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人將於4月15日完約, 因為她表現不好, 之前有請她改善但還是越做越差, 所以決定不續她改聘新工人. 本來想在完約前一個月通知她不續約, 但她家裡突然發生一些事情, 我提早告訴她不續約, 問她要不要提早回去菲律賓, 她說不要, 要幫我做到完約, 我跟她說回去好好照顧孩子, 她還哭著跟我說謝謝. 結果她上星期放假回來遲到, 沒有通知我, 我以為她發生什麼事情, 打電話也沒人接, 後來回來後我發現她去了做負離子, 問她為何沒通知我, 她一堆解釋但是沒有說過sorry.
隔天早上我提醒她下周新年假期放假4天不要再遲回來, 有事遲回要先知會我, 想不到她又一堆藉口, 還覺得自己沒有做錯, 我不高興, 問她要不要提早完約(合約到期前42日都不算斷約), 她說不要, 要做到完約, 我問她機票是不是買到Kalibo (她上一張合約請我幫她買到Kalibo的) 她突然改口說不回去菲律賓, 要留在香港搵工, 要我給錢不要機票, 我說按照合約我要給機票的, 如果你要錢你自己寫一封信跟我申請, 我考慮要不要接受, 她一聽到我說不一定給她錢, 她馬上黑面, 還跟我說要去菲律賓領事館問, 還補一句: see you in court! 我聽完超生氣的, 馬上跟她說, 你可以去勞工處問, 你的合約上面包一張回程機票, 我給你機票沒有錯, 你上不上機是你的問題, 她居然跟我說 我的合約上的雇主是sir, 不是你, 我會去問他... 我說好, 你去問他, 但是每個月出糧給你的人是我,不是他, 你的機票也會是我買,不是他… 結果她又再說一次: 好 那see you in court!我說不如這樣吧,我現在馬上補給你一個月人工跟出機票給你,你給我即刻走! 她才收聲沒在繼續說下去…
現在我還是很生氣, 之前本來打算她完約後如果要錢,不要機票, 好好跟我商量我會給她錢, 但現在我怎樣都不會給她錢,一定出機票.. 我打算在4月15日過數到銀行給她(她的人工是我每月過數給她的), 然後通知她已過數, 讓她去銀行領錢, 以下給她的是否正確?
- 3月16日至4月15日一個月人工
- 17日大假的錢(月薪x12/365x17)
- 單程機票返Kalibo (日期: 4月16日)=> 需要14日內可改期的嗎? 她的visa 4月16日到期的.
- 車費100蚊
如果我4月15日給她機票,她不肯簽收怎麼辦? 一定要工人簽收才可以的嗎?還是我可以拿給她就算了?
她現在跟我反面,我怕被她反咬一口, 所以先請教大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