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會問,如果立法者在立法當時沒有清晰表達其原意,咁法律條文應該如何理解? 就係由解釋法律的機關或者係法官,透過揣摩法律條文表面的抽象含義,去猜度當初立法者在立法當時想要表達的具體意思,係一個make the law specific嘅過程。基本法的解釋權歸於人大常委會,而中國立法法第45條規定:
"第四十五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其實內地對法律解釋的理解,同我地香港普通法嘅理解幾乎相通,都係一個make the law specific嘅過程,既然如此,則解釋法律必然會牽涉法律條文當中的「暗示」,咁又有何不可? 更何況基本法158條,表明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基本法,香港法院對基本法進行解釋,係完全有法律基礎,行使呢項權力去read between the line有咩問題?
更何況基本法係香港嘅小憲法,而憲法性質唔同其他法律,憲法內容一定係簡短、抽象而空泛的,絕對不可能把所有東西都寫進憲法裡;試想,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只係得僅僅一句,呢一句嘅意思歷來已經衍生出無數不同的解讀方式了。所以憲法根本不可能寫到black and white,也不可能完全no room for flexibility,that's in any sense impossi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