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fb 香港家傭僱主互委會有人答左我:
要有確切證據先至可以試下告,因為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十六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所以重點係個小朋友有損害才可以入罪...
要受左傷先可以告佢!?
喜樂的心,便是良藥;
優傷的靈,使骨乾枯. (箴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