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見山 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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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問8.1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遣散費?
答:
傭工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以及
傭工在被解僱前,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
問8.2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答: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而他/她
􀂾 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嚴重行為不當或裁員的原因;
􀂾 由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並提出辭職;
􀂾 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或
􀂾 於在職期間死亡,
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問8.3
傭工會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答:
不會。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傭工可獲得遣散費,但不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問8.4
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答: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註]
註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