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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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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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2-13 23:02 |只看該作者
話說我個ex賓十月中扮返歸,實情走佬搵到新僱主。爭半年都唔完約,最後我係十一月頭寄信去入境處解約,十一月尾收到入境處正式解僱回覆。

事件中我ex賓好勁,離開之後搵朋友入紙小額錢債,等政府寄信去我屋企。相信一般儫主會立即解僱。但我冇,因為個內容吾合理。債主話佢欠債由五月至八月,有乜理由十月先追?仲有佢扮十八號飛,個case就十七號submit。點會咁啱。最後個case十二月三號上堂,債主失蹤,自動消案。你話佢地係未浪費我地立稅人嘅錢?

最後,我今日收到佢email話想返黎做,問我cut左佢visa未。
吾知佢想玩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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