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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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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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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載---改變中之天主教

[size=xx-large]附錄:水禮是否得救必經手續?
-------蘇穎智牧師


[size=x-large]Ⅰ﹒引言

有關水禮的意義,不獨天主教與基督教有著不同的解釋與實施,甚至在基督教的神學家中,亦有著不同的意見。在教會歷史中,我們亦可以看到因著不同的意見而發生很多悲劇。成千上萬的信徒因著對水禮持有不同的解釋而被逼迫,十六、十七世紀在歐洲的重浸派(Anabaptists)就是因為主張只有重生得救的門徒才可以接受水禮,否定嬰兒洗禮的效用,推行「重浸運動」,因而被當時的「國教」所迫害。現在,雖然以暴力逼迫異己之情形不再出現,但不同之宗派、不同立場之學者,教會仍常常針鋒相對,互相排斥,嚴重損害了主耶穌身體--他的教會合一的見証。(近年在香港逢勃發展之「基督教會」(Church of Christ),排斥其他教會之水禮,又將相對的絕對化,令人惋惜。)

本文目的乃旨在闡明聖經所載有關水禮的意義,為何門徒要接受水禮,水禮應在何時舉行,水禮之形式又如何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藉著神在聖經及教會歷史的啟示,叫我們清楚知道到什麼是絕對,什麼不是絕對,什麼是可變通的,什麼是不可變通的。盼望讀者能從水禮中看到神的恩典,另外又看到門徒對神應有的回應。

[size=x-large]Ⅱ﹒強調水禮與得救的關系之論點

A﹒聖經之論點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信是不夠的,必須經過水禮,不受洗的不能得救。「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約三5)從水生就是接受水禮,可見洗禮乃進神的國(得救)必經手續。「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徒二38)『叫』表達了目的,洗禮的目的,是使我們的罪得到赦免。從這段經文的記載,可見水禮能洗去人的罪,能「使罪得赦」,故人必須經過水禮才能得救(領受所賜的聖靈)。

「亞波羅在哥林多的時候,保羅經過了上邊一帶地方,就來到以弗所,在那裡遇見幾個門徒;問他們說:『你們信的時候,受了聖靈沒有?』 他們回答說:『沒有,也未曾聽見有聖靈賜下來。』 保羅說:『這樣,你們受的是甚麼洗呢?』他們說:『是約翰的洗。』保羅說:『 約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洗;告訴百姓,當信那在他以後要來的,就是耶穌。』他們聽見這話,就奉主耶穌的名受洗。保羅按手在他們頭上,聖靈便降在他們身上;他們就說方言,又說預言。一共約有十二個人。」(徒十九1至7)唯有奉耶穌的名受洗者才能領受聖靈,才能得救。

「現在,你為什麼耽延呢?起來,求告他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徒廿二16)洗禮之目的或作用在這裡很清楚表達了出來,奉主的名受洗便可洗去人的罪。既然洗禮可洗去人的罪,而罪得赦免乃人得救之必要條件。所以,洗禮是得救之必經手續。「……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多三5)『重生的洗』就是『能使人重生的水禮』,既然洗禮能使人重生,不受洗者必不可能得救。

B﹒神學原則

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一個人要得救,不單要「心裡相信」,也必須要「口裡承認」。主也教導我們「城是造在山上」、「燈不是放在鬥底下」的,我們的信,必須要讓人知道。到底神要我們用什麼方法叫人知道我們的信仰?水禮--之不獨是主自己的榜樣,也是主命定的方法:「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廿八19)可見只傳福音叫人信,而不施洗,還未算是完成主的大使命!

[size=x-large]Ⅲ﹒主張水禮並非得救必經手續者之論點


主張這些立場者並不是說信徒毋須要受洗--他們也一樣注重洗禮。但他們卻不認為水禮可以叫人得救,他們認為水禮乃得救了的人公開的見証。見証一客觀之厲史事實: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埋葬了、第三天復活了!(羅6:3-4)見証自己願意與主認同:主為我們的罪而死,我們也願意向罪而死,脫離罪的捆綁,與罪一刀兩段,願意為主而活(效法主復活)(羅6:4)。見証自己願意與主的身體(教會)認同(林前12:13)

A﹒主張水禮可叫人得救者之理論並不能成立

[size=large]1·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16:16)

馬可福音十六章16節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但並沒有說:「信而不受洗的必不得救」。乃是很清楚的說:「不信的,必被定罪。」一個人的不得救不是因為不受洗,乃是因為他的不信。但為何聖經要將信主與水禮連在一起?因為洗禮是我們信心的公布,它不是得救的條件,乃是得救者應有的行動。

[size=large]2﹒從水和聖靈生的(約3:5)

