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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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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1-8-23 11:4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gemiling 於 11-8-23 12:08 編輯

首宗外籍家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官司,今日繼續在高等法院審理。
今早繼續由律政司代表律師彭力克陳詞,他進一步解釋,立法機關是有權為「通常居住」下定義。他指出,早於1971年,《 入境條例》已經將一些人,例如是囚犯不當作為「通常居住」,不認為1997年《基本法》生效後,就將這個下定義權力取走。如果沒有這個權力,帶來後果是立法機關或者政府,只有一是決定來港的人便是「永久居民」,一是叫他們離開。彭力克又指,普通法之下,全世界都容許立法機關為「通常居住」下指引,而現時《入境條例》與回歸前要有延續性。




絕對贊成香港司法有自主權為「通常居住」下定義。 There is NO NEED for 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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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1-8-23 11:43 |只看該作者
如果你通常居住,係唔係即係無得拎居港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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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ling  sorry .. it is 如果你通常居住,有得拎居港權   如果不通常居住,無得拎  發表於 11-8-23 11:46
gemiling  如果你通常居住,有得拎居港權   如果不通常居住,有得拎居港權  發表於 11-8-2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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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1-8-23 11:4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gemiling 於 11-8-23 12:08 編輯

外傭居港權案第二日聆訊 政府律師續陳詞
香港電台 – 28分前

外傭爭取居留權的司法覆核案,第二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代表政府的律師指出,本港由90年代開始,法例已賦予立法機關權力界定符合居留權的資格。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表示,在90年代法例賦予立法機關權力,部分人士包括越南船民等,不符合居港資格,而97年頒布基本法後,並非要取走這項權力,只是將外傭加入有關規定內,而法例需要有連貫性。他又說,解讀基本法需要看整體,不能只看第24條的字面,亦要連同第154條一起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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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1-8-23 11:46 |只看該作者
講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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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1-8-23 11:46 |只看該作者
再者....香港係一個鼓勵合約精神既地方, 就當法律本身有好多灰色地帶既地方都好, 外傭來港前係已知來港當外傭無論多久都不會成為永久性居民身份, 呢個係早已知既事實. 何解今日卻將已知既事實拋諸腦後, 一味只講自己被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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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婆仔@  無錯!!!!合約精神!!!  發表於 11-8-23 13:34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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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11-8-23 11:49 |只看該作者
唔駛釋法都可嬴當然最好
希望有好結果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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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11-8-23 11:50 |只看該作者
klm402 發表於 11-8-23 11:46
再者....香港係一個鼓勵合約精神既地方, 就當法律本身有好多灰色地帶既地方都好, 外傭來港前係已知來港當外 ...

只因上得床黎又想拎被"come",貪得無厭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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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lyDog  AGREE~~  發表於 11-8-27 09:35
拉拉手,好朋友,家姐豬豬,細佬牛牛^_^


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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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11-8-23 11:53 |只看該作者
依公厠黨之見……外國人在香港犯罪(實坐七年牢)咁放返出來咪有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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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ling  by the way.. i like your photo.  發表於 11-8-23 12:07
gemiling  they have already said that should not be the case la...  發表於 11-8-23 12:07
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熱線:23892222
撒瑪利亞會熱線(多種語言)︰28960000
生命熱線︰23820000
東華三院芷若園熱線︰18281
社會福利署熱線︰23432255
醫院管理局精神健康專線(24小時精神健康熱線諮詢服務):24667350
明愛向晴熱線:1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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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11-8-23 12:05 |只看該作者
我都覺得政府有權下定義~~~如果呢個權都無, 咁連入境署都可以摺埋啦~

有份立基本法班人都話基本法係依據香港本身條例黎定o既, 係相輔相成, 基本法無講,但其他法例有講,咁即係要跟返原本法例所講黎o既黎實行~~

另外, 正如klm402所講, 班外傭黎香港做野時, 合約寫明佢地唔符合「通常居住」呢個要求. 外傭簽得呢份合約,咁即係同意合約所講,即係明白佢地係無得申請居留權,依家根本係夾硬黎.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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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11-8-23 13:36 |只看該作者
個班菲傭不知所謂,我唔怪佢,佢都無咩學識!

