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天地

跳至

首頁
1

尾頁
   1


侯爵府

積分: 24148

畀面勳章 BK Milk勳章


1#
發表於 12-5-28 17:02 |只看該作者
訴訟費用如何計算? 2012-05-21

字型︰
















  律師的收費因應不同的工作種類會有不同的收費準則。一般非爭議性的工作,好像是樓宇買賣、立遺囑、簽訂租約、申請遺產承辦等,因為可以預計處理文件所需的時間,有些律師行是會跟客人商議一個定額收費或就收費設上限。

  可是,打官司的話,收費一般會以每小時的方式計算。倘若有十年以上經驗的律師,每小時的收費大約四千至七千元不等。如果處理案件的律師比較資深或就案件的範疇有豐富的經驗,收費可能會較一般的律師為高。除了律師外,見習律師及一些法律行政人員有時會協助律師處理一些較簡單的文書工作,他們每小時的收費相對律師來說會較低,可幫助減低有關的律師費。

訴訟費用與律師費有分別嗎?

  如到法院提出訴訟,不同類型的案件需支付不同的存檔費用。好像一般的民事訴訟、如在高等法院提出的話,需繳付港幣一千零四十五元,如在區域法院的話,則需繳付港幣六百三十元。有時在處理案件中途亦可能要支付其他費用,好像申請暫准離婚令時或申請將案件排期審訊。

  其實,打官司最主要的費用是律師費、大律師費及專家證人的費用。專家證人可能是醫生、筆跡專家、測量師或有其他專長的專業人仕。官司完結後,法官會就訴訟費用頒佈命令,一般會由贏官司的一方取得。但如果法官認為案件中雙方所要求的都有部份得值或雙方就官司也需負上責任,則法官有時亦會不頒佈訟費命令(即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律師費)又或只批准贏官司的一方取回某個百分比的訟費,如30%、40%等等。所以,法庭頒令的訟費其實就是律師費、大律師費及其他因官司所產生的開支,如法庭存檔的費用、專家證人的費用和影印費等。

贏了官司還要自己支付律師費?

  官司的結果是不影響律師行與客人之間的收費協議,就算法庭頒令官司其中一方可以取回訟費,除非法庭頒令以較高的準則計算訟費,否則一般只是取回三分之二左右的訟費,甚至更少,客人仍然是需要就餘下的差額支付給他自己的律師。所以筆者一定會與客人初次會面時就清楚告知他們這一點,常用的比喻就是「人哋出雞,你出豉油,你碟豉油也會越變越大」。若官司所牽涉的銀碼不大,就更加應該嘗試與對方商討和解,早早了結爭拗總比把錢和時間都花在打官司上化算。況且,如對方輸了官司後根本無能力再支付你的律師費,屆時可能會變成雙重損失。



各位留意下啦.. 不過唔請律師攪離婚既都唔會有咩大既訟費要比既...
今天種下何種因, 它日必收何種果!!  每天努力為亞仔同我的生活打拼!!


侯爵府

積分: 24148

畀面勳章 BK Milk勳章


2#
發表於 12-5-28 17:07 |只看該作者
媽媽,官司幾時先打完?」 2012-04-11 字型︰

評分︰ 回應︰11篇 我要回應 分享︰ 


Ads by Google
BOOM 最強網上股票交易平台 baby.boom.com.hk
一個戶口買賣香港、美國、澳洲股票,以及認股證,牛熊證,ETF等投資產品。


  標題之問句,是出自一個當年6歲小孩的口,其父母正在打官司離婚,雙方一直水火不容,就小孩的探視問題亦曾報警救助。
 
  筆者處理過的案件中,有不少是父母就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爭持不下,不肯作出妥協及讓步,結果苦了自己,亦傷害了孩子。
 
什麼是共同管養權?
 
  一般人口中所謂的撫養權,法律上的正確名稱是管養權(custody),而法官頒布的命令叫管養權令(custody order)。法庭於子女未滿18歲前有權就子女的安排頒令,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子女。
 
  讀者也許有聽過「共同管養權」一詞,又知道它代表的意思嗎?現時法庭所處理的案件,一般就管養權會頒令「單獨管養權」或「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單獨管養權就是把管養權判歸父或母其中一方,「共同管養權」就是把管養權判歸父母共同擁有。筆者曾聽過不少怨言「都離婚了,還要我就子女的事情與對方商討,有無搞錯?」
 
管養權是甚麼意思?
 
