也不會代我們支付生育及檢查的費用及交通費用一樣)。
其實重有好多, 不能盡錄!!!
請各位有知識者幫忙,提出一些可令政要人士關注及修改外傭條例的建議,令這些不平等條約得到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