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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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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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7-4-14 18:43 |只看該作者
今次因爲未夠十八歲,所以唔可以活體捐贈器官!但其實17歲同18歲係咪真係差咁遠?

打個比喻合法結婚年齡係16歲,點解16歲可以結婚,但捐器官就要18歲呢?

我認為應該修例!大家點睇?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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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發表於 17-4-19 11:4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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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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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發表於 17-4-19 08:09 |只看該作者
Chowying 發表於 17-4-14 20:27
我做人阿媽唔會同意,就算要死都唔要個女未成年就冒險。

同意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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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發表於 17-4-19 03:13 |只看該作者
麻薯 發表於 17-4-19 02:09
修例無用。
我讀大學時做過有關organ donation research
除了屋企人唔肯捐呢個原因外

有咩途徑可以反映呢個問題俾有關部門知?定已經知道但冇人做嘢?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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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發表於 17-4-19 02:0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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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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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發表於 17-4-19 02:03 |只看該作者
龜精靈 發表於 17-4-15 18:24
依家我唔係講緊追究責任既問題

係點先對病者一家最好
Agree with you. There will still be a series of evaluations done to the daughter before she becomes the eligible donor, just like anybody else right? If she's really unfit (psychologically or physically) as a donor, then she won't be accepted. I think managed exception/酌情 is the key here.
Display Picture from Rita et Machin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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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發表於 17-4-19 01:4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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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需要!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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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發表於 17-4-19 01:41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唔贊成,今次只係個別例子,器官捐贈點都需要有個年齡設立點。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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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發表於 17-4-19 01:37 |只看該作者
yucl_hk 發表於 17-4-14 19:10
新加坡國民, 如果不接受器官死後捐贈,

當有病需要器官移植時, 不簽署者將排在接受捐贈者之後.

新加坡係好多人心中係強權冇民主自由國家,但我往往幾認同呢個國家訂定嘅法例,民主自由有時變成自私精嘅武器。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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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發表於 17-4-19 00:47 |只看該作者
唔應該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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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吸收勳章


130#
發表於 17-4-16 01:3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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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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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發表於 17-4-16 01:07 |只看該作者
不同意修例。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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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發表於 17-4-16 00:5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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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訪問

積分: 17452


127#
發表於 17-4-16 00:5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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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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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發表於 17-4-16 00:46 |只看該作者
最愛是誰 發表於 17-4-14 18:43
今次因爲未夠十八歲,所以唔可以活體捐贈器官!但其實17歲同18歲係咪真係差咁遠?

打個比喻合法結婚年齡係 ...

18歲除左思想成熟可以同意外,還有能力可以拒絕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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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發表於 17-4-16 00:41 |只看該作者
木土土 發表於 17-4-14 18:52
我覺得可以修例容許酌情權,要經過特別審批程序!

我覺得係,如到17 歲幾,如果係捐給自己的直系親人,可由幾位醫生簽紙平核是否合適。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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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發表於 17-4-16 00:12 |只看該作者
bosch 發表於 17-4-15 22:16
我都覺得唔駛修例。d 人唔係醫生,講梗係容易,責任亦唔駛佢地去負。

大把人馬後炮,手術成功就牙斬斬,手術失敗呢?咪又左賴右賴?
仲要醫生揹晒人地全家人上身,以為醫生係神仙

點評

bosch    發表於 17-4-16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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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發表於 17-4-15 22:16 |只看該作者
I9528 發表於 17-4-14 20:07
而且,將酎情權個波拋比醫生,根本就係擺醫生上枱,好唔公平,因為係涉及2條人命
...

我都覺得唔駛修例。d 人唔係醫生,講梗係容易,責任亦唔駛佢地去負。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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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吸收勳章


122#
發表於 17-4-15 22:09 |只看該作者
Giant 發表於 17-4-14 21:50
贊成。用一條生命去搏一條生命,唔值,亦有機會牽涉利益。

今次完全係你所講的。。。。

有無利益暫未知,只係奇怪點解大事報道
違規內容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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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發表於 17-4-15 22:09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晤需要修例改年齡,但可加條例容許未成年而又經過各項評估,證明身心發育完整,思想已成熟,明白成個過程嘅風險嘅家人捐贈,講真,果個係自己親人,明知自己適合但又晤夠年齡而最終令親人失救,真係好無奈好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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