「從水生」之意義為何?是否未受過水禮的人必不能進神的國?與主同釘之囚犯又如何?(路23:39-42)另外約翰在其他經文從來沒有將「水」解釋為水禮。有時解作神的道(約4:10、14;15:3)或聖靈(約7:38-39),所以比較約翰福音原意之解釋,乃指罪得赦免與「從聖靈生」是同時發生的,「從水和聖靈生」就是指重生。

其實,不明顯之經文及非命令之經文(not imperative)不能成為建立教義之根據,研究神學者須注意,所有教義之建立必須與所有聖經神學、所有神之啟示吻合才能成立。

[size=large]3﹒叫你們的罪得赦(徒2:38)

這是最富爭辯性的,也是被主張水禮重生者用得最多之經文。從中文聖經之翻譯看來,我們也不能下結論說水禮本身已經可以叫人的罪得赦。在原文中希臘文ει j ,英譯“for”,可以有二個不同用法:表達目的(for the purpose of),中譯為「使」、「叫」。似乎主張水禮重生者覺得這是唯一的用法。但其實亦可以有第二種譯法,即表達原因(because of)。根據羅賓遜(A T Robertson的Word Picture III p. 25)的意見,這用法較適合這段經文。

我們可以再參考馬太福音十章41至42節,先後出現三次(ει j 先知的名、ει j 義人的名及ει j 門徒的名……)明顯地,這些ει j 均不可能是表達目的,中譯的「因為先知的名……因為義人的名……因為門徒的名……」較合原意。另外再看馬太福音十二章41節原文為「尼尼微人悔改,約拿所傳的道」。這裡ει j 的用法更為明顯,任何中英譯本均不認為這是表達目的,乃是表達原因。「尼尼微人因約拿所傳的道就悔改了。」我個人則認為,徒2:38“ει j ”之用法與太10:41-42可能不同,它可能是表達目的,但是,我們仍未能因此便說,水禮可以使人得救。其實,徒二章38節的ει j 縱可被用於表達「目的」仍未足夠表明水禮本身可洗去人的罪。因彼得先勸那些人「悔改」,而不是只叫他們受洗。到底「悔改」與「受洗」二者之中何者能使人罪得赦免?是「水禮」?還是「悔改」?還是二者皆需要?從明顯經文的記載來看,應是只需要「悔改」。

[size=large]4﹒保羅的按手(徒19:1-7)

其實這經文不但沒有說水禮是得救條件,而且說明了受過水禮者不一定是得救者--這在乎他們對重生得救是否已清楚了,是否清楚悔改認罪且接受了主基督作救主,奉他的名受洗。這裡所載及聖靈降在他們身上的時間,乃是在保羅按手在他們頭上的時候。

[size=large]5﹒洗去你的罪(徒22:16)

原文字義翻譯為「起來後受洗,求告他的名後,洗去你的罪」(“Having arisen be baptized and wash away your sins,having called upon the name of the Lord”)。保羅從不把水禮當作是重生,因為羅馬書六章3-5節清楚解釋了水禮意義在表明門徒願意在主的死、埋葬與復活上與他聯合,表明自己願意離棄自我,過一以神為中心的新生活。若水禮等於重生,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一章14節所說就等於「我沒有使你們一個人得救」(參林前4:15);而哥林多前書一章17節所說的「基督差遣我,原不是為施洗」也就變為「基督差遣我,原不是為使人得救」了。這豈不是與聖經教訓違背了嗎?(參太18:18;林前9:20-23)。再看保羅的例子,其實他受洗前先已得救,已先得看見、醫治。(參徒9:18)

[size=large]6﹒重生的洗(多3:5)

在原文裡,這裡的「洗」字(λουτρου)與「水禮」之「洗」(βαπτιζω)完全不同,雖然有可能指水禮,但「重生的洗」並不是「叫人重生的水禮」的意思。它可以指重生了之人的洗,或是「洗罪」(藉主的血,非水禮)後之重生。水禮是重生者之見証,見証其罪已得完全潔淨了,不能被視為重生之手續或條件。「洗」亦可解釋神的道已將我們的罪洗幹淨了(參約十五3)。

下列一些問題可以幫助我們作出結論:

(a)引聖經從來有沒有說過信而不受洗者就不得救?明顯,絕對無。

(b)聖經從來有沒有說過不信主者不得救?明顯,有(可16:16;約3:18, 36)

(c)聖經說「信而受洗者必得救」,這話有三可能性:

1﹒信是足夠條件叫人得救

2﹒受洗本身是足夠條件叫人得救

3﹒信+受洗才足夠叫一個人得救

上述可能性中,那個才是對的?明顯,我們有很多經文支持:1(參約3:16,弗2:8-9),絕無經文支持2;若3是對的話,則信而不

受洗或未受洗者,均不可能得救的,但事實是否如此?

