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U 寫道:
請給意見,我解僱個印僱,但早在解僱前1個月發出警告信,指工作表示差,(信由外僱公司寫有,中,英,印文)若不改善以此為1個月通知,但在不充1個月(欠2日),我發現她不老實再次說謊,把我仔留在公園(1個人),於是即日把她交給AGENT,我有把機票,勞工假工資交給AGENT轉交,但工人唔要,現去工會求助(工人做了6個月),要求1個月通知金,假期工資,機票,(勞工處出信約見本人)但我覺得已給她充足沒理由要再補通知金及假期工資.可否解答下列問題/給意見:
1)我是否應如期前往或另約時間
2)工人說補1870元機票錢小
3)是否要補1個月通知人金
4)她放假我沒有要她簽名,,她沒證據證明沒放假,想問若上庭是否會輸
***請各位給意見,是否要同勞工處/工人講數.
WELU 寫道:
是AGENT給我的,當日她說不用重點列出,現在我該如果,是否堅持不補1個月,煩請各位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