但果班公文袋簡直不知所謂,將所有香港人利益斷送!

我唔相信佢地會得到居港權,因為呢件根本唔係'公義'事!

天有眼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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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iegirl  agree!  發表於 11-8-2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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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11-8-27 09:18 |只看該作者
gemiling 發表於 11-8-23 11:42
首宗外籍家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官司,今日繼續在高等法院審理。
今早繼續由律政司代表律師彭力克陳詞, ...

絕對贊成香港司法有自主權為「通常居住」下定義。 There is NO NEED for 释法。
the point is -

入境署定義菲傭留港, 不是「通常居住」,相信會司法覆核.

我反而贊成修改基本法 (順便改埋內地人的居港權), 大陸憲法, 都可以改. 為何香港不可 ?

10 多年前, 剛實施基本法就改, 無面, 現在都咁耐啦...

釋法, 削弱法治 - 香港繁榮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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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11-8-27 09:23 |只看該作者
klm402 發表於 11-8-23 11:46
再者....香港係一個鼓勵合約精神既地方, 就當法律本身有好多灰色地帶既地方都好, 外傭來港前係已知來港當外 ...
我唔希望外傭有居港權, 但如果合約條文, 有不合理/不合法, 合約就不成立...

小超當日幫梁絡 c 打官司, 告英皇, 就是用此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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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11-8-27 09:24 |只看該作者
tomatoMM 發表於 11-8-23 11:49
唔駛釋法都可嬴當然最好
希望有好結果出來
me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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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11-8-27 09:36 |只看該作者
rabbit75 發表於 11-8-23 11:53
依公厠黨之見……外國人在香港犯罪(實坐七年牢)咁放返出來咪有居港權?
...
兔兄, 我一向好欣賞你的正義/理性/不隨波逐流,

唔好介意, 提議你跟進公民黨的看法/立場.

其實梁家傑曾從 legal point of view, 提出菲傭即使有申請權, 申請也不會成功.

有 bk 媽咪說: 申請不成功, 外傭會 司法覆核, yes, but it will be once and for all.

司法覆核耗用既錢, 大約 幾百 - 1 千萬, 用來彰顯法治, 我覺得值得.

p.s. 飛龍標誌, 前後花了逾二千萬元公帑設計及推廣,而且未經廣泛諮詢, 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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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11-8-27 09:38 |只看該作者
只要外庸無居港權,無論釋法與否, 都可以無所謂

然後"公文x" 滾出立法會

最好滾出hk, 無謂現世~~


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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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11-8-27 09:43 |只看該作者
lok1503 發表於 11-8-27 09:23
我唔希望外傭有居港權, 但如果合約條文, 有不合理/不合法, 合約就不成立...

小超當日幫梁絡 c 打官司, 告 ...
但係當年梁洛施簽約時應該仲未成年,但呢班外傭個個都幾十歲啦

而且當年算係庭外和解,法官根本就冇判過張約係咪不成立
日日是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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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11-8-27 09:51 |只看該作者
mother904 發表於 11-8-27 09:43
但係當年梁洛施簽約時應該仲未成年,但呢班外傭個個都幾十歲啦

而且當年算係庭外和解,法官根本就冇判過張 ...
yes,

我只是 illustrate "但如果合約條文, 有不合理/不合法, 合約就不成立..."

而且當時是梁洛施x護人簽約...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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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11-8-27 09:55 |只看該作者

回覆:家傭爭取居港權:香港立法機關是有權為「通常居住」下定

反對俾居港權,香港快要沉喇!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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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11-8-27 10:13 |只看該作者
請盡量唔好點評我,因為我通常用手機版,睇唔到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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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8-27 13:0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DoReMi媽媽 於 11-8-27 14:08 編輯
tomatoMM 發表於 11-8-23 11:49
唔駛釋法都可嬴當然最好
希望有好結果出來

同意, 當然最好唔駛釋法啦, 但好睇唔過眼有啲人, 明明成件事就係佢哋搞出嚟, 但又死出嚟義正嚴詞咁話釋法會幾唔好, PK唔搞哩啲事出嚟, 會有釋法可能嗎?

點評

naviegirl  agree!  發表於 11-8-2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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