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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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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8-5-23 08:4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abyandi 於 18-5-23 09:06 編輯

本帖最後由 babyandi 於 18-5-23 08:49 編輯

已簽臨時買賣合約,大家協議訂金300,000 ,但仍未收到支票因對方想查契,如果依家唔想賣,除咗要賠300,000仲要比乜嘢錢?
樓市實在太癲,想買再優質嘅單位,但價錢太貴壓力太大,後悔當中,希望止蝕!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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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發表於 18-6-28 17:32 |只看該作者
回覆 babyandi 的帖子

其實你有冇買賣過樓架? stakehold 同未比錢係两回事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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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發表於 18-6-28 17:19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hey yo hey yo hey hey yo hey yo hey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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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面勳章


341#
發表於 18-6-28 17:15 |只看該作者
babyandi 發表於 18-6-28 17:11
多謝你咁風趣嘅回覆。最後我哋加多幾佰萬買左個向海千呎單位!

本帖最後由 o_____o 於 18-6-28 17:16 編輯

樓主仲風趣,忽然回覆返個舊post變左哂命post!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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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發表於 18-6-28 17:11 |只看該作者
小華子 發表於 18-5-23 13:20
又以我x師傅上身咁同你講,你呢間屋絕對不利你,因為你有念頭要賣屋,即係想掃走呢間退運屋。
而家撻訂更加 ...

多謝你咁風趣嘅回覆。最後我哋加多幾佰萬買左個向海千呎單位!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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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發表於 18-5-27 18:23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本帖最後由 hfl2000 於 18-5-27 18:25 編輯

首先要同babyandi jm講聲sorry先,因為好似騎劫咗佢個topic,又推返上來。
唔好意思,我又回應呢個topic,因為我真係好想好想大家明白到臨約賠償條款既重要性,我只係想講,一般沿用慣例做法係「賠訂/撻訂條款」,我就真係真係唔建議將份臨約改為「必買必賣」,因為就算你有豐富法律知識、就算你幾咁信任aa/律師,最終判決權都係要訴訟法庭解決,一般市民就真係無謂承擔呢d風險啦。
最後最後,因為好像越來越離題,又太過花時間、太難以向大家遂一解答,自己中文粵語能力又可能真係差,所以真係真係不再不再不再回應了,衷心地感謝大家的收看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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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發表於 18-5-27 18:18 |只看該作者
hfl2000 發表於 18-5-27 18:00
咁係咪即係話每一次交易,都用僥倖心態,我信任你、你信任我,成交到就得啦?唔駛理會過程當中既風險?如 ...

原來oneone買樓成交到係非常幸運呢個睇下亞oneone會唔會回應你啦

咁不如簡單d啦,佢又冇左份臨約,你又係咁質疑佢份臨約唔合你規格,唔啱你心水,咁你去google搵份中原臨約,填完po上黎教下大家啦最正確係典填啦,我下次再有機會買樓可能用得著比我個律師做參考

hey yo hey yo hey hey yo hey yo hey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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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發表於 18-5-27 18:08 |只看該作者
oneone11 發表於 18-5-25 09:28
我諗起11年尾實行額外印花稅,有買家係臨約中增加必買必賣條款來避過額外印花稅(因為等到簽正式買賣合約已 ...

本帖最後由 hfl2000 於 18-5-27 18:10 編輯

「額外印花稅」當年因爲大家(政府,議員,地產aa,律師,新聞媒體,普通市民....)對於臨約既「必買必賣」附加條款,各界理解定義都有不同,所以稅務局後來修訂條例係指「臨時買賣合約」(不需要區分佢係咪「必買必賣」)。

問:
對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但在該日後才簽署買賣合約的買方,「額外印花稅」是否適用?

答: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當買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不論他在何時將物業轉售,也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https://www.ird.gov.hk/chi/faq/ss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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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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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發表於 18-5-27 18:00 |只看該作者
Wingwingm 發表於 18-5-24 23:11
唉,咁oneone單deal 都成交左啦,佢當時簽嗰張臨約咪成功令單deal proceed 囉,咪即係ok囉
...

咁係咪即係話每一次交易,都用僥倖心態,我信任你、你信任我,成交到就得啦?唔駛理會過程當中既風險?如果唔駛理風險既話,又何必需要訂立臨約去保障雙方呢?
oneone11同美國婆婆既交易係幸運地順利成交,但雍澄軒買家就非常不幸地中招了,咁你會否同意臨約賠償條款既重要性嗎?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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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發表於 18-5-27 17:59 |只看該作者
oneone11 發表於 18-5-25 09:26
可唔可以明確俾個答案,有定冇?你咁含糊,答咗等於冇答。睇咗咁多,你只係重复係臨約中增加必買必賣條款 ...