(d)聖經有否記及信,但未受洗的得救者,明顯,有!與主同釘之囚犯便是一顯著例子!(參路23:39-43)

(e)未得救者有否可能有聖靈內住?絕不可能!

(f)哥尼流在受洗前有聖靈了否?顯然已經有!(徒10:47)

(g)哥尼流在受洗前得救了否?從(e)到(f)綜合來看,他顯然已得救了!

(h)水禮可否除去人的罪?聖經明顯他說:不可以!(彼前3:21)

在解經上有一十分重要的原則,就是不明顯的經文不可以建立教義,它們必須由明顯的經文去解釋!

B﹒明顯經文否定水禮能叫人得救


[size=large]1﹒惟有「信」

縱使在使徒行傳的記載中,亦表明了唯有「信」(主基督為救主)是得救的必須條件或回應。(參徒3:19 ; 10:43 ; 11:17、18;13:39、48;15:9;16:31、34;18:8、27;19:18;20:21 ;26:18等)

[size=large]2﹒與主同釘之囚犯

與主同釘之囚犯明顯是得救的,但他沒有「奉主的名受洗」,因他根本沒有機會(路23:39-43)。他的得救是基於他承認自己的罪,承認耶穌是無罪的(他的死是代人的罪受刑罰的表示),並且他相信耶穌要得國且要降臨(他當然一定相信主會復活),這表明他相信耶穌是基督。由於他覺得有需要,所以求主記念,這完全與所有其他有得救條件之經文吻合。

[size=large]3﹒人的得救是神的恩典


其他經文明言人的得救是神的恩典,也是藉著人的信。(參約3:16;弗2:8-9;羅10:9;5:1;弗1:13等)

[size=large]4﹒領洗前已重生

若水禮乃人得救條件,則未受洗者不可能有聖靈。然而哥尼流一家在受洗前已經領受了聖靈,已經重生了。(徒10:44-48)

[size=large]5﹒不在乎肉體的污穢

彼得前書三章21節明言水洗所表達之意義「不在乎除去肉體的污穢」。

[size=x-large]IV﹒為何早期教會常將水禮、赦罪、得救放在一起?

當時猶太人公開敵擋、釘死了主基督,他們必須公開表明自己的悔改才算是真正的悔改。所以這是特別針對猶太人而言(特別是對水禮之強調與罪得赦免之保障)。

而水禮是新生之見証,而非新生的條件。從聖經之啟示看來,水禮不能使人得救,但這不表示水禮對門徒是可有可無的。聖經告訴我們,那裡有人決志信主重生了,那裡就有人受洗與主與教會認同。馬太福音五章14-15節說:「你們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人點燈,不放在鬥底下,是放在燈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

[size=x-large]V﹒若水禮不能叫人得救,為何要接受水禮?

既然水禮只屬一種禮儀(ordinance),內中沒有任何神秘作用,那麼,我們可否將這「繁文縟節」廢掉?絕對不可!因為:

A﹒公開的見証

這是我們向世界公開見証我們所信的主和我們的新生命。誠如耶穌所說:「你們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人點燈,不能放在鬥底下,是放在燈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太五14-15)若一對青年男女相愛,難道他們不願意藉婚禮公布他們結為夫婦嗎?

B﹒主的命令

這是主的命令(太廿八19),是今天教會必須謹守遵行的。這亦是主留下的榜樣(太三14-17)。

C﹒具歷史的淵源

這是教會自成立以來從未停止過的禮儀。在使徒時代,那裡有人信主,那裡便有人接受水禮,見証他們跟主的關系。(徒二41;八36-38 ;九18 ;十47-48等)

D﹒新樣式的表達

因它確實地將信徒的經歷--向罪而死、埋葬、向神而活,以至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

[size=x-large]VI﹒水禮表達什麼意義?

A﹒表明主的救贖恩典

這是已經重生得救之門徒所要公布的一個客觀事實--耶穌基督已經為我們眾人的罪死了,也被埋葬了,而且復活了,亦帶給了我們復活的盼望。我們受水禮的時候,是表明主耶穌的救贖恩典已經成就了。

B﹒一個公布

這亦是一個重生得救的門徒在眾人面前作出一個他主動向神回應的公布--這是一個門徒主觀、立志的公布,公布他願意在主的死、埋葬和復活上與主聯合;向罪當自己是死的,向神卻是活的,過一個離棄自我,以神為中心的生活。這亦可以說是人對神所作的一個愛的回應--公布人與神建立關系。

C﹒與其他信徒認同

水禮亦表明門徒願意與其他門徒認同,加入教會,與其他門徒建立一個平行的關系。(參林前十二13)




※原文可參考:
http://www.cclw.net/gospel/asking/yiduanbianhuo/htm/index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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