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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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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7-1-16 08:35 |只看該作者
我本人係加拿大非居民,已領取加拿大戶照,在1994回港,現在打算再次回流加拿大多倫多市生活,帶同我未入藉妻子,但又怕她住過不合適。所以希望保留香港供款物業,藉此可以讓租客暫時供款,已減低不必開支。
1)在港現時物業似兩人聯名擁有。假定搬到加拿大後,那出租入息稅務問題有何要関注的地方?

2)雖要申報嗎?如果不申報風險如何?

3)如果出租並沒收入,譲家人代為暫住管理,那麼沒有收益情況下,申報財產會有何留意地方?

4)如果回加拿大後,他日決定賣出在港物業,是否必須申報?不申報的話可有其他穩藏的建議?

5)他日如果我賣出在香港物業,香港滙豐銀行和加拿大𣿬豐銀行會否通知加拿大政府對我賣出的收益?

6)因為我太太並未入藉加拿大,那麼有什麼方式可以藉此免稅?

感激各界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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