因為我後來發現到問題所在:你自己眼中既「必買必賣」係零舍與我眼中既「必買必賣」不同。再加上後來我見到cinda jm話「必買必賣」係寫「4隻字」令份臨約封得更完美,我就驚你地會唔會都係以為「必買必賣」就係咁簡單就達成到,所以我後來就驚你太蠢唔明白,所以就再深入d解釋,如果你真係想冒險將份臨約改成未必百分百有效既「必買必賣」條款,咁就要好睇你地有幾多功力、點樣去寫相關條文去支持呢樣嘢,萬一有法律訴訟要上庭解決,呢d你地寫既嘢就會成為法官考慮判決既理據,至於要點樣寫先會百分百有效,我真係答唔到你,呢d臨約係沒有標準寫法,每單case 每份臨約寫既嘢都可以係千奇百怪,而每個法官每單case要考慮既判決因素都係有差異,我豈能標準式機械式咁答你「有」定「無」呢?

仲有你地前文話要達成「必買必賣」就一定要刪除賠償條款,cinda jm仲話呢點係100%肯定,我想講你地係錯,最經典既case係2013年長實拆售雍澄軒酒店房,後來長實取消交易,只係退訂/退部份付款+相關利息&1萬蚊律師費俾買家,有買家不滿呢個取消安排,因為佢地話呢份係「必買必賣」,要求強制執行,就算執行唔到,都要賠償單位升值/摸貨等等既買家損失;有d就要求按照一般賠訂條款慣例賠雙賠訂,但問題係呢份臨約係無明確寫到賣家要賠雙倍訂呢d慣常賠償條款(亦即係好似你地所講份臨約已經刪除咗賠償條款)。咁樣變咗兩頭唔到岸,呢單嘢糾纏到依家,咁多年啦,買家追討到d乜嘢?當中詳情我唔詳細講了,你地自己搜尋資料吧。

我一直以為oneone11 jm係有當年份臨約喺手上,望住來同我討論,但原來你話都咁多年啦,無keep,咁其實有無機會,係你自己記錯記漏咗當年份臨約有d咩細節咩附加條款呢?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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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發表於 18-5-25 15:32 |只看該作者

RE: 急問:已簽臨時買賣合約,但依家唔想賣樓

其實所謂必賣必買法律上概念only,現實並不存在,例如新買家財務不能支付完成該合約,如何必買呢,


倒反;業主若不繼續買賣過程,不履行已簽署合約所有條文;


老實講;後果只會帶來雙方民事訴訟;


當然雙方都吾會希望此情况發生;因得益只有雙方法律代表;雙方都肯定成為輸家而已,


但現況樓主令自己陷入困局,實屬不智,全身而退該無可能,


但過往物業賣買雙方有踼契亦有成功案例,衡量唯有䠖詢自方律師,但最後待法官判決!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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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發表於 18-5-25 10:59 |只看該作者
白毛毛 發表於 18-5-24 21:04
大家太專注於樓宇做商品,我換個「商品/服務」去睇合約法。

簡單舉個例。買張預定的車飛,無講明可退票, ...
我諗呢個例子未必適合, 舉個例, 一張無任何條款的車票(不單在車票上沒有列明, 同時在其他地方都沒有列明), 購票人買了一張某日某時的車票, 但事前發現未能上車而在合理時間內要求退票或改期, 你覺得可唔可以? 如果售票人拒絶, 佢會用乜理由? 冇一條條款話唔可以改期或退票喎.


無條款代表一切順利的話, 雙方依照原先約定完成, 一旦有任何變化, 例如未能上車或開車延誤, 咁應該雙方商議處理方法而唔係以某一方的意願優先.

我的睇法加入必買必賣條款, 就必然要刪除賠償條款, 但刪除了賠償條款不能等同合約變成必買入賣, 因為合約既沒有寫明必需執行, 也沒有寫明可取消, 代表兩樣都是選項, 只能夠話呢一份係唔夠嚴謹同有漏洞的合約, 所以仙姐話加必買必賣封左佢.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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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發表於 18-5-25 09:28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我諗起11年尾實行額外印花稅,有買家係臨約中增加必買必賣條款來避過額外印花稅(因為等到簽正式買賣合約已過咗生效期),連政府部門都承認臨約有效,就算買家係兩年內再賣可以唔使俾額外印花稅。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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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發表於 18-5-25 09:26 |只看該作者
hfl2000 發表於 18-5-25 01:40
有冇必買必賣既臨約.... 你個問題,喺我最初quote你既第一個回應已經講咗... 你又好似喺度無限輪迴...:cal ...

