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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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0-10 19:00 |只看該作者
sorry , 原來係咁比人壓價又踩場 , 好煩

或者我自己攞去舖頭賣算了~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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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12-10-10 19:0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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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皇法架! 賣假野會比警察拉! 亂講野誹謗會比人告!

洗唔洗一齊上差館 , 假o既就拉我 , 真o既就拉你! 好唔好? 二手佬!

搵食行遠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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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0-10 19:0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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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12-10-10 19:2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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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未出黎就比你壓價 , 費時去到你個竇比你食左

你誹謗我喎! 你憑咩証據呢? 半個鐘收左你8個訊息又呢樣又個樣好驚 , 我攞去舖頭好過~

我黎BK 唔想閙交 , 唔該! 你係咪想我去報警拉你!? 到時我一定會攞個手袋去比差人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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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0-10 19:2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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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0-10 19:3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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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12-10-10 19:4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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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唔賣係我o既自由! 你無真憑實據下誹謗我係損毀我聲譽同犯刑法!

一係你就做個有責任成年人而家道歉 , 如果唔係我就等板主覆我之後去報警!

你放心 , 你用IP address , 警方一定搵到你!

FYI

永久形式誹謗(Libel),指用「足以永遠存在」的方式去發布誹謗訊息,如文字、錄音及影像等等(相對口頭言論上「即講即散」的誹謗,便稱「短暫誹謗」(Slander))。條例規定,任何人以永久形式、帶惡意地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訊息,誹謗他人名譽,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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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12-10-10 19:4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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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12-10-10 19:51 |只看該作者
哇~ 原來你老公係警察 , 所以就可以包庇你犯法!?!?

如果係咁就真係要比有關部門知道喇!

我都唔知信你邊樣 , 又律師又警察 , 唔知遲D你會唔會又講梁振英係你親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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