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跳至

首頁
1

尾頁
   0


子爵府

積分: 10600


1#
發表於 12-1-12 09:39 |只看該作者
受到警告
修改重點:
第二十四條:寫明父或母其中一方有香港居留權,所生子女才有香港居留權
第一百五十八條:取消人大主動釋法的權力,必須由終審法院主動提出釋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降低修改基本法的門檻,由立法會三分二,人大代表三分二、行政長官同意改為只需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及行政長官簽署同意,才可提出修改基本法。但設定了制衡權力,如修改不獲接納,把議程和原因紀錄,讓議員和市民檢討,行政長官需解散立法會,負憲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香港合法居住,或已取得香港居留權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四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五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六 )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法的解釋提請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簽署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意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經會議後決定駁回修改議案,有關會議紀錄及原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分別保存。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亦需解散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重選。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首頁
1

尾頁

跳至
Presslogic Logo
Baby Kingdom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