  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就管養權一詞作出定義。筆者一般都會引用一案例,當中法官指出「管養權」一詞簡單來說是可就子女人生中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如教育、宗教及做手術。一般人有錯覺,以為擁有單獨管養權就可以全權控制子女的重要事項,無需諮詢對方的意見。未獲判管養權的一方又覺得子女被對方搶了,子女的事從此不能過問。現實並非如此。
 
  婚姻雖然破裂,但不能改變的事實是雙方永遠都是孩子的父或母,未獲判管養權的一方仍然是有權就子女的事宜被諮詢及提出意見。如雙方未能就子女的事宜達成協議,最終會由法庭判決。
 
  其實,法庭多傾向判令「共同管養權」,背後的理念是希望父母可共同分擔孩子的法律權利及責任。無論孩子跟那一方居住,雙方其實有共同權利,希望父母雙方能夠學習如何以合作的態度處理孩子的事情。
 
試過共同管養權但不可行,怎麼辦?
 
  在一些情況下,法庭一般是不會判令共同管養權的,好像對方已失去聯絡多時,或已很久沒有與孩子見面,又或者有虐兒、精神病紀錄等等。如前文所述,法庭在孩子未滿18歲前是有權就孩子的事宜頒令,若當初希望父母合作下頒下共同管養權,但事實證明並不可行,如對方故意刁難,根本不是為孩子的福利著想的話,則法庭可更改命令,改判單獨管養權。
 
  除了管養權,法庭還會就孩子的日常生活頒令,即英文叫care and control。筆者會於下期專欄進一步解釋。

今天種下何種因, 它日必收何種果!!  每天努力為亞仔同我的生活打拼!!


侯爵府

積分: 24148

畀面勳章 BK Milk勳章


3#
發表於 12-5-28 17:12 |只看該作者
現在甚麼也講求速度,眼見不少人閃電結婚,外國有些明星更閃電離婚。在香港可行嗎?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除非欲申請離婚的一方能夠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蒙受異常的困苦,或婚姻的另一方的行為異常敗壞,否則自結婚當日起計一年期間,是不得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法例於1997年未修改前,限制提出離婚呈請的時限原本是3年。



  要證明申請人蒙受異常的困苦或另一方的行為異常敗壞並非容易,一般的夫妻不和並不足夠,而且法院要考慮家庭子女的權益及雙方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所以律師一般都會建議等待一年限期屆滿才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



分開居住的定義



  就算未能提出離婚呈請,婚姻的其中一方是可以選擇搬離婚姻居所。



  若然條件不容許搬離婚姻居所,仍然是可以住在同一間屋的,但倘若實際生活儼如各自獨立分開居住一樣,如分房或分床睡覺、沒有性生活、各自用膳等等,及對方知道申請的一方有分居的意願,那麼,這種同一屋簷下的分居模式亦可被法院接納。曾見過有一例子,夫婦雙方根本就分隔兩地居住及工作,但仍會於假日相見,又以夫妻名義外出與朋友聚會及與雙方的親人見面。女方突然收到丈夫的離婚呈請,表示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由於太太完全不知道丈夫有分居的意願,所以提出抗辯。



申請離婚的理由



  申請離婚的理由只得一個,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申請人可提出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的事實:



  1.對方與人通姦,而申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對方共同生活;

  2.因對方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申請人與其共同生活(一般俗稱為對方的不合理行為);

  3.在緊接入禀申請離婚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對方同意離婚;

  4.在緊接入禀申請離婚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無需對方同意);

  5.對方在緊接入禀申請離婚前,已遺棄申請人最少連續1年。



  一般來說,大多數人會以上述第(2) 至(4)項的事實申請離婚,尤其是第(3)及(4)項,因為以分居為由的離婚呈請書無需詳述分居的理由,比起以對方的不合理行為的指稱較為容易被對方所接受。



一定要分居兩年才可離婚嗎?



  不是。如以對方的不合理行為或通姦為由申請離婚,就算從未分開居住,亦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最常見的不合理行為就是對方有酗酒、暴力行為、沈迷賭博或不給予足夠的家用的情況。若然分居時間已屆兩年,就算對方不同意離婚,法庭仍會頒布離婚令,則坊間俗稱的自動離婚。但其實並不是自動解除婚約,婚姻的其中一方或雙方仍需依據法例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



  很多人有誤解,以為申請離婚的事實會影響贍養費及家庭財產的分配,又或與法庭將子女的管養權判歸哪一方有很大的關係。由於篇幅有限,筆者將於下期專欄再作分析。

今天種下何種因, 它日必收何種果!!  每天努力為亞仔同我的生活打拼!!


侯爵府

積分: 24148

畀面勳章 BK Milk勳章


4#
發表於 12-5-28 17:13 |只看該作者
何律師, 重有好多有用的資料比大家參考下...


http://lifestyle.etnet.com.hk/column/index.php/family/familycourt

今天種下何種因, 它日必收何種果!!  每天努力為亞仔同我的生活打拼!!

首頁
1

尾頁

跳至
Presslogic Logo
Baby Kingdom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