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水禮的意義,不獨天主教與基督教有著不同的解釋與實施,甚至在基督教的神學家中,亦有著不同的意見。在教會歷史中,我們亦可以看到因著不同的意見而發生很多悲劇。成千上萬的信徒因著對水禮持有不同的解釋而被逼迫,十六、十七世紀在歐洲的重浸派(Anabaptists)就是因為主張只有重生得救的門徒才可以接受水禮,否定嬰兒洗禮的效用,推行「重浸運動」,因而被當時的「國教」所迫害。現在,雖然以暴力逼迫異己之情形不再出現,但不同之宗派、不同立場之學者,教會仍常常針鋒相對,互相排斥,嚴重損害了主耶穌身體--他的教會合一的見証。(近年在香港逢勃發展之「基督教會」(Church of Christ),排斥其他教會之水禮,又將相對的絕對化,令人惋惜。)
這是最富爭辯性的,也是被主張水禮重生者用得最多之經文。從中文聖經之翻譯看來,我們也不能下結論說水禮本身已經可以叫人的罪得赦。在原文中希臘文ει j ,英譯“for”,可以有二個不同用法:表達目的(for the purpose of),中譯為「使」、「叫」。似乎主張水禮重生者覺得這是唯一的用法。但其實亦可以有第二種譯法,即表達原因(because of)。根據羅賓遜(A T Robertson的Word Picture III p. 25)的意見,這用法較適合這段經文。
原文字義翻譯為「起來後受洗,求告他的名後,洗去你的罪」(“Having arisen be baptized and wash away your sins,having called upon the name of the Lord”)。保羅從不把水禮當作是重生,因為羅馬書六章3-5節清楚解釋了水禮意義在表明門徒願意在主的死、埋葬與復活上與他聯合,表明自己願意離棄自我,過一以神為中心的新生活。若水禮等於重生,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一章14節所說就等於「我沒有使你們一個人得救」(參林前4:15);而哥林多前書一章17節所說的「基督差遣我,原不是為施洗」也就變為「基督差遣我,原不是為使人得救」了。這豈不是與聖經教訓違背了嗎?(參太18:18;林前9:20-23)。再看保羅的例子,其實他受洗前先已得救,已先得看見、醫治。(參徒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