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luestar 寫道:
十多年前公務員及各大學/專上學院/以公帑成立的機構,並非無買樓津貼 - 有home purchase scheme,但要計分論年資及point再排隊;租屋津貼(private tenancy allowance)則不用計分排隊。到~90年代初,更有home finance scheme。
租樓/買樓,各人會作不同決定,所以有些人會決定買樓,另一些人會決定租樓。
既然有租金及買樓等員工福利,申請人就應遵從申請制度,不肯遵守便不能領取。等如市民要守法一樣,不能以法例奇特/不知有該法例為理由,而不守法/不用守法。
當事人要申領房屋津貼(無論是買樓或租樓的津貼),都要填表申請,而申請規則已在該張紙上列明,當事人簽名時,已同時簽一項declaration,表明清楚明白申領條件/規則。
這位人士有學識,更不應/不會未看清楚規則就簽名。
他和那對呃綜援的高生高太,心態基本上一樣,過得海便是神仙。
而通常被揪出告上法庭的類似個案,都會牽涉當事人有機會升職,被知情人士(通常是同事)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