可唔可以明確俾個答案,有定冇?你咁含糊,答咗等於冇答。睇咗咁多,你只係重复係臨約中增加必買必賣條款未必有效,要等官判。之後嗰啲係一般臨約嘅做法。
都有可能自己比較蠢,你答咗而我未理解到,或者其他jm可以指點下。
只可以話你講嘢前後矛盾,一邊話增加必買必賣條款未必有效,一邊又話可以靠手動加入必買必賣條款來支持必買必賣。
堅持臨約中一定要有賠償條款,因為有「至少包含以下項目」呢啲字眼,卻又忽略前提係一般臨約,如果係必買必賣合約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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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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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8-5-25 01:42 |只看該作者
oneone11 發表於 18-5-24 23:08
過咗咁多年都唔會keep啦。
我係講錯,你冇講過沒有賠償條款係冇效嘅,你係話賠償條款係必不可少,如果沒有 ...

~續上文
或者我補充返少少:
.....所有撻訂、賠訂總之所有錢銀既嘢文件既嘢,一定要喺簽訂正式買賣合約限期前妥善全數交付,否則係會繼續進行買賣流程,去到簽訂正式合約限期果日,......「即使你無簽正式合約,但果日開始臨約係有權等同正式合約既法律效力,亦即係會成為一份“必買必賣”既臨約」,......另一種賠法啦.....

唔好意思,到此為止,我不會再回應了,因為我結束休假了,沒空閒了,謝謝大家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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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發表於 18-5-25 01:40 |只看該作者
oneone11 發表於 18-5-24 23:08
過咗咁多年都唔會keep啦。
我係講錯,你冇講過沒有賠償條款係冇效嘅,你係話賠償條款係必不可少,如果沒有 ...

有冇必買必賣既臨約.... 你個問題,喺我最初quote你既第一個回應已經講咗... 你又好似喺度無限輪迴...
你當時回應其他jm:「唔好誤導人喎,臨約如果有賠償條款就跟賠償條款,如果冇嘅話呢份臨約就係必買必賣,如果賣家唔賣嘅話,賣家要承擔層樓以後升跌嘅風險,如果層樓升咗,買家可以追差價。
而唔係你所講嘅俾返細訂買家,2%agent fee同埋律師費就搞定」

~ 我回應你:「其實你都係錯呀... 樓主只係簽咗“臨約”Provisional/Preliminary Agreement,“必買必賣”喺臨約來講,一般只係地產經紀自己加上去既附加條款,並不是必要條款,也不是必定受到法律約束,真係要追討損失既話,係要打官司,由個官case by case咁去判,而臨約有“必買必賣”呢個附加條款只係法官考慮既其中一個因素,並不是法例規定。更加唔係由地產經紀/律師話點賠就點賠。
一般Provisional/Preliminary Agreement違約,賣家係要俾返個細訂俾買家,另外再賠與細訂相同金額俾買家,還要俾雙方agent佣金(根據佣金協議而賠),亦可能要俾埋對方律師費(自己既當然要俾)。
仲有,所有撻訂、賠訂總之所有錢銀既嘢文件既嘢,一定要喺簽訂正式買賣合約限期前妥善全數交付,否則係會繼續進行買賣流程,去到簽訂正式合約限期果日,就真係“必買必賣”,另一種賠法啦,除咗退訂,仲要賠償買家損失,賠償金額取決於買方喺別處購買類似單位之實際損失有多少(例如賣方取消交易後,該單位市值上漲之差價),&賠雙方agent佣金、雙方律師費&釐印費等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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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發表於 18-5-24 23:20 |只看該作者
yucl_hk 發表於 18-5-24 23:19
特朗普取消同金仔開會!

有不明朗因素, 買家話唔定墶訂

本帖最後由 Wingwingm 於 18-5-25 00:14 編輯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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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發表於 18-5-24 23:19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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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發表於 18-5-24 23:11 |只看該作者
hfl2000 發表於 18-5-24 22:20
講咗咁耐,其實我真係好想oneone11 jm 貼圖俾我見識吓佢當時所簽既「無任何雙方違約條款/無寫明須要負上既 ...

唉,咁oneone單deal 都成交左啦,佢當時簽嗰張臨約咪成功令單deal proceed 囉,咪即係ok囉
hey yo hey yo hey hey yo hey yo 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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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發表於 18-5-24 23:08 |只看該作者
hfl2000 發表於 18-5-24 22:20
講咗咁耐,其實我真係好想oneone11 jm 貼圖俾我見識吓佢當時所簽既「無任何雙方違約條款/無寫明須要負上既 ...

過咗咁多年都唔會keep啦。
我係講錯,你冇講過沒有賠償條款係冇效嘅,你係話賠償條款係必不可少,如果沒有臨約就會唔完整,就會存在疑點。
但我想問你,有冇必買必賣嘅臨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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